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本院教职工、离退休人员逝世后丧事办理及其父母、家属逝世后的慰问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中共邵阳市委办公室《中共邵阳市委组织部、邵阳市人事局、中共邵阳市委老干部局关于县处级以上干部逝世后丧事办理的暂行规定》(邵市办发【2007】27号)、湖南省纪委、湖南省监察厅《关于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湘纪发【2013】17号)、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殡葬管理实施细则》(市政发【2011】38号)文件精神,结合本院实际情况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本院教职工、离退休人员逝世后,其遗体必须火化。在外地逝世的,遗体应就近就地火化,不得将骨灰装棺再葬,不得超标准建墓立碑。少数民族党员干部去世后,尊重其民族习俗,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安葬。对实行火化的逝世者,生平介绍会由生前所在部门或院工会统一组织安排。否则,院工会、所在部门不参加生平事迹介绍会,不送花圈,不计发按有关政策的丧葬费。
二、县处级以上干部、党员逝世后,其丧事办理本着一切从简的原则,不成立治丧委员会,不开追悼会,不举行遗体告别仪式。其他人员逝世参照执行。
三、离退休人员、教职工逝世后,由学院、院工会、生前所在部门分工会各送一个花圈,费用由院工会承担。
四、离退休人员、教职工逝世后,由老龄委员会、院工会、人事处、院办、分工会负责发讣告。
五、离退休人员、教职工逝世后可安排一个生平事迹介绍会。
科以下退休人员、教职工的生平事迹介绍会,由生前所在分工会和部门组织安排,部门负责人介绍生平事迹,分工会主席主持,所在部门全体职工、其他部门部分代表及分管院领导参加。
中层干部退休、在职处(室)、系(部)、馆正职、助调、副教授(高讲)的生平事迹介绍会,由院工会协同逝者生前所在分工会和部门共同组织安排,由分管院领导介绍生平事迹,院工会主席主持,教职工和院领导参加。
调研员、原三校区校级领导、院级领导干部、正高职称人员的生平事迹介绍会,由院工会组织安排,各分工会、部门配合,由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分别主持、介绍生平事迹,教职工及部分学生代表参加。
生平事迹介绍的起草,离退休人员、中层以上(含中层)干部、助调、副教授(高讲)由人事处起草,主管领导审核。科以下干部职工由所在部门起草,组织人事处审核。
六、教职工因公逝世,其生平介绍会的规格区别情况临时商定。
七、建立互助基金制度,离退休人员、教职工逝世后,学院统一从全体教职工(包括离退休人员)工资中一次性扣除10元,离退休人员、教职工的父母(含配偶)逝世后,统一扣除5元,作为互助基金。
八、抚恤金、丧葬费,由院工会协助家属会同组织人事处、财务处按照相关政策核付。
九、在职教职工、离退休人员的父母(含配偶)逝世后,由该职工所在的分工会和部门牵头、院工会配合,派人代表学院前往慰问(以不超过200公里路途为限),并以学院、院工会和所在处(室)系(部)、馆的名义敬献花圈。
十、属再婚家庭的父母逝世后,凭结婚证原件按第七、九条执行。
十一、已故职工的父母(含配偶)逝世后,如果告知的,院工会在500元金额内出面慰问。
十二、落实报告制度,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制止查处违规操办丧事行为,办理丧事后10日内向院纪检部门报送“操办丧事情况报告表”。
十三、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执行,院工字【2004】03号文件、院工会关于规范丧事办理的补充规定同时不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