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我院学生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学生社团)建设,协调社团与其它机构及各社团间的关系,促进校园文化建设,加强对学生社团的管理,促进学生社团健康发展,发挥学生社团应有的作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邵阳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管理条例》中所指的学生社团为我院学生根据共同的兴趣、爱好和学习需要,按照一定程序自愿组织起来的群众性团体,隶属院团委,受院社团部直接管理。
第三条 学生社团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参与学校的各项工作,认真完成学校交给的各项任务。组织学生开展思想、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各方面的有益活动,不得从事与本社团主旨无关的活动。通过这些活动,丰富同学课余生活,同时培养和发展其爱好与专长,提高同学自身素质,为促进校园文化建设服务。
第四条 院社团部是由院团委直接管理、处理学生社团事务和协调社团关系的特设机构,对各学生社团的各项事务进行指导和监督。院社团部的宗旨为“服务社团,促进校园文化建设”。各学生社团相对独立,有权处理内部日常事务。
第五条 各社团均以民主集中制为其组织原则。学生社团一律平等。
二、社团的成立登记
第六条 凡我院在校学生在学校规定的范围内,根据兴趣爱好发起,并有管理、物资等基础条件的,均可申请成立社团。凡申请成立的学生社团应有自己的支持单位,通过支持单位审查同意,并取得支持单位的推荐书,以书面形式向院社团部申请,由院社团部负责人审批。
社团支持单位,是指对学生社团在行政事务、财务、活动场地及技术方面能够提供支持的单位。
第七条 申请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当向院社团部提交下列材料:
(一)负责人签署的成立申请书;
(二)有关支持单位的审查文件及推荐书;
(三)社团的章程;
社团章程当注明下列事项:
1.名称;
2.宗旨;
3.经费来源;
4.组织机构及负责人产生的办法和具体职权范围;
5.负责人产生的程序和职权范围;
6.会员的权力和义务;
7.章程修改程序;
8.社团的终止程序;
9.其他的必要事项。
(四)本学期工作计划。
第八条 院社团部在接受申请的一周内,应当以书面形式做出核准予以登记或者未通过审核不予登记及其理由的相关答复。
第九条 已登记在册的各学生社团在每一个新的学期开始后的一个月内,应到院社团部登记注册。注册时向院社团部提供以下材料:
1.上学期工作总结;
2.上学期经费使用情况;
3.本学期工作计划;
4.社团主要负责人个人情况登记表及社团全体成员名单。
三、社团的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第十条 未按时登记注册的社团经敦促后仍未进行登记注册的均予以注销,由院社团部申报院团委,并通报全院。被注销的社团应停止一切活动,如果被注销的社团依然继续以社团名义进行活动的,将对社团主要责任人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院社团部向院团委申报给予注销登记:
1.自行申请注销。
2.不按期注册的。
3.自行解散的。
4.分立、合并的。
5.会员不足20人的。
6.连续半年未进行正常活动,机构瘫痪的。
7.出现其他应予解散的。
第十二条 社团解散时,应及时向院社团部申请并处理好善后问题。
四、社团的成员
第十三条 社团成员
(一)提倡无下列情况的我院在籍专科学生至少参加一个社团活动
1.受留校察看处分,并在察看期内者。
2.上学期四门以上功课不及格者。
(二)所有社团成员的会员证由院团委签发。
(三)社团成员有权要求所在的社团为其建立个人档案,以记录其在该社团的活动及其他情况。
(四)成员享有学校的相关综合测评和推优评先的优先权。
(五)社团成员有权监督社团干部在社团内的活动,对不符合社团宗旨的活动有权提出建议要求改正或向院社团部反映。
第十四条 社团干部
(一)社团各级干部按各社团章程中的规定产生,报院社团部批准后生效。
(二)原负责人因某种原因中途离任,经院社团部同意,可推荐一人暂时代理。
(三)学生社团因特殊情况不能按社团章程中规定的程序产生负责人时,由院社团部联同社团支持单位公开招聘产生,经一个月试用期考核批准后正式生效。
(四)社团会长享受院级学生会干部待遇。
(五)以下情况之一者,院社团部有权终止该社团负责人的工作,由院团委审批后,对其实行罢免、进行处分的决定。
1.违背学校有关规定,擅自开展批准范围外的活动,产生不良影响。
2.社团帐目经费不明,无法作出合理解释。
3.社团活动过程中犯有严重错误,视其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五、组织与活动
第十五条 各学生社团应在不与国家法令、学校校规校纪相抵触的条件下,努力建立并完善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开展有益健康的活动满足社团成员的需要。
第十六条 社团组织重大、有积极影响的活动时,院社团部应在经费、场地等方面予以支持。
