第一条 为调动我院师生员工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保护我院的知识产权,强化创新意识,促进技术进步,规范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及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为职务发明创造:
1.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2.履行本院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3.退职、退休或调动工作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4.主要利用本院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所作出的有关发明创造。
第三条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学院,申请被批准后,学院为专利权人,未经学院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无权使用或转让。
第四条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该发明创造的个人,申请被批准后,该个人为专利权人。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压制、不得侵犯其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但学院提倡将个人发明作为职务发明申请专利。
对于以上两条所提及的发明创造,如果个人和学院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签订了书面合同,专门就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五条 凡以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者,应先填写《邵阳职业技术学院专利申请申报表》(见附件),经申请人所属单位审核,并签字盖章后,报送科研学报部初步审核。
第六条 学院设立专利申请与保护专项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对经济效益和市场前景好的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经主管院长审批后方可申报,同时给予经费资助。资助范围包括:专利申请费、授权后三年的年费及专利奖励等项目。
第七条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具体事宜由科研处代表学院委托专利代理人办理,发明人应协助科研处与代理机构联系,将专利申请请求书、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和专利证书等送至科研处归档。
第八条 职务发明专利授权后学院对专利项目组发放相应的专利奖励,发明专利每项5000元,实用新型专利及软件著作权每项2000元,外观新型专利每项1500元,省、市奖励归专利项目组所有。
第九条 本院与外单位协作或接受外单位委托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其申请专利的权利及专利权的归属,按双方协议的规定办理。若协议中无约定,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申请被批准后,申请单位为专利权人。
第十条 本院各单位或个人将在国内完成的发明创造向国外申请专利时,应按法律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为促进专利技术尽快转化,职务发明专利的维持年费,在专利授权后的3年内由学院支出。超过3年的,若专利发明人愿意继续维持该专利的,需自行缴纳专利年费,待专利实施取得收益后,学院给予返还。专利发明人不愿意继续持有该专利的,学院将有权决定是否自动放弃专利。
第十二条 专利权出让所得的收益,在扣除专利申请过程中学院补助的资金额以后,按学院∶发明人=3∶7的比例进行分配。发明人未经学院同意而私自将职务发明许可第三方实施,学院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被授予后,学院对授权专利纳入科技成果管理。
第十四条 专利管理包括专利的申请、专利基金的使用、专利奖励及专利实施等内容。学院的专利管理工作由科研学报部具体负责。由学院办公室协同科研学报部代表学院统一对外签订许可合同,统一行使学院各项专利权。
第十五条 学院承担专利法规定的专利权人的相应义务。
第十六条 本办法如与专利法或其它有关法令抵触时,以国家颁布的有关法令为准。本办法实施时原邵阳职院2011(54)号文件中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中关于专利奖励的条款相应失效。
第十七条 对被市政府认定为重大发明专利学院给予1:1配套奖励。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科研学报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