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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职业技术学院科研管理与奖励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日期:2014-09-24  |  编辑:编辑:科研处



邵阳职业技术学院科研管理与奖励暂行办法

2011  5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科学研究和科技服务项目的管理,保证科研工作的顺利开展和经费的有效使用,增强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能力,促进学院办学水平的提高,为调动全院教职工从事科研工作的积极性,根据国家法律、上级有关部门的文件精神和本院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支持教职工申请并承担各级各类科研项目,鼓励跨学科、跨专业、跨部门、跨行业联合及与国内外研究机构合作申请项目并开展科学研究。

第三条 学院科研工作主要由教师承担,科研工作水平及成果作为专业技术人员晋级及职称申报的重要依据,并纳入绩效考核范畴。 

第四条 科研工作以系部为单位纳入学院目标管理进行考核,按年度纳入系部绩效考核范畴。对科研项目的完成数量、科学技术水平、实际应用价值及效果、对学院教学办学水平提高的促进作用及社会综合影响力进行评价考核。

第五条  学院科研学报部负责全院科研工作的规划、科研项目的管理并为教职工开展科研工作提供指导和服务,并负责对科研成果的转化、推广应用进行跟踪管理。

第六条  院学术委员会代表学院负责对科研项目申报、中期检查、结题验收全过程学术上的把关与技术上的监督。科研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由科研学报部、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各负其责,协调配合管理。

第二章  科研项目(课题)的级别及类型

第七条  科研项目分为四级:

1、国家级科研项目。指获国家科学技术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办、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批准立项的科研项目。

2、省部级科研项目。指获国家各部委、国家级教育学会和研究会、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的教研教改项目、省自然科学基金、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省教育科学规划办、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省社科联批准立项的项目。

3、市厅级科研项目。指获市局、省厅级行政主管的科研部门、省各级各类学会批准立项的项目。

4、院级科研项目。指获学院批准立项的科研项目。

第八条  项目类型:

1、纵向项目。指由国家、部委、省厅、市局、教育规划等科研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各类研究项目。

2、横向项目。指由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与我院各单位或个人签约确定科研项目,且在任务完成后须由科研主管部门主持鉴定验收的科研项目。

3、科技服务项目。院内各单位或个人与院外企事业单位就某一工程项目的设计、技术咨询、技术监管、产品开发、工程实验、队伍培训等合作的项目称为科技服务项目。与横向项目的区别在于其科研内容的多寡,成果中科技含量差别以及完成之后是否有二次开发价值。动用院属人力、物力向外单位提供技术服务的一切项目都应签订有关的经济合同和技术合同。

第三章  科研项目的申报

第九条  学院科研学报部为科研项目申报的主管部门。科研学报部根据省市科研管理单位的安排和学院科研工作整体规划在学院科研学报部网页上发布科研申报信息,组织科研项目的申报、评审等工作。

第十条  申报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的负责人必须按各级科研管理单位的要求填写好相关材料,按时报送学院科研学报部。

第十一条  联合申报的项目要提前考虑专利申报和知识产权方面事项,事先达成责、权、利等方面的书面协议。联合申报项目,我院为主持单位时,应有合作单位的合作意见和签章,我院为参加单位时,申请书也要交科研学报部备案,以便项目的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  院学术委员会对申报的科研项目进行初评,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由科研学报部向科研管理单位进行申报。

第十三条  不能申报科研项目的情况:

1、上一届同一级别项目未结题者不能申报本级别项目。

2、主持人在研的市厅级以上项目达到2项。

3、主持人用于项目研究的时间1年不能保证6个月以上的项目。

4、申请人申请时不在学院,且不能在6个月内到或回学院工作。 

5、学术委员会意见认为不宜申报或不同意申报的项目。

第十四条  申请立项的科研项目,在计划任务书中应明确能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的内容,我院与外单位协作研究或有委托关系的研究项目,立项时应签订合同,约定有关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分享办法。

第十五条  科研项目经费中的专利申请费用部分,在项目申报书中应单独注明,若拨款单位没有预留专利申请有关费用的,项目组应预留该笔费用供申请专利使用。

第十六条  学院禁止个人利用职务成果和学院的设备条件私自对外承接科技开发项目并收受经济利益。

第四章  科研项目的实施

第十七条  科研项目获准立项通知一经科研管理单位下达,项目负责人应认真填写项目合同书或开题报告书,研究、编制工作计划和实施计划,按时开题。

第十八条  为保证科研工作的严肃性,项目合同书或开题报告书一经确定,必须认真执行,不得任意变动,如确需调整或改变计划,则必须办理审批手续,经科研项目管理单位批准后方能更改。

