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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宿舍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日期:2020-10-13  |  编辑:编辑:学生工作处

邵职学发202048


2020年9月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宿舍管理,维护学生正常学习、生活秩序,营建文明、卫生、安全住宿环境,发挥宿舍育人功能,根据《邵阳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二条 由学生工作处牵头,会同后勤处、保卫处、网络管理中心、院(系、部)、财务处等部门履行学生宿舍管理职责。

学生工作处具体负责宿舍的统筹分配、文明宿舍评建、宿管员管理等工作;后勤处具体负责宿舍供水供电、公物维修、楼栋卫生员管理及疫情防控等工作;保卫处具体负责宿舍楼消防管理、重大突发事件处置等工作;网络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宿舍楼网络监控、网络通讯的安装维护等工作;院(系、部)具体负责学生寝室的具体分配、文明寝室创建、寝室日常巡查及学生教育等工作;财务处具体负责住宿费的核收工作。

第三章  寝室安排与使用

第三条 学院按实际住校学生数将寝室分配到各院(系、部),院(系、部)将寝室分配到各专业班级,辅导员将寝室安排到学生。各院(系、部)的寝室原则上在同一栋楼,专业班级的寝室原则上在一栋的同一楼层。男女生寝室原则上不在同一栋楼。

第四条 各寝室按设计规划住满4人或6人。未经学院批准,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更换寝室(或床位)。

第五条 对因疾病等特殊原因不宜住上铺的学生,由学院统一安排寝室。

第六条 学生入住寝室后,非维修、未住满、专业班级变更等特殊原因,学院原则上不调整寝室。

第七条 对走读、休学、退学、顶岗实习和已经毕业的学生,学院不安排寝室(或床位)。

第八条 寒暑假期间,学生不得入住寝室(学院安排假期培训或工作的学生除外)。

第九条 除宿舍管理员和晚上值班辅导员外,学院不安排其他人员入住学生宿舍楼。

第四章 公物管理

第十条 学院对各宿舍楼公物进行登记备案,实行“谁使用,谁负责”制度。

第十一条 任何人不得擅自将学院公物带出宿舍楼,不得擅自挪移、拆卸或改装学院公物,不得擅自在墙壁、设施上涂划(画)或张贴。对故意或使用不当造成公物坏损的,要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寝室公物坏损或水电用量超标时,使用者应及时向学院后勤服务公司报修或补购。

第十三条 学生请长假、休学、退学、顶岗实习或毕业离校时,应及时将私人财物带离寝室,由辅导员验收公物并收回钥匙。

第五章 卫生与内务管理

第十四条 宿舍楼卫生实行区域负责制,楼道及楼栋周边卫生由楼栋卫生员负责,寝室内部卫生由各寝室负责。

第十五条 认真做好宿舍楼及各寝室的日常卫生清扫、保洁及内务整理工作,坚持每周一次大扫除。各寝室的废品和垃圾应带进楼下的垃圾车(桶),不得擅自扫入或抛弃廊道及其他公共场地。

第十六条 宿舍楼卫生及内务标准:

(一)室内外无积水积尘、垃圾堆积、蜘蛛网、乱涂画、乱张帖、乱装饰、乱悬挂等现象,保持室内通风换气、无异味;

(二)床上被子折叠成方块并统一靠向,床铺平整,蚊帐(床帘、窗帘)挂设整齐;

(三)衣物、鞋帽、箱包、洗漱品、卫生工具等日常用品有序放置。

(四)无擅自移动床位桌柜、搭设地铺、添置大件私人物品等现象。

第六章 秩序管理

第十七条 遵守学院作息时间,所有入住人员不晚归、不熬夜,不在落锁时段擅自进出宿舍楼。

第十八条 不得在宿舍楼内炊煮食物、喂养家禽宠物,或从事经商、撮麻将等活动。

第十九条 不得在宿舍楼内高声大叫、追逐嬉闹、播放高音响、燃放烟花爆竹及从事拍球、踢球、敲击等有大声噪音的活动。

第二十条 不得在进出宿舍楼时推搡踊挤,上下楼梯靠边走。

第二十一条 不得将单车或电动车等交通工具带进宿舍楼。

第二十二条 严禁在宿舍楼内聚众酗酒,或从事赌博、传销、宗教、封建迷信等违法活动。

第二十三条 严禁外来人员及异性擅自进入(或寄宿)宿舍楼

第七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严禁擅自占用消防通道,严禁擅自使用或破坏消防设施。

第二十五条 严禁擅自搭接电源及使用电烤炉、电热褥、热得快、电磁炉等电器,严禁从宿舍楼接取电源给电动车充电。

第二十六条 严禁使用劣质或老化的日用电器,充电器、电吹风、烧水壶等电器使用完后,应及时切断电源。

第二十七条 严禁擅自使用明火、焚烧废品或垃圾,使用蜡烛、蚊香时,火点要远离易燃物。

第二十八条 严禁在宿舍楼内藏匿或使用管制器具及毒性、腐蚀性、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第二十九条 严禁在窗台上摆放或悬挂易坠物品或向楼下(含窗外)抛弃物品或垃圾。

第三十条 严禁采用攀爬等方式进出宿舍楼或寝室。

第三十一条 离开寝室或宿舍楼时,应关窗、关水、断电、锁门,不得在宿舍楼内存放贵重物品或现金。

第三十二条 平时带出箱包等大件行李,须经宿舍管理员同意并登记(学生毕业或放长假离校除外)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学院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定标准收取住宿费用,由学院财务处按实收取(对走读、休学、顶岗实习等未住校期间的学生,学院不收取住宿费用)。

第三十四条 学院对宿舍楼进行不定期巡查。对违反本规定的学生,将按照《邵阳职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处分管理规定》给予处理;对违反本规定的外来人员,交由学院相关职能部门或司法部门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原《邵阳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宿舍管理规定》(邵职院学发201836号)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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