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及管理秩序,营造良好校风和学风,根据《邵阳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高职(含五年制高职)专科学生和“楚怡工匠计划”联合培养的本科学生。
第三条 给予学生纪律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纪行为的性质及过错程度相适应,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二章 处分类型及运用
第四条 对违反纪律的学生,可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 学生违反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如实交待违纪事实、主动认识错误、确有悔改表现的;
(二)主动挽回因违纪造成的损失或影响的;
(三)有效阻止危害结果的发生或控制事态扩大的;
(四)积极配合学校调查处理违纪事件的;
(五)积极举报违纪行为,经查实有立功表现的;
(六)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能主动揭发的;
(七)家长(监护人)或其他关系人积极配合调查处理的;
(八)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六条 第五条中的“从轻或减轻处分”指违纪行为达到某一处分等级时,可降低一个处分等级,如将“记过”降低为“严重警告”。一般情况下,不得降低两个处分等级。
第七条 学生违反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重处分:
(一)胁迫、诱骗、教唆他人违纪的;
(二)团伙成员中起组织、策划作用的;
(三)伙同、邀约或教唆社会人员参与违纪的;
(四)妨碍或拒不配合违纪事件调查处理的;
(五)故意隐瞒违纪事实或包庇违纪人员的;
(六)威胁或打击报复举报人、证人或其他人员的;
(七)家长(监护人)不配合学校处理,无理取闹或肇事的;
(八)在处分影响期内再次违纪的;
(九)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八条 第七条中的“从重处分”指违纪行为达到某一处分等级时,可提升一个处分等级,如将“严重警告”提升为“记过”。一般情况下,不得提升两个处分等级。
第九条 具有两种及以上违纪行为的,按其中最高处分等级再加重一级处分;如其中一种行为应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即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应当同时受到下列处理:
(一)在处分影响期内,取消其“三好学生”“优秀团员”“优秀学生干部”“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及其他综合性荣誉的参评资格;
(二)属学生干部的(含学校、二级学院、班委会及社团组织干部),相关部门应及时依照程序撤销其干部资格;
(三)属党(团)员的,相关党(团)组织应及时研究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
(四)退回因违纪行为获得的不当得利并依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五)没收相关作案工具或物品,并予依法处置。
第三章 违纪行为及处分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给予警告处分;
(一)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
(二)利用网络平台或其他方式发布不当、不实或非法信息的;
(三)故意辱骂、诽谤、骚扰、殴打或欺凌他人的;
(四)违反校园车辆驾停规定的;
(五)在校园内叫楼喊楼或故意制造噪声,影响师生员工正常学习、工作或生活的;
(六)擅自攀爬围墙、围栏、高处,跳楼或从事高风险活动的;
(七)将猫、狗、鼠及其他宠物或动物带进校园的;
(八)散布恐慌、恐怖或谣言的;
(九)在校园内禁烟场所吸烟(含电子烟)的;
(十)破坏校园公共卫生,擅自抛弃废品、垃圾、脏物,或乱涂、乱画、乱刻、乱张贴的;
(十一)校园内公共场所聚众蹉麻将(不带彩头)的;
(十二)在教室或寝室内使用热得快、烤火炉(箱)等禁用电器烧水、取暖的;
(十三)在宿舍楼使用柴、煤、油、电(磁)炉等热源炊煮的;
(十四)校园内擅自搭接电源线或网络线的;
(十五)将自行车或电动车带进教学楼、宿舍楼、办公楼等公共楼栋,或在教室、寝室廊道设置障碍物的;
(十六)在楼栋窗台等高处放置或悬挂易附物品及高空抛物的;
(十七)违规接取电源给电动车充电的;
(十八)因用水、用电或用火不当致公私财物受到损害的;
(十九)故意损毁、损坏公私财物的;
(二十)向学生违规推销食品物品,或向学生违规开展中介服务的;
(二十一)擅自逃寝逃夜或不按时归寝的;
(二十二)拒绝执行学校部署的寝室安排调整搬迁及其他教育教学管理活动的;
(二十三)实施有安全风险的不当行为,给本人、他人或集体的安全或利益造成损害的;
(二十四)未认真履行本人应尽职责或基本义务,致他人或集体利益受到损害或影响的;
(二十五)一个学期累计旷课达到3天或21个课时的;
(二十六)违规饮酒的;
(二十七)诚信意识淡薄,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十八)有违反社会公德、公序良俗及其他不文明行为的;
(二十九)违反学生行为准则及学校其他管理规定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一)一学期累计旷课达5天或35个课时的;
(二)一学期累计逃寝逃夜或不按时归寝达3次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相关条款,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较大影响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给予记过处分;
(一)寻衅滋事或故意挑起事端激化矛盾的;
(二)收藏或使用管制器具的;
(三)擅自将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带进校园的;
(四)聚众赌博或为赌博行为提供便利的;
(五)擅自拨打110或119电话谎报警情或险情的;
(六)擅自挪移、使用或损毁消防设施设备的;
(七)盗抢或诈骗公私财物的;
(八)擅自在异性寝室住宿或留宿异性的;
(九)擅自楼栋内焚烧书纸或其他废弃物品的;
(十)酒后滋事的;
(十一)聚众闹事或聚众斗殴的;
(十二)使用凶器或其他危险方式殴打或伤害他人的;
