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科协全市学会(协会、研究会)组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国家关于社会团体的相关文件法规,为规范邵阳市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市科协)所属全市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简称全市学会)组织工作,促进全市学会组织发展,制定本办法。
二、全市学会是按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及相关科学的学科组建,或以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和普及为宗旨的社会团体。全市学会要认真履行“为科技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的职责定位,团结动员广大科技工作者创新争先,促进科学事业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推动开放型、枢纽型、平台型科协组织建设,成为党领导下团结联系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社会团体,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三、全市学会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和思想引领作用,确保正确政治方向。所有新成立的学会(协会、研究会),必须根据中组部、国家民政部、中国科协关于在社会团体组织中加强党的领导的要求,按照《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规定,同步成立基层党组织。条件不成熟的,要与本学科领域相关联的其它学会成立联合党支部。
四、全市学会主要工作与活动:
㈠密切联系科技工作者,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反映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建设科技工作者之家。
㈡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倡导学术民主,优化学术环境,促进学科发展,服务国家创新体系建设。
㈢组织科技工作者开展科技创新,参与科学论证和咨询服务,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助力经济社会发展。
㈣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推广科学技术,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提高全民科学素质。
㈤健全科学共同体的自律功能,推动建立和完善科学研究诚信监督机制,促进科学道德建设和学风建设。
㈥组织科技工作者参与政府科技战略、规划、布局、政策、法律法规的咨询制定和政府事务的政治协商、科学决策、民主监督工作,建设邵阳市高水平科技创新智库。
㈦承接科技评估、专业技术人员水平评价、技术标准研制、国家省市科技奖励推荐等政府委托工作或转移职能。
㈧表彰奖励和宣传优秀科技工作者,举荐科技人才,注重激发青少年科技兴趣,发现培养杰出科技精英和创新团队。
㈨开展全省、全国性的科技交流与合作,为境外科技人才来邵创新创业提供服务。
㈩开展科技图书、期刊、报纸、电子出版物、音像制品的编辑、出版、发行,以及相关数字出版活动,提供科技知识服务。
第二章 管 理
第一节 新建全市学会申报程序
五、新建全市学会,应具备下列条件:
㈠符合国家关于社会团体登记成立的条件;
㈡其业务属于科技领域中的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学科及相关的新兴、交叉或前沿领域,或与科技发展和普及密切相关的领域;
㈢主要发起者应在相关领域有重大建树和影响,并有一定的代表性,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主要发起者人数至少3人(含)以上,且三分之二的发起人具有学会相关学科领域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当的学术水平;拟入会的会员人数至少50人(含)以上;
㈣提交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要求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承诺书》;必须同步建立党组织,条件不成熟的,应当跟学科领域相近的其它学会建立联合党支部;
㈤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常设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和固定办公场所;
㈥其业务领域和名称不得与已成立的全市学会相同或相似。
六、新建全市学会申请程序:
㈠邵阳市科学技术协会学会部(简称市科协学会部)为新建全市学会的业务承办机构;
㈡新建全市学会发起人(简称发起人)须先到邵阳市民政局社会团体组织管理局(简称市社团管理局)进行学会名称审核、社会团体章程审核;
㈢发起人办凭市社团管理局的学会名称核准表、章程核准表和要求成立学会的申请书到市科协学会部办理批复;
㈣市科协学会部经认真审核后,报市科协党组批准;
㈤发起人凭市科协批复,到市社团管理局办理相关手续,实行网上申报登记;手续办好后,依规组织召开会员大会,并将选举结果报市科协和市民政局;
㈥市科协和市民政局对新建全市学会的选举情况请示作出批复后,学会即正式成立。
七、自市社团管理局批准登记之日起六个月内,发起者应组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学会章程,产生执行机构、监督机构及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成立学会党组织。会议方案应于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两个月报市科协学会部审批。
第二节 全市学会的权利与义务
八、经市科协批准成立的全市学会自动成为邵阳市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成员单位。业务工作接受市科协的管理与指导,党务工作接受市科协社会组织行业党委的领导。
九、全市学会享有以下权利:
㈠推选代表参加邵阳市科协全市代表大会;
㈡获得市科协的有关资料和资源;
㈢获得市科协的业务活动资助;
㈣向市科协推荐优秀科技工作者参评国家、省、市有关表彰奖励项目;
㈤参加市科协的活动;
㈤对市科协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监督。
十、全市学会履行以下义务:
㈠遵守《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㈡接受市科协领导;
㈢执行市科协决议和决定;
㈣承担市科协委托的任务。
第三节 备案与信息公开
十一、全市学会应向市科协备案下列信息:
㈠章程;
㈡负责人信息;
㈢组织机构信息;
㈣会员证、会徽;
㈤市科协要求的其他信息。
十二、全市学会应当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㈠章程;
㈡负责人信息;
㈢组织机构信息;
㈣接受使用社会捐赠情况;
㈤全市学会年度工作报告;
㈥市科协、市社团管理局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十三、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不公开。
第四节 理事会人事调整及有关事项变更
十四、理事会人事调整。理事会理事、常务理事、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理事长(会长)发生变动,由学会先将人选情况向市科协报告,市科协同意调整、增补拟定人选后,学会按照章程规定,组织召开理事会会议,选举产生增补人选,并将选举结果报告市科协和市社团管理局。
十五、下列变更事项经市科协学会部同意后,到市社团管理局办理相关手续:
