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工作责任意识,提高执行力和提升工作效能,保障学院确定的工作顺利推进,促进学院加快发展,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在职在岗人员。
第三条 督查工作的重点:一是学院工作制度的落实及党委、行政的决定执行情况;二是学院确定的年度工作目标任务、重点工作的落实和学院交办的工作任务的落实情况;三是工作作风、纪律的检查。
第四条 责任的追究依据事故性质、责任大小、严重程度分为:一级责任事故、二级责任事故、三级责任事故、四级责任事故。
二、督查问责形式
第五条 学院成立督查办公室,办公室设监察室,纪委书记任主任,监察室负责人任副主任,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交办、督查、问责、整改工作。督查办公室可会同院办、组织人事处,周值班督查小组督查,直接深入师生现场,通过常规检查或非常规检查,督查各部门工作,汇总情况,发现问题根据本办法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条 督查问责工作要求:问责事实清楚,公平、公正对待,从严、从实查处。
第七条 查处责任事故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还将依据本办法追究相关单位及领导责任,并与单位、个人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年度绩效分配、评先评优直接挂钩。
第八条 督查办在督查过程中发现问题,但未造成后果的可书面通知单位(部门)和个人责令整改,也可进行交办。
第九条 问责结果在全院予以通报。
三、工作责任追究内容
第十条 在履行工作职责中,下列行为属于一级责任事故:
1.公开散布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和中央领导精神言论的;
2.参与传销、吸毒、涉黄等活动或加入其他非法组织活动的;
3.盲目决策给学校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4.在工作中瞒报、虚报造成严重后果的;
5.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学院工作安排,造成严重后果的;
6.违反财务管理制度,挪用公款、私设小金库或虚开发票报假账的;
7.不按保密规定办事,造成特别严重的失密、泄密或绝密文件丢失事件的;
8.学期内旷工累计达5天(含5天)以上的;
9.不履行工作职责或不按操作规程办事,致使公物被盗、丢失、损坏,损失在5000元以上(含5000元)或造成人员伤残的;
10.各部门所属办公场所、学生和教职工生活区、实验实训基地发生火灾等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严重伤害,并给学院带来严重经济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的;
11.学生发生集体斗殴、群伤事件,有预兆,而未能及时发现制止,造成重大人身伤害或重大恶劣社会影响的;
12.学生在校期间,因工作人员严重失职或学生出现明显不正常征兆,能够预防而没有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学生发生重大人身伤害事故或自杀的;
13.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给学院声誉带来不良影响的;
14.党员干部严重违反廉政建设有关规定被纪委立案的;
15.对职责范围内工作未能完成,造成特大不良影响的;
16.教学、行政管理工作不到位,造成特大不良影响的;
17.其他违反学院管理制度,造成特大不良影响后果十分严重的。
第十一条 在履行工作职责中,下列行为属于二级责任事故:
1.学期内旷工累计3天以上(含3天),不足5天的;
2.因酗酒闹事对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3.工作职责履行不到位,致使公共财物被盗、丢失、损坏,损失在2000—5000元或造成人员轻伤的;
4.违反保密规定,严重失密、泄密或造成机密文件丢失的;
5.被认定为重大教学事故的;
6.对职责范围内工作未能按时完成,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7.教学、行政管理工作不到位,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8.其他违反学院管理制度,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第十二条 在履行工作职责中,下列行为属于三级责任事故:
1.学期内旷工1天以上(含1天),累计不满3天的;
2.上班时间,在公共场所吵闹、影响正常办公秩序,负主要责任的;
3.不履行工作职责或违章操作,发生责任事故的;发生公物被盗、丢失、损坏在2000元以下,造成不良后果的;
4.违反保密规定,对不宜扩散和透露的内容,擅自传播或向他人通风报信,造成不良影响的;
5.工作中弄虚作假或隐匿不报,造成不良后果的;
6.工作交接手续不完备,造成有存档价值的材料丢失、散落的;
7.因工作疏忽,上报或下发的文件或重要场合发布的重要材料有明显错漏,知情后未及时更改造成不良影响的;
8.需要协助其他部门完成某项工作,却不协助的;
9.故意刁难服务对象,拒不改进工作作风的,应解决的问题没有及时解决的;
10.被认定为较大教学事故的;
11.职责范围内工作未能按时完成,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
12.教学、行政管理工作不到位,造成较大影响的;
13.由于工作疏忽,致使学院、部门的通知未及时下达,造成较大不良后果的;
14.不按学院规定的程序办事,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
15.其他违反学院管理制度,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
第十三条 在履行工作职责中,下列行为属于四级责任事故:
1.无故不坚守工作岗位,擅离职守或迟到、早退,影响工作开展的;
2.无故未按时完成主要工作任务和交办工作的;
3.领导疏于管理,造成违反工作作风纪律的;
4.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认真履责,造成工作失误的;
5.在参加会议、报告会、讲座时不遵守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
6.对服务对象态度冷漠生硬,言行举止不文明礼貌,被口头或书面投诉经查证落实的;
7.在工作场所使用学院明令禁止使用的电器;离开工作场所时,不关闭空调、取暖器、电脑等办公用品的电源,造成学院财产浪费的;
8.由于工作疏忽,致使学院、部门的通知未及时下达,造成不良影响的;
9.上班时间玩电脑游戏、炒股、上网闲聊的;
10.被认定为一般教学事故的;
11.不按学院规定的程序办事,造成不良影响的;
12.其他违反学院管理制度,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问责处理程序与申诉
第十四条 督查办公室、周值班督查小组发现责任事故应及时进行调查,由督查办提出问责意见并组织周值班督查小组、院办、组织人事处、院工会联席会议研究形成正式问责报告。
第十五条 结论认定:二、三、四级责任事故问责报告经学院党委书记、院长批准予以执行,同时通报全院;一级责任事故提交党政联席会议研究。
第十六条 认定责任事故前,应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有异议,可以在告知之日起7日内,向督查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督查办收到申诉之日起15日内会同相关部门复议后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五、督查问责结果应用
第十七条 凡发生一级责任事故,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同时每人(项)次扣除所在部门目标管理考核分7分,扣罚相关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学院主要负责人年度绩效工资300元/次、人,取消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评先评优资格,扣罚当事人该学期绩效工资3000元。
第十八条 凡发生二级责任事故,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同时每人(项)次扣除所在部门目标管理考核分4分,扣罚相关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年度绩效工资200元/次、人,并取消相关责任人年度评先评优资格,扣罚当事人该学期绩效工资1000元。
第十九条 凡发生三级责任事故的,每人(项)次扣除所在部门目标管理考核分2分,扣罚当事人年度绩效工资300元/次、人,相关部门负责人年度绩效工资100元/次、人。
第二十条 凡发生四级责任事故,且属1—7种情况的,每人(项)次扣除部门目标管理考核分0.5分,扣罚当事人年度绩效工资100元/次、人;属8—12种情况的,每人(项)次扣除部门目标管理考核分1分,扣罚当事人年度绩效工资200元/次、人。
六、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列举的其他责任事故,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责任追究的个人行为涉及违反国家政策和学院其它制度规定的由相关部门延伸追究,涉及违纪的纪检监察部门立案追究,涉及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5年元月1日起执行,由学院督查办公室(监察室)负责解释。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