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创造安全、文明、有序的校园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以教学为中心,按照“严格控制、加强管理、确保安全、停放有序、保证通畅”的原则规范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车辆,指进出校园的所有机动车辆。
第二章 出入管理
第四条 进出校园的教职工、外聘教师、临聘人员和校园经营户主车辆,一律凭通行证进入校园,并接受保卫人员的验证和管理。
第五条 学生上下课高峰期间严禁外来车辆驶入;严禁出租车进入校园。特殊情况(接送病人、搬运重物等)必须登记说明原因并经门卫同意后方可进入校园。
第六条 严禁无牌照的机动车辆进入校园,严禁酒驾进入校园。
第七条 进入校内车辆必须按交通标识行驶,严禁鸣笛,严禁争道抢行,严禁超速,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0公里。遇到行人,应主动停车让行。
第八条 任何车辆向外运送货物必须出具相关货物运输证明,经保卫处检查后方可运出。
第九条 来校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抢险车不受上述规定限制,门卫及时将情况报告保卫处。
第三章 车辆通行及停放
第十条 进入校园的车辆严禁车辆乱摆乱停,必须停放在划定的停车场(位)内,严禁校道两旁停车(包括公休日、节假日)。在图书馆前面三叉路口,严格按照交通指示牌上规定时间及路线行驶。
第十一条 在一教、二教楼上班的教职工车辆统一停放在一教楼前面停车场。车位不足时暂停至三、四教楼前停车场,待一、二教楼东面停车位建成后予以调整。
第十二条 在三教、四教楼上课、实训楼上班的教职工车辆统一停放在三、四教楼前坪停车场,车位不足时停至图书馆后坪停车场。
第十三条 在图书馆大楼上班的教职工车辆和外来车辆统一停放在图书馆大楼后坪停车场。
第十四条 非机动车、摩托车一律停放在厚德楼前停车位内。
第十五条 外单位到校检查工作、办理公务的车辆由保卫处引导到停车位置。
第十六条 运货车辆和施工车辆禁止驶入图书馆前坪主校道、教学区和学生生活区,必须按指定的路线行驶:平时从大门进入,沿主道至实训楼左转,进入实训楼南侧道路,再右转沿运动场道路至图书馆东面道路进入各工地;遇集中施工阶段或货运车队时保卫处统一安排从东侧门进入直行至实训楼南侧道路。运货车辆和施工车辆驶离校园必须按原线路驶出。严禁载重货车和重型机械进入图书馆后坪停车场。特殊情况、特殊车辆必须经学院保卫处及分管领导同意。
第十七条 学院保卫处全权负责校内车辆交通管理,对违反规定的校外车辆进行扣留,损坏校园设施的必须赔偿;对违反规定的校内车辆进行登记处理并按月予以通报。登记1次,在年终绩效工资中扣款20元,实行累计;一学期登记5次以上的加倍处罚。
第十八条 学院因重大活动须清理部分区域停放车辆的,车主应自觉服从指挥、积极配合。
第十九条 学院对车辆免费提供车辆停放场地,不负责保管、看护车辆和车内财物,如有丢失、损坏,由车主本人负责。
第四章 校区道路管理
第二十条 严禁破坏或挪用校园内交通标志、路面标线、护栏、隔离栏、指示牌等交通设施。
第二十一条 严禁破坏校区道路,不得擅自占用校区道路,不得擅自在校区道路上设置障碍阻塞交通。在校内主办各种活动时不得占用道路、阻塞交通;未经保卫处批准,禁止在校区道路及人行道上堆放物品、摆摊设点等;
第二十二条 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开挖道路时,须经学院领导批准,报保卫处备案。施工时要设立临时安全措施,竣工后及时清除。
第五章 事故处理
第二十三条 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要及时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并通知保卫部门处理;擅自破坏现场,肇事逃逸者,依法送交公安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轻微事故、一般事故双方自行协调解决;重大、恶性事故报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校内事故,学院不承担任何责任,一切后果由肇事人承担。
第六章 办证管理
第二十六条 保卫处统一办理学院教职员工进出校园车辆通行证(以下简称“通行证”),任何部门不能私自办理相关证件。
第二十七条 以下车辆可申请办理通行卡:
(一)本校公务用车;
(二)本校教职工(含离退休教职工)及配偶用车;
(三)外聘教职工、临时聘用的教学楼、办公楼守护人员(限本人及配偶)用车;
(四)校内经营户用车。
第二十八条 符合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车辆第一次免费办理车辆通行证。因保管不善造成通行证损坏或丢失的,第二次补证费10元/证。在校园进行建筑施工、维修改造等工作的单位,办理车辆通行证的,每证收取10元的工本费和100元押金。
第二十九条 本校公务用车由党政办审查后统一送保卫处办理。本校教职工车辆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和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其他车主须据实提供本人身份证和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及以下材料:
(一)本校教职工配偶:结婚证、驾驶证;
(二)外聘教职工、临聘守栋人员:聘用合同、驾驶证;
(三)校内经营户:租赁合同、经营许可证或营业执照、驾驶证。
第三十条 在校园进行建筑施工、维修改造的车主,须持其单位证明材料和学院主管部门证明及本人驾驶证、行驶证,经保卫处按审查同意后,办理“车辆临时通行证”。施工完毕,凭票据到保卫处取回押金。
第三十一条 无牌照的机动车辆一律不予办理校内通行证。
第三十二条 机动车辆通行证只限本车使用,不得转借他人。违规转借使用的,学院将予以注销。
第三十三条 车辆进出和停放校园时,车主须将通行证正面朝上,置于车前窗内显眼位置。未按规定放置,值班人员禁止车辆驶入和停放。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