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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职业技术学院基建及维修工程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日期:2016-03-17  |  编辑:编辑:团委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进一步规范学院基建及维修工程管理,提高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基建及维修工程是指学院新建、改扩建和维修等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道路建设、环境工程、实训土建项目等。

 

第二章 基建及维修工程管理体制

第三条  学院基建及维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学院规定办理,在分管院领导的领导下,由规划基建处、后勤处具体实施。

第四条 学院基建及维修工程实行归口管理,规划基建处是基建工程日常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大型基建工程实施和管理;后勤处承担维修改造、水电网管等工程的组织实施和具体管理工作。

第五条  凡学院基建及维修工程有关的各类事项,纪检监察等部门均应按有关规定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基建工程管理作为院务公开的一项内容,除按政府有关规定将招投标工作向社会公开以外,还要将有关程序、规章制度向教职工公开,接受教职工的监督。

第六条  项目估算2万元以下的基建及维修、修缮、安装、绿化等项目工程,由分管副院长审批后实施;其中估算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项目,由规划基建处(后勤处)实施。项目估算2万(含2万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方案由分管院领导初审,经主要院领导审批后实施。5万元以上(含5万元),10万元以下的基建及维修等项目,方案经院长办公会(党委会)通过,由主要院领导签字后,报财政采购办办理自主采购后实施。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基建及维修项目工程,方案经院长办公会(党委会)通过,由主要院领导签字后,进行政府采购或按基建程序组织招标。施工及相关设备和材料的购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及以上的,以及需要公开招标的,方案经院长办公会(党委会)通过,院主要领导签字后,按邵建发〔201156号文件要求公开招标或政府采购。

 

第三章  工程立项和报批管理

第七条  凡新建工程、改扩建工程和维修工程开工前必须履行工程项目立项和相关报批手续。

第八条  新建工程项目

(一)工程项目建设前由学院规划基建处提出工程项目书面报告,并做好前期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工程项目建设要求、工程项目论证等申报和审批手续。

(二)根据批复结果,由规划基建处提出工程项目立项,经分管院领导初审后报院长办公会或党委会会议审批。

(三)根据工程项目立项情况,由规划基建处提出招投标申请,根据有关规定按程序招标。

(四)根据招投标情况由规划基建处按学院规定拟订工程项目建设合同,并办理开工前有关申报和审批手续。

第九条  改扩建和维修工程项目

(一)由后勤处(基建处)提出工程项目书面报告和工程概(预)算,由分管院领导初审。

(二)根据审核结果,由后勤处(基建处)报分管院领导审批立项或院长办公会(党委会)审批立项。

(三)根据立项审批情况,由后勤处(基建处)提出招投标申请,并按学院规定和招投标情况负责签订有关合同。

 

第四章  合同管理

第十条  基建、维修合同应该严格遵守国家的政策和法律法规,合同的内容应与招投标文件精神相一致,应清晰表明工程名称、工程施工范围、工程质量等级、工期、工程价款、工程变更结算标准与取费依据、付款方式、保修期限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一条  基建、维修合同正式签订后,必须严格遵照执行,同时作为基建项目管理、工程进度款支付、工程决算及审计的主要依据,并接受学院财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二条  基建、维修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如某些条款发生变化,确需更改的,需经双方认可后以补充合同更正。补充合同不得违背主合同的精神和基本原则,且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  基建、维修合同实行专人管理,原则上不对外借阅。一般在合同审核完毕后,应分别将合同原件存放于规划基建处(后勤处)、学院档案室。基建、维修合同复印件发监理单位、基建项目负责人,并按合同条款监督实施。

 

第五章  质量技术管理

第十四条  规划基建处(或后勤处)按照国家《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验收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进行监督与管理。牢固树立“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观念,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五条  学院基建工程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工程项目要按照有关程序,组织论证设计,履行审批手续,做到程序合法,图纸、资料和相关手续齐全。

第十六条  按照合同约定基建工程项目的材料设备、采购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严禁使用不合格的劣质材料和产品。

第十七条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或设计变更,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不得施工。

第十八条  基建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施工验收规范、质量验收标准和强制性标准组织建设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隐蔽工程验收,材料实验和检验、复试。没有按规定进行实验、检验和复试的材料不得用于工程。没有进行隐蔽工程验收的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第十九条  根据学院基建工程项目的规模、投资和性质,需要监理的项目,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监理单位要按照合同要求,依据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代表学院对基建工程的质量、工期、造价等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第二十条  基建工程项目完成后,承包单位应当依据国家竣工验收的规定,向学院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

规划基建处(或后勤处)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及施工合同,对承包商报送的竣工资料审查合格后,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对存在的问题和工程中的质量缺陷进行检查、记录,限期整改。验收合格的工程,签署竣工验收单。基建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一条  规划基建处(或后勤处)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基建工程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基建工程项目档案,并在基建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及时向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学院档案室移交基建工程项目档案。

 

第六章  现场及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  每个项目工程必须派驻学院1-2名现场施工管理人员,督促执行强制性质量标准,及时抽查或检测用于工程中的各种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及水电器材配件、设备等质量情况,并督促施工单位及监督单位严格按设计要求、施工验收规范、操作规程组织施工。

第二十三条  施工现场由学院现场施工管理人员和监理单位组织,按工程需要定期召开工程例会。相关工程管理人员必须参加工程例会,通报和沟通情况,分析解决工程中的问题,及时整理例会纪要。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要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并采取相应保护措施。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要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必要时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式管理。

第二十六条  应定期组织监理、施工单位进行安全检查,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特别是对高空作业、带电作业等特殊工种的安全防范。

 

第七章  造价管理

第二十七条  工程开工前,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及工程管理、预决算人员等相关工程人员进行图纸会审及技术交底工作。并及时整理图纸会审及技术交底纪要,作为工程施工及预(决)算依据。

基建工程项目开工前,规划基建处应组织全面论证、科学设计,使工程设计完整,图纸齐全,尽可能避免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和签证。

第二十八条  基建工程项目中的变更凡涉及主体结构和大的使用功能改变,必须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凡属工程设计中的错误、各专业之间配合协调等问题,由原设计单位出具变更说明。

第二十九条  基建工程建设过程的签证必须由监理单位和规划基建处(或后勤处)、监察室人员共同签署意见。没有实施监理的基建工程项目由规划基建处(或后勤处)、监察室等两人以上签字。

第三十条  基建工程项目变更和签证增加资金量在5万元以下的,由规划基建处审核后报分管院领导审批;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由规划基建处初审,学校监察室审核,报分管院领导审核后由主要院领导审批。增加投资在20万元以上的基建工程项目变更,必须上会研究。

第三十一条  非垫资建设的基建工程要严格控制项目的预付款和进度款的拨付。实施监理的工程项目的形象进度,必须有监理单位的审核意见和规划基建管理处负责人签署的意见。基建工程项目的进度款拨付不能超过形象进度的70%,工程竣工前拨付工程款不能超过工程总造价的80%,竣工结算审核完成扣除保修费后,付剩余的工程款。保修期满扣除保修期间由学院支付的费用后付清保修费用。

第三十二条  基建工程结算审核

基建工程项目在审核前,施工单位先做好工程项目的决算。工程造价在5万元以下的由监察室、规划基建处(或后勤处)初审、分管院领导审核,付款时按财务制度审核;凡工程项目造价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由学院职能部门初审后,报学院监察室安排审计。

 

第八章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规划基建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与学院以前颁布的有关文件规定相抵触者,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2016年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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