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和国家有关法律制度,全面贯彻执行中央、省、市财政方针政策,持之以恒地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九项规定”和市委“十项规定”,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规范学院财务行为,促进学院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院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学校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 学院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院预算,有效控制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院决算,真实反映学院财务状况;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学院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财务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完整准确地反映资产使用状况;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学院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学院所有部门。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六条 学院财务工作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学院设置副校级行政领导协助院长管理学院财务工作,承担相应的领导和管理责任。
第七条 学院财务处在院长的领导和分管领导的指导下,统一管理学院财务工作。
第八条 学院财务处配备专职财会人员。财会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工作岗位相适应的资格和能力。财会人员的调入、调出、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由学校财务处会同组织人事处办理,并报学院领导审批。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九条 学院预算是指学院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十条 学院预算编制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收入预算编制应当积极稳妥;支出预算编制应当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一条 学院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结转和结余情况,根据预算年度事业发展目标、计划与财力可能,年度收支增减因素和措施,以及预算编制的相关规定编制预算。
第十二条 预算编制程序:学院预算编制按照“上下结合,分级编制,逐级汇总”的程序进行。
(一)下达目标。财务处根据学院收入概算和学院年度工作目标、任务,结合学院工作实际情况提出下年度财务预算编制方案,经学院党政联席会集体审议通过后,下发到各预算部门。
(二)编制上报。各部门根据编制方案,结合本部门工作计划和要求,制定本部门年度支出预算,经部门分管领导审查签字后,每年1月5日前报送财务处。定额包干经费由财务处根据相关规定统一核定。
(三)审查平衡。财务处经过审查、分析、汇总后,每年3月25日前提出预算草案报分管财务工作的院领导。需要平衡、协调的项目提交院党政联席会讨论、协商确定。
(四)审议批准。经过院党政联席会审查、平衡后的预算方案,由院职代会审议批准。
(五)下达执行。财务处根据职代会审查批准的预算方案,经院长签字正式发文后执行。
第十三条 预算编制要求。财务预算应针对不同的预算项目采取综合预算、定额预算、零基预算相结合的方法编制。
(一)收入预算参照历年收入情况,充分考虑预算年度内各项收入变动因素,按收入来源分类测算编制。
(二)支出预算应按照先基本运行支出,后事业发展支出的顺序,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编制。各预算执行单位应从学院整体利益出发,切实做好支出项目的筛选、排序工作,认真测算,严格把关。
(三)人员经费支出应体现在国家政策和学院财力允许范围内,职工收入稳步提升的要求。
(四)维持正常运转的公用经费支出,应符合国家和上级部门相关政策以及学院有关文件、定额的要求,原则上不突破上年度预算。如有突破或新增支出项目,须提供相关文件或主要领导审批的书面报告。
(五)非独立核算和实行目标管理的各项经营收支,要按照支出与收入配比的原则编制预算。
(六)科学合理、实事求是的编制科研项目预算,统筹管理从不同渠道获得的科研经费。教学、科研、实习实训等项目建设、单位金额2万元以上的维修项目、图书与设备采购项目,要一事一议,根据学院事业发展目标与财力统筹安排,实行零基预算。未经批准的项目暂不列入预算。严禁科研项目多头申报,重复套取科研经费的行为,严禁编造虚假合同,使用虚假票据套取科研经费,严禁购买与科研无关的设备、材料等。
(七)事业发展支出中的新建项目,要有专业论证报告、项目详细实施方案、项目支出的初步概算并经批准后方可列入预算。属于跨年项目,应分年编制预算。
第十四条 预算执行。财务预算一经批复下达,各预算执行单位必须认真组织实施,将财务预算指标层层分解落实到各部门、各环节、各岗位,与处(室)、系(部)目标管理方案挂钩。
(一)与学院收入预算有关的职能部门有权代表学院积极组织收入,并足额上交学院。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严禁私设“小金库”,以收代支、坐支现金。
(二)经费使用部门要本着精打细算、勤俭节约的原则,严格按下达的预算安排全年的经费支出。注重预算支出的时效性、均衡性,不得随意变更资金的用途。项目建设、图书及设备采购、维修和基建工程等预算经费的详细开支方案须报财务处备案。
(三)年度预算安排的各项经费支出,归口各分管院领导、系部和职能部门管理。各系部、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分管院领导为经费审批责任人。
(四)各系部和职能部门设兼职财务管理员,其主要职责是对本部门的各项收支进行详细登记,定期与财务处核对,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所有报账工作,对本部门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和自我监控,并接受财务处的业务指导。
(五)财务处应定期向院务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每年7月份对上半年的预算执行情况予以整体通报。对预算执行中的重大偏差,会同监察部门分析原因,提供专项报告,作为预算调整、整改和责任追究的依据。
第十五条
财务预算一经批复下达,一般不得调整。专项经费支出,须严格审批程序,做到专款专用。若遇非常事件不得不调整年度预算时,须按下列要求办理:
(一)在预算执行过程中,由于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或原定预算预计不周,在预算支出项目之间发生此余彼缺的情况时,确有特殊需要,各系部和职能部门可提出报告,在相关院领导的审查批复下可适当调剂使用。但不得突破部门总预算。
(二)需要追加预算支出的项目,由项目负责部门提出申请报告(拟调整项目的名称、金额、原因等),交分管院领导和财务院领导会审,按增加预算的审批流程执行。
第四章 决算管理
第十六条
预算年度终了,财务处应按收付实现制办理财务决算,对学院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全面的分析总结,上报院党政联席会,再提交职代会审议通过。各部门预算执行情况作为部门年度工作考核内容之一。
第十七条
年度终了所产生的预算结余,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分类处理。
(一)属于预算包干经费的,部门经费按会计年度结算,系部经费按学年度结算,结余经费不结转。
(二)属于专项工作的预算经费结余(包括项目建设、专项活动、产品或服务采购、修缮、基本建设等),专项工作已完成的,年末注销;专项工作还没有完成或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项目,结转下年继续使用,直到项目结束。
(三)其他不属于上述范围的预算结余,年末注销。对完成既定工作任务又有效节省了预算经费的部门,在预算管理考核中给予鼓励性加分。
第五章 收入管理
第十八条 收入是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九条 学院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学院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包括:财政教育拨款、财政科研拨款、财政其他拨款。
(二)事业收入,即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教育事业收入、科研事业收入等。
(三)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二十条 学院组织收入应当合法合规。各项收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合法票据;各项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院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六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二条 支出是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二十三条 学院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学院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基本支出是指学院为了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教学科研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等。
项目支出是指学院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
(二)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第二十五条 学院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学校预算,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学院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经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七条 学院从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二十八条 学院应当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第七章 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二十九条 结转和结余是指学院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第三十条 学院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管理,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学院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学院以后年度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学院应当加强事业基金的管理,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八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三十三条 专用基金是指学院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三十四条 专用基金包括:
