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精神和《邵阳市2016年—201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以下简称“目录”),为进一步加强学院物资采购管理工作,明确职责、理顺关系、优化服务、堵塞漏洞、节约资金,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物资采购分为一般物资采购和集中采购。一般物资采购是指教学、科研、实验材料、图书资料、医疗器械、劳保用品等公共物资的采购和基建、后勤维修中自行采购的物资,集中采购是指“目录”以内的物资。教材的采购按照学院教材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 学院物资采购遵守公开、公平、公正、透明、诚信原则,坚持大宗采购按公开招投标方式进行的原则,坚持节俭增效,降低采购成本的原则。
第四条 学院成立物资采购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院领导任副组长,党政办公室、财务处、监察室、后勤处、实训部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对学院集中采购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办公耗材类由党政办公室牵头,会同采购领导小组采用询价方式确定2-3家供应商,报学院同意后签订供货协议。使用部门在学院确定的供货商中任意选择一家进行采购,采购所需资金从部门经费中列支;处(室)设备类由党政办公室牵头,各系(部)设备类由实训部牵头统一负责采购,采购所需资金从部门经费中列支。后勤处负责一般物资的采购;财务处负责政府采购计划的上报、跟踪及付款;监察室负责物资采购的监督。
第六条 学院所有物资的采购必须实行统一管理,按程序报批,任何部门不得以上任何理由私自采购。采购后的物资必须统一进行财产登记。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七条 物资采购应制定年度计划或学期计划,由各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在不超过年度经费预算的前提下,报分管院领导审核,经物资采购领导小组签批同意,交采购部门执行。原则上使用部门一年申报两次(上、下学期),特殊情况除外。
第八条 物资采购计划一经确定,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变更计划。如市场供应不能满足要求需变更型号、规格或价格差异太大超过控制经费额度时,须报物资采购领导小组和院主要领导批准,进行必要的调整。
第九条 单价在1万以上(含1万元)的贵重仪器设备的采购,申请部门必须提出可行性论证报告,内容包括采购理由、任务、效益预测、技术参数论证、经费来源、人员配备、技术力量、管理能力、安装环节、实施条件、维修保养和日常管理监督等,经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组织专家论证和采购领导小组审议通过,报学院领导批准后实施。一次性采购超过5万的须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报党委会同意方可实施。
第十条 目录以内的物资,一律实行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货物和服务项目10万元及以上、工程项目20万元及以上,必须按照政府采购程序进行采购。目录以外且限额标准(10万)以下或经财政部门审批的自行采购项目货物和服务项目,由学院统一组织自行采购。
第三章 采购管理
第十一条 集中物资采购审核程序
(一)编制采购计划。各使用部门根据需要编制采购计划,列出明确项目,经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章,分管领导签字审批后交采购负责部门,汇总后统一交财务处。
(二)申报采购计划。财务处专职人员将部门及学院采购计划在政府采购系统分类统一进行申报。
(三)实施采购。经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系统相关领导审批后,按审批的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四)签订合同。学院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五)采购验收。供应商提供商品服务后,使用部门填写验收单,经手人、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六)供应商提供有效验收单、合同和发票,责任部门按报账流程审批后交财务付款。
第十二条 招标项目采购审批程序
凡必须进行招标的物资采购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学院合同管理办法的程序,由物资采购领导小组统一组织,接受学院相关机构的监督和验收,程序办理。
1.物资采购领导小组根据采购计划,货源渠道等情况,拟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询价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报学院物资采购领导小组同意(或党委会讨论同意)。
2.确定采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由使用部门制定好标书,报学院采购领导小组同意后,公开向社会发出招标文件或邀请3—5个供应商(厂)家投标。在开标前,采购领导小组组织有关人员对参加投标的商(厂)家进行实地考察,然后确定入围商(厂)家名单,并在全院范围内公示7天。确定招标时,相关机构成员参加开标、评标工作,最后确定中标单位拟定购销合同文书。如无异议确定为固定采购商(厂)家。
3.确定采用竞争性谈判的,物资采购领导小组组织业务主管部门、使用单位,在充分进行市场调查,掌握价格信息,了解供应商(厂)家的资信、经营业绩的基础上,直接邀请3家以上供应商(厂)家来院谈判。达成协议后,共同拟定合同文书。供应商(厂)家的资信、经营业绩的基础上,直接邀请3家以上供应商(厂)家来院谈判。达成协议后,共同拟定合同文书。
4.确定采用询价采购的,由采购负责部门组织,会同使用部门联系多家供应商(厂)家,从中选择3家以上的报价单位,报采购领导小组确定供应商(厂)家后,由物资供应部门、使用部门与对方共同拟定合同文书。
5.确定单一来源采购的由归口部门充分进行市场调查,掌握价格信息的基础上直接与供应商(厂)家联系,采购领导小组成员参与谈判,拟定合同文书。
第十三条 采购厂商由采购负责部门统一联系。申请部门不得私自与厂商联系。在申请采购设备、材料及用品时申请部门必须书面报告所采购物资设备、材料的名称、型号、规格、主要技术参数、用途和参考价格。申请购置小汽车等控购物资时,申请部门必须按照国家专项控制商品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四条 负责采购人员应刻苦钻研业务,广泛收集、了解产品信息,熟悉、精通工作范围内物资供应的渠道、产地、规格、型号、性能、用途等,及时提供市场准确信息。
第十五条 采购负责部门要加强与供应商(厂)家的联系对接,财务处要抓紧申报政府采购流程,确保采购物资及时到位。
第四章 采购验收管理
第十六条 按计划购入的物资到位后,资产管理部门、使用单位、归口管理部门(个别技术性强、科技含量高的仪器设备邀请专家参加)依照合同的约定进行货物验收。验收人员应认真检查设备是否完整、性能是否合格、零配件是否齐全、说明书及技术资料是否残缺等。确保无误后,验收人员应在验收单上签字。
第十七条 验收合格且价格达到固定资产管理登记的设备,由资产管理部门、归口单位、使用单位统一登账,并按照规定分类编号。固定资产的物资必须办理领物手续。
第十八条 专业设备到位后,使用和管理部门人员应认真阅读设备的使用说明书,确保正确使用,并密切注意设备的使用情况。在质保期内有问题,应立即通知采购部门,采购部门及时指派专人查明原因后,第一时间向供应商(厂)家提出办理退、换、赔、补、修等手续。
第十九条 验收中发现问题,验收人员应予以抵制,责令退回。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纪检监察室负责对所有采购项目的立项申报、采购人员、采购过程、商品质量、验收结算等进行全过程监督。
第二十一条 物资采购实行质量责任制。采购人员对所采购物品的质量负有全面责任。如因失职而采购假冒伪劣产品,采购人员应负经济责任。
第二十二条 参与招标、采购的工作人员泄露应当保密的招标活动有关情况和资料,或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学院利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参与招标、采购的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名义收受招标方、中标方、供应商(厂)家的馈赠、有价证券、宴请、旅游和营业性娱乐活动等。考察时不得使用对方车辆,参与考察人员不得单独行动。采购人员不得收受回扣,如有收受回扣,经查实后,除全额追缴回扣款项外,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理,严重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从2017年4月10日起开始执行,
如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与学院过去有关规定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院物资采购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附件:邵阳市2016年—201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
限额标准
邵阳职业技术学院
2017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