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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考人员守则

发布时间:日期:2014-09-22  |  编辑:编辑:教务处

 

《监考人员守则》

监考是课程考核工作的重要环节,监考人员应以高度的责任心,尽职尽责,严格监考,在监考工作中应遵循如下规定:

1、监考人员应在考前20分钟到系(部)考务办公室领取试卷和监考登记表,在考前10分钟进入考场,清理检查考场,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予以处理。

2、发卷前,监考人员应按座次表认真核对学生的学生证或身份证,无此两证之一或身份证不符者,不得让其参加考试;要防止学生擅自换动座位。

3、考前3分钟发卷,要求学生填好班级、姓名、学号,提醒学生不能拆散试卷。考试铃响,宣布考试开始。

4、考试开始后,监考人员不得擅离考场,不得看书看报、闲聊;不得接听、拨打手机,更不得向学生作任何提示,严格执行考场规则,并做好考场记录。

5、监考人员对考生的违纪行为要提出警告,确认学生作弊时,应立即停止其考试,没收其试卷,在试卷上注明“舞弊”字样,签上监考人员姓名,并在考场情况登记表上如实记录,考后通知考务小组。

6、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命令学生立即离开考场。考生退场后,监考人员按考试科目分别收齐试卷并进行清点,将试卷按学号顺序整理。确认无误后,填写好考场情况登记表。将试卷及填好的登记表交回考务办公室验收。

7、凡因末认真执行《监考人员守则》,监考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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