(十三)从事迷信、宗教、邪教或其他非法活动的;
(十四)妨碍或打击报复学校工作人员正常履职的;
(十五)违反传染性疾病防控规定的;
(十六)一学期累计旷课达8天或56个课时的;
(十七)一学期累计逃寝逃夜或不按时归寝达6次的;
(十八)受到严重警告处分后再次违法违纪的;
(十九)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相关条款,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严重影响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一) 违反国家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或其他法律,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施或其他手段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题或答案谋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的;
(五)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仿造等学术不当行为,或者代写、买卖论文(含毕业设计),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他人、集体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未经学校批准同意,擅自在校外租房居住或他用的;
(九)擅自去湖泊、河流、山塘等危险水域野泳的;
(十)一学期累计旷课达到10天或70个课时的;
(十一)一学期累计逃寝逃夜或不按时归寝达10次的;
(十二)受到记过处分后,发生可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行为的;
(十三)违反本规定第十一、十三条相关条款,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重大影响的。
第四章 处分的程序与效力
第十五条 学生违纪事件发生后,要及时开展调查取证并保存证据。调查取证一般由事件当事人所在二级学院负责,学院相关部门予以配合。
调查取证的时长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可支持的证据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受害人陈述、嫌疑人陈述和申辩、鉴定检测结论、斟测检查笔录,等等。
第十六条 调查取证结束后,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依照下列程序与权限对违纪学生作出处理决定:
(一)对符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条件的,可由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后作出,处分文书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二)对符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条件的,二级学院向学生工作部(处)提交书面处理建议,由学生工作部(处)审查研究后作出。
(三)对符合开除学籍处分条件的,二级学院向学生工作部(处)提交书面处理建议,学生工作部(处)审查通过后提交学校学生管理委员会会议研究作出。
第十七条 学生纪律处分文书原则上实行一人一文或一事一文。文书格式应符合公文规范,一般应包含学生姓名、性别、民族、身份证号、籍贯或住址、所属学院和专业班级、学籍号等基本身份信息及违纪事实、处分依据、处分类型与影响期、申诉方式与途径、发文单位、发文时间、报(抄)送单位等信息。
第十八条 学生纪律处分文书在校内一定范围予以公布。纸质文书送相关部门备案和学生本人签收。当学生拒绝签收处分文书时,可采取留置方式送达。
第十九条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如有异议,可直接或委托代理人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条 学生纪律处分的影响期自发文之日起计算。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的影响期为6个月,留校察看处分的影响期为12个月。
第二十一条 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若能汲取教训,积极表现,可向相关部门提交提前解除处分书面申请。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由发文部门审查研究后作出,一般提前解除处分的时长不得超过处分影响期的一半。
第二十二条 学生纪律处分文书(含提前解除处分文书)、相关会议材料及证据材料存入学校相关文书档案,学生处分文书(含提前解除处分文书)存入学生本人学籍档案。
第二十三条 受处分学生的处分影响期如果逾过学校毕业证发放日,在处分影响期满后,学校视受处分学生的学业完成情况及现实表现决定是否发放毕业证书。
第二十四条 给学生出具应征入伍、升学升职、就业招聘等方面政审证明材料时,对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学校相关部门应如实载入其受处分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中相关术语解释:
(一)“较大经济损失”指经济损失总金额在500元(含)以上、1000元以下;
(二)“较大影响”指影响范围控制在二级学院内部或为极个别人员知晓;
(三)“严重经济损失”指经济损失总金额在1000元(含)以上、5000元以下;
(四)“严重影响”指影响范围扩大到全校但控制在学校内部;
(五)“重大经济损失”指经济损失总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
(六)“重大影响”指影响范围扩散到社会或公共网络平台,或违纪事件受到政府职能部门督办或查办。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其他性质或类型学生,可参照本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邵阳职业技术学校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原《邵阳职业技术学校学生纪律处分管理规定》(邵职院学字﹝2020﹞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