第十九条  科研学报部负责组织专家定期对科研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现场或书面检查,凡有以下情况者,学院将停止项目组的经费开支及停拨经费,对须退还已获资助的经费数额由院学术委员会确定。

1、项目申请者在获得资助后1年内,因出国或其他原因使研究工作不能按合同进行;

2、不具备继续实施条件;

3、擅自停止执行或改变研究计划;

4、获立项者有违反道德规范,或弄虚作假骗取资助或结题;

5、违反有关的规定。 

第二十条  对不按期按要求填报有关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而影响科研项目管理单位对学院科研项目立项、经费拨款的项目组,给予通报批评并在2年内停止受理该项目组人员申报所有科研项目,同时停止该项目经费的报账。

第二十一条  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

1、项目负责人享有以下的权利: 

(1)决定项目组成员及其分工;

(2)在学院规定的范围内决定项目研究经费、奖金和由项目而获得的各种合法收入的分配和使用;

(3)提出项目组仪器设备的选型、实验室改造的设计方案;

(4)决定该项目阶段性成果或最终成果的鉴定(评审)、登记、归档、申报专利和报奖等事项中主要完成人员的署名,协调与项目有关的论文、专著在发表时的署名。

2、项目负责人承担下列责任:

(1)负责项目的提出、总体设计并主持项目的研究工作;

(2)对项目按计划完成负完全责任;

(3)按规定及时向学院或项目管理单位汇报项目执行情况,提交结题报告以及其他要求提交的资料;

(4)对项目所获得的知识产权及时进行登记、申报、归档,维持学院的权益;

(5)对项目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负完全责任;

(6)对项目实验室的安全正常运行负连带责任;

(7)对项目组成员的科学道德负监督责任,并对科研成果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因各种原因(如出国、重病、工作调动等)1年以上不能参加本项目研究工作,按中途停止或撤销资助处理。所承担的项目须提出更换项目负责人的申请报告,经项目管理单位同意后,继续予以资助。有特殊规定项目的主持人不得更换。

第二十三条  科研项目按研究计划取得最终成果或重要阶段成果时,要认真进行总结。写出技术总结报告及准备有关资料,并按有关程序申请组织技术鉴定、项目评议、申请专利或报奖。

第二十四条  在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组成员应加强保密意识,对能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的发明创造应及时进行成果登记或申请专利。项目组成员和其他接触技术秘密的有关人员均应签订技术秘密保密协议。

第二十五条  为使项目成果及时、充分地获得知识产权保护,对于准备申请专利的项目,在申请专利之前,发明人或设计人应避免通过发表论文、成果展览、产品演示、广告和公开使用等方式公开技术。

第五章  科研项目结题与成果管理

第二十六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必须按规定时间办理结题手续,因故不能按期结题的应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及所需延长的研究时间,经科研项目管理单位同意后,方可延期结题。同一项目只能延期一次,时间一般不能超过半年。否则,按未完成项目处理。

第二十七条  在完成科研项目研究任务后、申请技术鉴定或项目评议前,必须向科研学报部移交鉴定评议前的项目档案材料,鉴定或评议后再补交成果鉴定或项目评议的有关资料和研究计划完成情况简表、经费使用情况结算表等。

第二十八条  科研学报部为每一项立项项目建立档案。科研项目档案主要包括下列书面、电子、图片等相关材料:

项目申请报告、项目批文、经费批准报告、经费资助报告、开题报告、协议书、合同书、结题申请报告、研究报告、领导有关批示、主管部门的批示等。

在研究过程中的有关技术资料(实验记录、分析记录、测试记录、数据、图片),研究(分析、测试、质检、技术)报告、科研成果或产出(论文、专著、专有技术、专利、鉴定、软件、图纸等),管理材料(阶段总结、年度执行情况报告、总结报告、结题跟踪报告),学术交流与人才培养等情况。

科研项目负责人有义务提供上述材料。

第六章  科研经费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  科研项目经费的申报、使用,应本着勤俭办事的方针,精打细算、力求节约,充分利用现有仪器设备等工作条件和可以利用的协作条件。

第三十条  科研经费的来源

1、国家部委、省厅、市局下达的科研项目资助费;

2、各级科学基金下达的科研基金项目资助费;

3、承担地方企、事业单位研究项目所提供的横向科研经费;

4、科技成果转让、技术咨询科研基金提成的专项费;

5、学院事业费中划拨的科研费;

6、学院提取的其他科研发展基金。

第三十一条  科研经费的资助标准

1、资助项目

凡列入国家级科研项目,学院按1∶2进行配套;