(一)职工福利基金,即按照非财政拨款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单位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二)学生奖助基金,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照事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事业支出的相关科目中列支,用于学费减免、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的资金。
(三)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者设置的其他专用资金。
第三十五条 专用基金管理应当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三十六条 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主管部门会同财务处提交相关方案,经院党政联席会讨论确定。
第九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七条 资产是指学院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三十八条 学院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十九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为确保资金的安全,收费及报账室必须安装报警系统、监控系统、防盗门窗;使用公安指定的合格保险箱;不得存放大额现金。
学院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对存货应当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对存货盘盈、盘亏应当及时处理。
第四十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学院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学院的固定资产明细目录遵从教育部有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 学校的固定资产除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动植物等外,一律计提折旧。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不计残值。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规范管理。
固定资产折旧不计入学院支出。
第四十二条 学院对固定资产定期或者不定期地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保证账、卡、物相符。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当按照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
第四十四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学院通过外购、自行开发以及其他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应合理计价,及时入账。学校转让无形资产,应按照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学院取得无形资产而发生的支出,计入事业支出。
第四十五条 学院对无形资产在其使用期限内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摊销。对于使用期限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摊销办法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无形资产摊销不计入学院支出。
第四十六条 对外投资是指学院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学院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在保证学院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外投资的,应履行有关审批程序。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学院以实物、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资产价值。
第四十七条 学院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四十八条 学院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学院资产处置收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十九条 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资产管理,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建立资产共享、共用制度,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十章 负债管理
第五十条 负债是指学院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五十一条 学院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及预收款项、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借入款项是指学院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的各类款项。
应付及预收款项包括学院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和其他应付款等款项。
应缴款项包括学院收取的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缴税费,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
代管款项是指学院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
第五十二条 学院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五十三条 学院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举借债务和提供担保。
第十一章 成本费用管理
第五十四条 学院应当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实行内部成本费用管理。
第五十五条 成本核算是指按照相关核算对象和核算方法,对学院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各种费用进行归集、分配和计算。
第五十六条 费用按照其用途归集,主要包括:教育费用、科研费用、管理费用、离退休费用和其他费用。
教育费用是指学院在教学、教辅、学生事务和其他教育活动中发生的各项费用。
科研费用是指学院为完成所承担的科研任务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管理费用是指学院为完成学校行政管理任务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学院校级行政管理部门发生的各项费用,学院统一负担的工会经费、诉讼费、中介费、印花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等。
离退休费用是指学院负担的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方面的各项费用。
其他费用是指无法归属到本条上述费用中的其他各项费用。
第十二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五十七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学院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学院应当定期向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五十八条 学院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表等主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第五十九条 学院的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院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学校财务管理的需要,科学设置财务分析指标,开展财务分析工作。
财务分析指标主要包括反映学院预算管理、财务风险管理、支出结构、财务发展能力等方面的指标。
第十三章 财务监督及责任追究
第六十条 学院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预算编制、财务报告的科学性、真实性、完整性;预算执行的有效性、均衡性;
(二)各项收入和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
(三)结转和结余的管理情况;
(四)资产管理的规范性、有效性;
(五)负债的合规性和风险程度;
(六)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纠正。
第六十一条 学院财务监督应当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六十二条 学院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第六十三条 学院应当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六十四条 严肃财经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财政经纪律的行为的部门或个人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学院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等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学院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执行本制度。但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六条 学院各部门可根据本制度,结合部门实际情况,制定部门财务管理办法,报财务处、分管领导备案。
第六十七条 本制度从文件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具体解释权归学院财务处。2008年10月15日印发的《财务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邵阳职业技术学院
2016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