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学生军事训练工作,确保全院学生军事训练课教学任务的完成,依据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制订的《学生军事训练工作规定》和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总参谋部 总政治部关于全面提高学生军事训练质量的通知》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全体学生。
第三条 学生军事训练内容包括学生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理论课教学,以及与学生军事训练有关的其他活动。
第四条 学生军事训练工作围绕服务国家人才培养、服务国防后备力量建设开展,坚持着眼时代特征、遵循教育规律、注重实际效果、实施分类指导的方针。通过军事训练,使学生掌握基本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增强国防观念、国家安全意识,加强组织性、纪律性,弘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革命英雄主义精神,磨练意志品质,激发战胜困难的信心和勇气,培养艰苦奋斗、吃苦耐劳的作风,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提高综合素质。
第五条 学生军事训练工作是国家人才培养和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的重要措施,是学校教育教学的一项重要内容。全院学生应当依法接受军事训练,有严重生理缺陷、残疾或者疾病的学生,必须经本人申请、系(部)审查和学院批准,方可减免不适宜参加的军事技能训练科目。
第二章 组织领导与实施
第六条 学院学生军事训练工作在学院党委和行政的领导下,由学生工作处(武装部)会同军事理论教研室具体负责组织管理。
第七条 院学生工作处(武装部)、军事理论教研室、承训部队和各系(部)要加强学生军事训练期间的检查指导,明确分工,落实责任追究。
第八条 承训部队负责向学院派遣帮训官兵,提供学生军事技能训练所需武器弹药的保障。
第九条 院学生工作处(武装部)和承训部队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分析情况,研究问题,提出做好军事训练工作的指导性意见。
第十条 学生军事训练工作纳入学院教育教学计划,统筹安排。学生工作处(武装部)会同军事教研室共同制定军事训练的计划安排和具体实施细节。
第三章 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理论教学
第十一条 学院学生军事训练大纲严格依据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共同新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军事训练大纲》制定。
学生军事训练大纲是学院组织实施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理论课教学、进行教学质量评估和督导的依据。
第十二条 学院学生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理论课教学是学生的必修课程,学院统一规划、实施和管理,考试成绩载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 学院军事技能训练主要在校内组织实施,实弹射击、轻武器训练等到部队军事训练基地驻训。
第十四条 学院组织实施学生军事技能训练所需的官兵,由学生工作处(武装部)与驻军部队、县人民武装部或预备役部队协调解决。
第十五条 学院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理论课教学作为学校办学水平评估的重要内容,学院军事教研室应当加强军事理论课程建设,提高军事理论课教师的教学水平和科研能力,实施规范化课程管理。
第四章 军事教师和派遣军官
第十六条 学院军事理论课教学由学院配备的专兼职军事教师和承训部队派遣军官共同承担。
第十七条 学校根据军事理论课教学任务的需要,配备和聘任相应数量的专兼职军事教师,定期开展军事教师的继续教育和培训。
学校专兼职军事教师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纳入学校教师正常的管理渠道。
第十八条 学院专兼职军事教师配发基层人民武装干部工作证和制式服装,佩戴基层人民武装干部领章、帽徽和肩章,在组织实施军事理论课教学时应当着制式服装。
第十九条 学院专兼职军事教师和承训部队派遣军官应当具有良好的军事素质,掌握军事教育理论,熟悉军事理论课教学方法。
第二十条 部队派遣军官来校任教期间,学校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和交通保障,参照学校相同专业技术职务教师的补助标准发给课时补助费。
第五章 学生军事训练保障
第二十一条 学校组织实施学生军事训练所需的经费,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纳入学校军事训练主管部门预算管理,合理确定经费标准,实行综合定额拨款。
第二十二条 学院学生军事训练所需的实弹射击枪支、弹药,由承训部队负责保障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院学生工作处(武装部)在学生军事训练期间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制定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定期分析安全形势,适时进行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不安全隐患。严防在军事技能训练、实弹射击、交通运输、饮食卫生等方面发生事故。
第二十四条 学院军事训练工作实行军事训练意外事故报告制度。学院学生工作处(武装部)和承训部队在军训中发生各类安全事故后,应当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妥善处理。
第六章 奖励和惩处
第二十五条 对在学生军事训练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学院给予相应的表彰及奖励。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学生工作处(武装部)、教务处会同承训军事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以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一)随意取消和压缩学生军事训练时间的;
(二)未按《邵阳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军事训练计划》规定完成军事技能训练科目和军事理论课教学内容的;
(三)在军事技能训练和理论课考试中违反纪律、弄虚作假的;
(四)发生枪支丢失、人身伤害或者其他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五)在军事训练中打骂或者体罚学生的。
有第(四)、(五)项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没有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军事训练的学生,按国家发布的学籍管理办法和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侵占、破坏学校军事训练场所、设施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军事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依法赔偿损失。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相关规定同时废止,由学生工作处(武装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