凡列入省级科研项目,学院按1∶1进行配套;

凡列入市级科研项目,学院按1∶0.5进行配套;

省教育厅批准立项的教研教改科研项目是省级科研项目。凡未列入省级资助的省级规划或基金立项项目(省社科联、省科技厅、省教科院),学院给予0.5万元资助。

横向科研项目学院一般不予资助

2、自筹项目

凡列入国家级科研项目的学院资助1万元,列入省级自然科学项目的学院资助0.5万元、社会科学项目资助0.3万元,列入市级科研项目的学院资助0.3万元、社会科学项目资助0.2万元。

3、学院立项的项目

(1)重点项目资助经费3000元,一般项目资助经费1500 元。 

(2)技术上有重大突破及实用价值高应用前景广泛的产品开发等研究项目经院学术委员会专家评审后另定。

第三十二条  科研经费开支范围:

1、图书资料费(必须的图书资料购置及复印、誊录、翻译等费用); 

2、项目调查、国内学术交流有关研究费用(包括国内差旅费、交通费等);

3、项目研究购置的仪器设备、元器件、工具费;

4、论文版面费、专利申请或维护费、学术著作出版费;

5、办公费(含复印、打印、上网检索、查询、通讯等)、计算机耗材等必要的办公费用;

6、协作费(指按合同规定,必须由外单位承担的项目研究、开发、试验等科研协作经费,包括专家咨询费用);

7、制作样机的试制费、加工费,或样机检测、样品检验费等费用;

8、项目组成员的工作量津贴、加班费用;

9、科研成果鉴定费用(包括研究成果的印刷及版面费、成果专题研讨、评审鉴定等涉及成果鉴定的费用);

10、经批准的其他专项费用:指与项目研究、开发直接有关的其他支出。

项目研究购置超过学院固定资产额的设备,产权归学院所有,纳入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学院资助的科研项目经费原则上不列支设备费,若开展研究工作确需购置仪器设备,经项目负责人所在部门、科研处同意,学院领导批准后按照设备购置审批手续办理,所购买的仪器设备纳入学院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十三条  凡涉及学院与科研项目管理单位之间、学院内各部门之间或科研项目之间经费的拨出拨入,一律由财务处办理。

第七章  科研经费的使用

第三十四条  科研经费的使用应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办一切事业的原则。既要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又要保证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科研学报部、项目组、财务处要各尽其责,严格把关,保证审批手续的严格履行。

第三十五条  省、市科研项目资助经费、横向科研课题项目经费到达学院财务处后,由科研学报部会同财务处根据学院规定提取各项费用后,确定具体金额由项目负责人按照本制度规定的范围开支使用。

第三十六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对科研经费的使用权限

1、有经费使用的自主权,不经项目负责人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

2、有权使用经费购置项目研究必需的资料、设备,超出学院固定资产额的设备产权归属学院,使用权归属项目组;

3、可以用科研经费聘用下列人员:工人和院内外科技人员、退休人员等;

4、科研项目所得酬金、奖金,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工作量的大小,技术难易程度、责任和贡献大小全权分配;

5、可利用项目经费做新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申请项目的各种费用可列入成本,新开项目的活动费可用项目机动费开支。

第三十七条  不按时提交项目中期或年度进展报告或不能按期并按计划进度完成项目任务者,学院科研学报部将通知财务处暂缓或停止拨、付款。

第三十八条  科研项目完成,结题(鉴定、验收、评议)合格,即清理账目。学院鼓励将剩余科研经费作为新项目的预研与启动经费。

第三十九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不得无故中止项目,对同意中止的项目,科研项目经费根据项目进展情况,按科研项目管理单位要求的比例退还。

第四十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调出时,没有特殊情况,经费原则上不拔出,需在原单位报销开支,可以委托或转至项目新的负责人或项目组其他成员进行经费的管理。

第四十一条   被撤消科研项目的经费,没有特殊原因,原则上需退还全部拨款。

第四十二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必须如实填写所承担的各级各类有关财务报表,科研学报部和财务处有权对科研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与监督。对不合理使用经费,视情节的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停止拨款,撤消项目等措施处理。

第八章  科研成果管理与奖励办法

第四十三条  凡学院立项的科研项目的结题、鉴定、报奖等事项,均归口科研学报部统一管理。各项目负责人有责任和义务配合科研学报部做好材料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四十四条  学院教职工发表各类科技论文所需版面费,申报各级各类论文奖评审所需评审费,均由作者个人或所承担的相应科研项目经费中开支。

第四十五条  为加强和促进学院广大教职工参与科研的积极性和活跃学术气氛,学院设立下列奖励(同一项目、专利、论文、著作、教材等获奖不重复奖励,获得高一级别奖励的补足差额)。

