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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日期:2014-09-19  |  编辑:编辑:教务处

 

邵阳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保障学院的教学、教改工作持续发展,根据教委、财政部联合颁布《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的规定,结合我院具体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学院的教学仪器设备实行院、系二级管理体制,贯彻统一领导、管用结合、责任到人的原则。

第三条  仪器设备的管理须符合科学、合理、经济的原则,在购置、验收、使用、维护直至报废的整个过程中,要加强计划管理和技术管理,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作用与效能,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需要,不断取得好的效益。

第二章  管理范围

第四条  单价在5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设备列入学院固定资产。凡不同时具备以上两个条件的其他仪器设备列为“低值”设备,按低值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执行。单价在1万元以上列为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按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条  所有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调入和赠出都必须按其价值报增入帐和减出帐。

第三章  计划管理

第六条  学院仪器设备的购置,要根据教学的需求和发展的趋势,区分轻重缓急,量力而行。由各系部制定年度购置计划,由实训部汇总平衡,主管院长、院长审批,列入学院年度教学基本建设和财务计划后执行。价格1万元以上的设备,必须附有可行性论证报告,其内容包括购置理由、投资效益预测、选型论证、安装使用、操作人员条件等,由实训部审查汇总报学院领导召集有关人员会审批准后执行。

因计划不周而造成的积压浪费,学院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七条  使用单位因工作任务增加临时提出的计划申请按下列权限审批。

1200元以下,由系主任批准;

2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由主管院长批准;

3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由院长批准;

410000元以上须提出可行性分析报告,经实训部报学院领导召集有关人员会审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自制仪器设备(包括请外单位加工制造的)必须申报计划,并相对其技术设计的科学性、可行性及经济合理性进行论证,经同意批准后试制。试制结束后经技术鉴定合格予以验收入账。

第九条  已批准的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由实训部负责协调,按公开采购、统一登记管理等程序办理入、出库手续。

第十条  仪器设备的统计资料,是制订计划的重要依据,实训部要随时掌握仪器设备的分类、数量、金额、分布和使用情况,经常对其进行分析研究和汇总工作,以进一步加强计划管理,提高管理水平。

第四章  技术管理

第十一条  为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可用状态,各级管理单位必须建立岗位责任制,制订操作规程和维修保养制度,并有专人负责技术安全工作,做好责任到人、坚持制度。一般仪器设备应做到随时保养和维修。精密仪器设备应做到精心维护,定期检修检测。各单位负责人应参与上述制度和程序的制订,并报实训部备案。

第十二条  仪器设备到货后,使用单位要及时清点、检验、安装和调试,进行验收,学院领导和纪检、后勤、实训部要监督检查验收工作。

对质量不合格的仪器设备,使用人应在十天内写出报告,写清存在的问题,报相关部门,以便及时办理“拒付”或索赔手续,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第十三条  为了确保仪器的精度和性能,应对其性能和指标进行定期检验、计量和标定。如仪器设备已不符合使用要求或需要改进性能,可采用以旧换新的方法购置。

第十四条  供学生使用的精密贵重仪器和设备,一定要在指导老师的指导下进行操作。

精密和贵重的仪器和大型设备要建立完整的技术档案,包括仪器设备出厂的技术资料,从购置到报废整个寿命进程中的管理、使用、维护、检修、检验等记录和文书资料,使之成为仪器设备管理和作用的技术依据。

第十五条  实训部应对仪器设备建立总帐、分类帐,使用单位要指定专人管理设备及卡片,一物一卡, 一式两份签章后一份留使用单位, 一份交实训部。实训部每年必须与使用单位全面或部分核对帐、物、卡一次,并报后勤管理处、财务处备案。

第十六条  实训部要经常了解使用部门对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情况,逐步掌握仪器设备的状况、完好率、利用率等,以便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七条  对长期不投入使用的仪器设备,应进行封存并妥善保管,定期进行清洁卫生。

第十八条  确因技术落后、损坏等原因不能修复使用或修理费用过高无修复价值的仪器设备,可申请报废,报废仪器设备,必须经技术鉴定和主管部门、监察部门审核,报主管院长批准后予以报废并进行财务处理,10000元以上的仪器设备报废须经院长批准。

第十九条  对于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按仪器设备的原值进行折旧赔偿,由学院财务统一收款。

第二十条  学院的仪器设备任何人不能随意带回家中或借他人。如须借出,必须经系、部领导同意,报请主管院长批准,并办借出手续后,方可借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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