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馆的图书资料是宝贵的知识财富,是学院的公共财产,读者应倍加爱护。所借图书不得污损、撕剪、圈点、批注和遗失。如有上述情况者,必须按本制度进行赔偿。
1、凡损毁(污损、撕剪、圈点、批注在此称损毁)程度轻者,不影响内容完整,按原书刊价50%-80%赔偿;损毁程度重者,应赔偿原书刊并加收5元加工费,不能赔偿者,以遗失论处。
2、遗失图书,严重破损、剪裁、撕页的图书一般应以相同版本、装裱一样的原书赔偿并加收5元采编费。如赔偿原书确有困难者,按下列规定赔偿(依据原书的出版时间确定幅度):
(1)一般中外文图书,按原价的2-8倍赔偿。
(2)国内外影印版图书,按原价的3-10倍赔偿。
(3)珍贵中文书、进口原版书,按原价的5-15倍赔偿。
(4)多卷书遗失其中一册或数册的,按全套定价的1-5倍赔偿。其余未遗失的卷册,归图书馆所有。
(5)单本期刊的赔偿:周刊按月价赔,月刊按季价赔,季刊按年价赔。
(6)单份报纸按月价或季价赔偿。一般性报刊合订本按全年订价加倍赔偿,专业性报刊合订本按全年定价3倍赔偿。
(7)遗失随书光盘一张赔偿原书价格。
(8)撕毁图书条形码一张赔偿加工费5元,撕毁磁条一根赔款2元。
(9)遗失的书刊若无标价,则由图书馆根据版本、页码等情况酌情定价。
遗失及损坏书籍,应在借阅期限内办理赔偿手续。逾期未办理的将加收滞纳金。逾期不赔,教职工转由财务处从其工资中扣除,学生从其代收费中扣除。
3、偷盗图书者,追回原书并按原价10-20倍处以罚款并责令其写出检讨,情节严重者,交由院保卫部门处理。
图书馆
2024年0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