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牢固树立“发展是硬道理,是第一要务;稳定是硬任务,是第一责任”的观念,坚持以人为本,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促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推进管理创新,根据湖南省教育厅、中共湖南省委教育工委《关于印发<湖南省教育厅中共湖南省委教育工委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湘教工委发〔2013〕12号)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学院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以下简称“风险评估”)是指学院和各部门在制定或实施涉及师生员工及较大范围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时,应该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可能出现的稳定风险进行先期预测、先期研判、先期化解,促进科学决策、依法决策、民主决策,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涉稳重大问题的发生。
本办法所称重大决策事项主要指在学院教育改革发展中的重大政策、重大改革措施、重大项目和重大活动等。
第三条 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坚持以下原则:以人为本,科学决策,专人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决策、谁负责。按照全面、客观、准确的要求,采取科学的预测方法,对重大事项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不稳定因素先期作出评估。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学院成立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领导小组,党委书记、院长任组长,其他院领导任副组长,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任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协调联络办公室(以下简称联络办),由院办公室主任任联络办主任,综治办、纪检办(监察室)、工会负责人任副主任,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推动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督促落实防范和化解社会稳定风险。
第三章 评估范围和内容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的重大事项具体包括:
(一)涉及学院招生、考试、教学制度改革等重大政策的制定、调整或实施;
(二)涉及学院后勤改革等重大政策的制定、调整或实施;
(三)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诉求的重大政策的制定或调整;
(四)涉及组织参与师生人数多、人员集中且易引发社会稳定事端的大型活动;
(五)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点工程和建设项目;
(六)学院认为需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风险评估的主要内容
(一)合法性评估。决策事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是否符合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求,政策调整、利益调解的法律政策是否充分,决策过程是否符合有关程序。
(二)合理性评估。决策事项是否符合本院近期或长远发展规划,是否保持了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和协调性,是否符合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是否反映了大多数师生员工的意愿,是否兼顾了师生员工的现实利益和长远利益,是否兼顾了各方面利益群体的不同诉求,是否可能引发不良连锁反应或对相关利益群体造成影响。
(三)廉洁性评估。决策事项有无涉及不公、不廉问题。
(四)可行性评估。决策事项是否符合大多数群众的利益,出台时机和条件是否成熟;是否考虑到时间、空间、人力、物力、财力等制约因素;是否有具体、详实的方案和完善的配套措施。
(五)可控性评估。决策事项是否可能引发影响学院和社会稳定的问题,是否有相应的预测预警措施,是否有相应有效的风险化解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
(六)是否存在其他不稳定隐患。
第四章 评估主体
第七条 评估主体分别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确定,具体是制定重要政策、作出重要决策、实施重大改革以及组织或举办重大活动的部门或单位。
重大事项涉及多部门或学院、职能交叉而难以界定评估直接责任的,由院风险评估工作领导小组指定有关部门或学院牵头实施评估。
第五章 风险评估程序
第八条 全面掌握情况。评估责任主体要对拟实施的重大事项,进行深入细致地调查研究,通过查阅资料、走访职工、问卷调查、民意测评、召开座谈会等方式,了解掌握评估对象的有关基本情况,为预测评估提供准确、可靠的第一手资料。
第九条 准确评估风险。根据了解掌握到的第一手资料,按照列入评估的六个方面内容,对重大事项确定之后可能出现的不稳定因素,进行逐项科学分析,准确预测,客观公正地作出评估。必要时可召开风险评估会、听证会。
评估责任主体应当对风险评估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查,确保客观、准确。
涉及国家秘密的重大事项的风险评估工作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十条 编制风险评估报告。编制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内容包括:重大事项涉及到的相关情况;预测评估情况;预防和化解涉稳问题的工作预案;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的综合评价或意见建议。
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做出无风险、有较小风险、有较大风险和有重大风险的风险评估,提出可实施、可部分实施、暂缓实施、不实施的建议。
第十一条 制定维稳预案。针对预测评估出来的涉稳较大隐患,要研究制定预防和处置工作预案。预案应体现周密、具体、清晰、可行的原则。内容包括:组织领导、职责分工及其联络方式;预防和处置的具体措施;责任追究办法等。
第十二条 风险评估报告由评估责任主体牵头做出实施、部分实施、暂缓实施、不实施的建议,并报学院重大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领导小组审定、备案,供学院党政联席会、院长办公会决策时参考。
第六章 风险化解和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风险化解责任。风险化解的责任主体根据第七条的规定确定。责任单位主要领导是风险化解的第一责任人。学院综治办是风险化解的督办检查单位。
风险化解程序。责任主体认为在其职能范围内能够解决并确保校园稳定的事项,由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责任主体认为该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较大,需要多个部门共同处置化解的,由责任主体报院综治办,院综治办及时对报告中预测评估出的涉稳重大问题进行分析和研判并提出对策建议,形成书面意见,提交院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并向学院党委报告。学院党委确定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
加强协作配合。各部门要牢固树立“依法行政、依法治校”的思想,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切实把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降至最低。要正确处理好主流民意和少数人意见的关系,既体现绝大多数人的意愿,又重视反对意见,并做好教育引导工作,防止产生过激和极端行为。
第十四条 实行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责任制。将开展风险评估工作纳入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对应实施风险评估而未实施或组织实施不力、不按评估决定执行、防范化解措施不力而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或造成重大公共安全事件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据有关综合治理工作责任制进行责任追究。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邵阳职业技术学院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所需经费由评估责任主体负责统筹安排。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邵阳职业技术学院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共邵阳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2017年5月8日
发至:院领导 各部门
邵阳职业技术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7年5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