全市学会变更名称,须经理事会无记名表决通过;
全市学会变更法定代表人须经理事会同意;
全市学会变更住所、活动资金、业务范围等事项,须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同意。
第五节 脱离或退出与处罚
十六、全市学会脱离与市科协的业务主管关系,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向市科协提出申请,经市科协党组批准后脱离。
十七、全市学会存在内部治理不规范、活力不足等问题的,市科协将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工作约谈。
十八、全市学会有下列情形的,将给予限期整改、警告、解除业务主管关系、注销等处罚:
㈠履职不力、组织涣散的,市科协学会部将责令限期整改;限期整改后仍无明显改进的,经市科协党组批准,给予警告处分;
㈡连续两年不参加市科协组织的活动或会议,由市科协学会部报告市科协党组批准,解除业务主管关系,并通知市社团管理局。
㈢连续两年不向市科协学会部汇报年度工作的,由市科协学会部报告市科协党组批准,解除业务主管关系,并通知市社团管理局。
㈣理事会人事调整或有关事项变更等重大事项未向市科协学会部报告的,由市科协学会部报告市科协党组批准,解除业务主管关系,并通知市社团管理局。
㈤全市学会连续三年未开展活动的,由市科协学会部报告市科协党组批准,解除业务主管关系,并建议市社团管理局注销该会。
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经市科协党组批准,解除业务主管关系,并建议市社团管理局注销该会。
十九、存在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全市学会,市科协解除与该学会的业务主管关系,并提请市社团管理局注销该会。
二十、全市学会受处罚期间,不得申请中国科协、省科协资助项目。
第三章 全市学会内部治理
第一节 会员
二十一、全市学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单位会员。个人会员是学会组织的主体。学会会员须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其委托的机构审核批准,才能成为会员。
二十二、会员条件:
㈠个人会员。具有一定专业技术职务或专业知识的科技工作者;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并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管理工作者。
㈡单位会员。与全市学会学科或专业相关,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愿意参加学会有关活动,支持学会工作的、合法设立的科研、教学、生产、设计等类型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
二十三、会员权利:
㈠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㈡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㈢参加学会的活动;
㈣获得学会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㈤对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㈥学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十四、会员义务:
㈠遵守学会章程,执行学会决议;
㈡维护学会合法权益;
㈢完成学会交办的工作;
㈣向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㈤依学会章程规定按时缴纳会费;
㈥学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十五、会员管理
㈠全市学会应建立会员工作机构,指定专人负 责,健全会员工作制度,实现会员分类管理。有条件的全市学会,可建立会员基层小组。
㈡全市学会可直接发展会员,也可委托县级学会、全市学会分支机构发展会员。
㈢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学会,并交回有关证件。
㈣会员一年不缴纳会费,全市学会应书面通知会员补交;不履行学会章程规定的缴纳会费义务,视为自动退会;再次申请入会需重新审批。不缴纳会费者,不能成为学会理事(常务理事)候选人。
㈤会员严重违反学会章程,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其委托的机构决定,予以除名。
㈥全市学会遵循市科协制定的统一编码规则,对个人会员进行全市统一编码。统一编码为11位制,分三部分。
第一部分,第一位数为字母,
S(Science),理科学会;
E(Engineering),工科学会;
A(AgriculturalScience), 农科学会;
M(MedicalScience),医科学会;
I(InterdisciplinaryScience), 交叉学科类学会;
P(SciencePopularization)。科学普及类学会。
第二部分,第二、三位数为阿拉伯数字,为该学会在全市的顺序号。
第三部分,后八位数为阿拉伯数字,分两段,前面四位数为会员入会的年份(譬如1995或2017),后四位数为会员的顺序号
第二节 会员(代表)大会
二十六、会员(代表)大会是全市学会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㈠制定、修改章程;
㈡选举、罢免理事会理事和监事会监事;
㈢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㈣制定、修改会费标准;
㈤决定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宜。
二十七、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 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不得以鼓掌方式进行表决。涉及换届改选事项的会员(代表)大会,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二十八、全市学会依据本学会章程规定,每四至五年按期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完成理事会换届工作。
在理事会任期届满前六个月,应向市科协提出换届申请,经市科协学会部批准后进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前两个月,应向市科协提出召开会议的申请,经市科协党组审批同意后,组织实施。无正当理由不按期上报材料的,将不予受理。
二十九、会员(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在理事会(常务 理事会)的领导下,按照本学会章程和民主程序进行。
三十、会员(代表)大会遇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时,须由理事会作出决议,在计划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六个月前报市科协批准。提前或延期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一年。
三十一、全市学会换届后,应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选举结果和章程等文件报市科协学会部备案。按照国家关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到市社团管理局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节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十二、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三十三、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㈠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㈡选举、罢免理事(常务理事)、副理事长(副会长)、 理事长(会长),聘任、解聘秘书长;