一、科研及教学成果奖励

1、由学院主持的科研项目成果获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由学院另行研究决定实施奖励。获各级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教学成果奖等奖项的,按下列标准给予奖励(同一项目、专利、论文、著作、教材等获奖不重复奖励,获得高一级别奖励的补足差额):

(1)获国家级奖励的项目

一等奖20万元、二等奖10万元、三等奖5万元。

(2)获省部级奖励的项目

一等奖5万元、二等奖3万元、三等奖1.5万元。

(3)获市、厅级奖励的项目

一等奖1万元、二等奖6千元、三等奖3千元。

(4)学院为主要参加单位时,奖励金额除以参加单位个数再酌情确定奖励金额。学院仅为参与的项目,不予奖励。

2、院级科研项目奖励

经由院学术委员会评定获院级科研项目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分别奖励3000元、2000元、1000元。

二、专利成果奖励

由学院主持的专利(专利权归属学院),按下列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1、发明专利   8000元

2、学术性专著著作权(不含文学作品) 5000元

3、实用新型专利   3000元

4、软件著作权  2000元

5、外观设计专利   2000元

三、论文奖励

由本院教职工为第一作者,并注明邵阳职业技术学院为第一单位的论文在期刊、报刊上发表后,给予奖励。

教职工在国际国内合法、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含SCI、EI网络版、光盘版)上发表的论文,分为A、B、C、D、E五类奖励。

报纸上发表的理论研究性文章按国家级、省级、地厅级三类奖励。

1、学术论文级别的认定及奖励标准

(1) A类论文 ①发表在SCI(Science Citation Index,科学引文索引)源期刊的论文,奖励5000元,并以SCI收录的再奖5000元。以《SCI》源期刊目录为认定依据。

②《EI》(Engineering Index,工程索引)源期刊(核心部分)收录的奖5000元,全文收录在《新华文摘》的奖5000元。

(2)B类论文 发表在以下期刊的论文:

①《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I或CSCD)核心库和扩展库来源期刊(核心库每篇奖励3000元、扩展库每篇奖励1500元);

②《SCIE》(Science Citation Index Expanded,科学引文索引扩展版)源期刊,每篇奖励1500元;

③《ISTP》(Index to Scientific & Technical Proceedings,科学技术会议录索引)收录的论文,每篇奖励3000元;

④《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源期刊,每篇奖励1500元;

⑤新华文摘和人大复印资料转载的文章,每篇奖励1500元。

(3)C类论文 发表在《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期刊上的论文,每篇奖励1000元。在国外公开学术刊物发表的论文,按C类论文对待。

(4)D类论文 发表在《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上的论文,每篇奖励600元。在国外学术会议发表的论文,按D类论文对待。

(5)E类论文   发表在ASTP(中国科学文献计量评价数据库)来源刊和CJFD(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收录期刊上的论文(不含内部刊物和增刊论文),奖励400元。

(6)发表在院学报上的论文奖励200元。

2、论文认定一般原则

(1)同一刊物在多个期刊级别认定来源中重复出现时,采用高级别认定优先原则。

(2)研究综述类论文与学术研究论文同样对待,译文、个案报道、知识介绍类文章降档认定。

(3)论文级别认定来源均以最新版的《CSCI》、《EI》、《SCIE》、《ISTP》、《中国人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版本认定。

 3、发表在报刊上的学术论文、调研报告及在光明日报、中国教育报(理论版)、人民日报上发表的奖5000元,其他国家级报刊奖励2000元,省级800元,地厅级500元。

四、出版著作奖励

凡有ISBN书号、公开发行的论著,按作者在著作中所撰写的字数进行奖励。

1、不含教材,专著每一万字奖励200元(第二、三作者视为编著)。

2、主审的奖金以全书字数按20元/万字奖励。

3、编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分别奖励2000、1000、500元(一套书籍不含教材只奖励一次,不重复奖励)。

第四十六条  学院教职工公开出版的著作,公开发表的各类学术论文等都必须用原件在主管教学系、处室登记,并将原件封面、扉页、前言、目录、版权页、文章、封底等相关复印件交科研学报部,注明第二单位是“邵阳职业技术学院”的按60%享受奖励。未进行登记、非第一作者、未注明“邵阳职业技术学院”的不享受奖励。

第四十七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学院科研奖的,由学院科研学报部报学院学术委员会批准后撤消奖励并通报批评。推荐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奖项的,学院也将给予通报批评。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学院原有的科研管理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二〇一二年元月一日起执行。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科研学报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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