第十七条 对于活动范围超出社团注册的活动范围以及全校范围的活动,应提前将活动的方案、资金预算等提交院社团部,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八条 院社团部在各学生社团举办各类活动时,有权派人监督该项活动。当监督人员执行监督工作时,该社团任何人不得干涉其工作。如监督人员确认该社团组织的活动与其宗旨相违背时,有权要求该社团停止该活动。
第十九条 各学生社团组织的活动应充分利用课余时间进行,不得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
第二十条 学生社团邀请校外人员参加活动时的应征得院社团部的批准。
第二十一条 学生社团活动应服从学校有关部门的安排,不得损坏学校公物。
第二十二条 学生社团印刷品管理。
1.社团出版的印刷品必须向院团委及院社团部申请,批准后方后实施。
2.印刷品内容必须健康,积极向上。
3.印刷品应在内部交流,如需与外单位交流,应预先征得院团委审批。
4.印刷品若需收费,需报院团委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三条 学生社团要做好各项活动情况的总结记录,在每次活动结束后报交院社团部登记备案。
1.各社团应在活动前三日内向院社团部提交活动申请及活动计划,得到批准后方可进行。如有重大活动,应提前半个月提交活动申请及活动计划,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如遇紧急活动,视其活动情况而定。常规活动可在学期初统一上报审批。凡未经审批通过的活动,一律不得开展。
2.活动完毕后须在三天内递交活动总结。
3.各社团进行活动期间,院社团部有权随时派工作人员予以检查。
4.各社团活动所使用的一切器材、场地由各社团负责整理、打扫。
5.各社团组织活动,如发现组织上有重大失误,社团负责人须提交书面检查。
6.各社团有权对院社团部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提出有创意的建议的社团,在参加优秀社团评比时将给予优先考虑。
7.各社团应在每学期至少开展五次以上活动,(两次辅导老师指导活动,三次本社团为主题的活动),凡参评“优秀社团”的社团须在本学年至少有三次较有影响的活动。
8.社团间联合举办的活动须报院社团部审批,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活动中所有责任由举办活动的社团共同承担。
9.社团与其它各学生组织间联合举办活动,须报经院社团部审批,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六、社团经费
第二十四条 学生社团经费应以社团自筹为主,学校拨款为辅。
第二十五条 学生社团自筹经费主要包括会员费和以捐赠、赞助等方式获得的资金或实物。
第二十六条 会员费
1.各社团可依据有关规定和具体情况,收取一定额度的会员费。可以按每学年收取一次,也可以每学期收取一次。会员费每学期最高不超过15元,特殊困难的学生出具证明可以向团委申请免费参加社团活动。
2.学生社团因实际需要调整会费,须向院社团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变动原因,经院社团部审查同意,方可按照新的会员费标准收取会费。
3.会员费必须用于社团的基本建设和活动,任何人不得挪用、占用。
4.会员组织活动的经费开支需报请院社团部签字方可以使用。
5.上交总会费的20%作为社团管理基金。
第二十七条 捐赠、赞助资金或实物
1.向院社团部申报,经院团委批准,社团可以接受校内外企业或部门以资金、实物等方式进行的捐赠。
2.社团在组织活动时,经学院团委批准可以向院内外企业或部门争取赞助。
3.社团接受捐赠或争取赞助使不得承诺学校允许范围外的条件。
4.社团接受的捐赠或争取到的赞助,必须按学校规定用于社团活动,并接受院社团部的监督、管理,任何人不得挪用。
第二十八条 学校拨款
(一)学生社团进行大规模基本建设、重要活动以及完成学校有关部门安排的任务,可以申请学校提供全部或部分活动经费。
(二)学生社团申请学校拨款,应向院社团部上交书面报告,申请报告应包括:
1.活动计划
2.经费总预算
3.申请学校拨款额度及使用计划
(三)学生社团经批准获得的学校拨款,由院社团部监督使用。
(四)学校拨款包括学校社团活动基金及有关部门的财政支持。
第二十九条 学生社团应账目清楚,钱帐分离。院社团部在每学期期末对各学生社团的账目进行审查。每学年院社团部将对各社团财务状况进行清理,凡是社团剩下经费的一律上缴院社团部作为社团建设基金。
七、社团考评办法
第三十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校园文化建设,激励我院社团组织者组织社团活动,丰富校园生活,提高学生综合素质,院社团部每学年对社团组织者进行量化考核,特制订以下考评办法:
1.社团自成立之日起社团干部有责任和义务领导组织社团开展日常社团活动,凡是日常社团组织者指导开展活动一次加0.5分。
2.社团聘请专业老师指导开展活动加2分。
每个社团需积极吸收会员,每学年按会员人数多少加分,每十人加2分,不足十人按四舍五入统计。
3.各社团每次开展活动都必须要具备计划书或指导者的教案,所有组织活动需院社团部成员1-2名签名证明,上交院社团部备案作为考核依据。
4.每学年举办一次社团文化大联赛,作为年度考核依据。
5.所有考核分数将作为社团年底评优评先以及确定下学年重点建设的社团依据。
6.考核成员:各系部团支部书记、院社团部
八、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以前相关制度同时废止,其解释权和修改权在院团委。
201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