㈢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㈣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㈤决定设立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㈥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㈦领导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㈧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㈨负责会员的发展和除名;
㈩履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三十四、理事会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三十五、学会根据需要,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 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办法三十三条㈠㈢㈤㈥㈦㈧㈨㈩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三十六、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三十七、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组成原则
㈠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规模适中,人数根据学会会员数量按一定比例确定,常务理事会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
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成员在本专业领域应有一定的代表性、权威性;
㈢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成员中应有相当比例的中国共产党党员。理事会成员的四分之三、常务理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二应为基层一线科技工作者;
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成员中应有合理的年龄结构和相当比例的中青年科技工作者;
㈤每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成员调整不得少于三分之一。
三十八、届中调整理事,由常务理事会提名,经理事会到会五分之四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可执行。
三十九、调整全市学会负责人的理事会会议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四十、全市学会理事会建立的党组织,受市科协社会组织行业党委领导。
第四节 监事或监事会
四十一、全市学会要设立监事或监事会。监事会是学会的监督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及学会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人数一般不超过五人。
四十二、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罢免。
四十三、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㈠选举监事长、副监事长;
㈡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
㈢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㈣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职情况;
㈤监督学会财务运行管理情况;
㈥履行会员(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四十四、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五节 学会负责人
四十五、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㈠热爱祖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学风;
㈡在本学科和专业领域内有较高造诣的专家、学者或有较大影响的人士;
㈢热心学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㈣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任职时年龄一般不超过七十周岁,秘书长任职时年龄一般不超过六十五周岁;
㈤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
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㈦工作作风民主,团队精神强。
四十六、学会调整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应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议,向市科协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方可按照学会章程规定进行选举,并按要求到市社团管理局办理变更手续。
四十七、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㈠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㈡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㈢代表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理事长(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权,由理事长(会长)委派或常务理事会指定一位副理事长(副会长)代行职权。
四十八、秘书长由理事长(会长)提名、理事会同意后方可聘任,并按要求到市科协和市社团管理局办理备案手续。
四十九、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㈠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㈡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㈢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定;
㈣聘用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
㈤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五十、学会负责人人选超过最高任职年龄规定的,须经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议,市科协党组同意后方可选举(聘任),报市社团管理局批准后方可任职。
五十一、党政机关副处级以上干部原则上不兼任全市学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如需兼任,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五十二、退(离)休领导干部在全市学会兼任职务(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
五十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原则上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由理事会聘任的秘书长可不受届次限制。
五十四、理事长(会长)为全市学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在章程中写明,经理事会同意后,报经市科协学会部同意并获得市社团管理局批准后,方可任职。
个人不得担任两个及以上的全市学会的法定代表人。秘书长原则上不担任学会法定代表人。
第六节 分支机构
五十五、分支机构是全市学会在住所地以外属于其活动区域内设置的,代表本学会开展活动,承办本学会交办事项的机构。
五十六、分支机构接受全市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不得另行制定章程,不具有法人资格,在全市学会授权的范围内活动,其法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全市学会承担。
五十七、分支机构设立应具备下列条件:
㈠名称不得与巳设立的分支机构业务范围、名称相同或相似,不得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冠以行政区划名称,不带有地域性特征;
㈡有学术带头人和一定规模的专家学者群体;
㈢有符合全市学会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
㈣能在授权范围内独立开展相应的业务活动;
㈤有固定的住所;
㈥有合法和相对稳定的经费来源。
五十八、全市学会设立分支机构,应依学会章程,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五十九、全市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定分支机构的人员组成。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任职年龄一般不得超过七十周岁,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公务员、参公管理人员、军队人员等兼任全市学会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应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进行报批。
六十、全市学会不得将其分支机构委托其他组织运营,不得以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义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赞助费等。
六十一、未经全市学会授权或者批准,其分支机构不得与其他民事主体开展合作活动。
六十二、有条件的全市学会分支机构应成立党的基层组织,归该全市学会的党组织领导。
六十三、全市学会应及时将分支机构情况及调整变化情况向市科协报备并向社会公布。
六十四、全市学会要加大对所属分支机构的监管力度,建立“有进有出、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对违法、违规开展活动的分支机构,视情节轻重,可釆取警示告诫谈话、责令整改、撤换主要负责人、暂停其活动等措施进行纠正;对不能按要求纠正的分支机构可按学会有关规定进行撤销。
六十五、全市学会决定变更、注销其分支机构,应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六十六、全市学会被注销或者被撤销登记的,其所属的分支机构同时被注销或撤销。
第七节 会 费
六十七、全市学会可以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会费标准的额度应当明确,不得具有浮动性。
六十八、全市学会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应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并经到会会员(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表决釆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除会员(代表)大会以外,不得釆取任何其他形式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
六十九、全市学会应当自通过会费标准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决议向全体会员公开。
七十、全市学会会费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按照本会宗旨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等支出。
会费使用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定,并向全体会员公告。
全市学会应当每年通过第三方财务公司(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年度审计,并向会员公布会费收支情况,定期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
七十一、全市学会收取会费,应当按照规定使用财政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除会费以外,其他收入不得使用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七十二、全市学会收取会费不符合本办法六十七、六十八和七十条规定的,会员有权拒绝缴纳,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八节 经费与资产管理
七十三、全市学会经费来源:
㈠会费;
㈡社会捐赠;
㈢政府和社会资助;
㈣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㈤利息;
㈥其他合法收入。
七十四、全市学会合法收入享有法人财产所有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其财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七十五、全市学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办法,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七十六、全市学会应由第三方财务公司(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财务审计和编辑财务年度报告书。
七十七、全市学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监事)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财务部门或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七十八、全市学会注销登记、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必须依法接受财务审计。
第四章 终止与清算
七十九、市科协业务主管的全市学会由于分立、合并、自行解散或违纪违法等原因需要注销的,须经市科协审查同意后,到市社团管理局申请注销登记。
八十、全市学会注销前,须在市科协、市社团管理局等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工作小组,清理债杈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八十一、全市学会经市社团管理局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八十二、全市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科协和市社团管理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