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结全本院的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院工会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工会)是在上级工会和院党委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是院党委联系教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民主管理的重要力量,是工会会员和教职工利益的代表。
第三条 院工会在院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第四条 院工会的基本职责是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五条 院工会坚持以改革创新精神加强自身建设,全心全意为教职工服务,把工会建设成为深受教职工信赖的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教工之家”。
第二章 会 员
第六条 凡在我院工作的教职工,不分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承认工会章程,均可以加入学院工会为会员。
第七条 教职工加入院工会,由本人自愿申请,经所在分工会审核报院工会批准成为工会会员。
第八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工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要求撤换或者罢免不称职的工会工作人员。
(三)对本单位工作提出批评与建议,要求工会组织向有关方面如实反映。
(四)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要求工会给予保护。
(五)工会提供的文化、教育、体育、旅游、疗休养事业、生活救助、法律服务、就业服务等优惠待遇以及工会给予的各种奖励。
(六)在工会会议和工会媒体上,参加关于工会工作和职工关心问题的讨论。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学习政治、经济、文化、法律、科学、技术和工会基本知识。
(二)积极参加民主管理,努力完成教育教学、管理、服务和各项工作任务。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遵守劳动纪律。
(四)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向危害国家、社会利益和损害学院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五)维护工会组织的团结统一,搞好互助互济。
(六)遵守工会章程,执行工会决议,参加工会活动,按月交纳会费。
第十条 会员组织关系随劳动(工作)关系变动,凭会员证明接转。
第十一条 会员有退会自由。会员退会由本人向分工会提出,由分工会委员会报院工会。
会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会费、不参加工会组织生活,经教育拒不改正,应当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对不执行工会决议、违反工会章程的会员,给予批评教育。对严重违法犯罪并受到刑事处分的会员,开除会籍。开除会员会籍,须经分工会讨论,提出意见,由分工会报院工会批准并备案。
第三章 组织原则
第十三条 院工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一)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
(二)院工会委员、分工会委员会成员民主选举产生。
(四)院工会委员会,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会员监督。会员大会和会员代表大会有权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和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
(五)院工会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由委员会民主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根据集体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十四条 工会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要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候选人名单,反复酝酿,充分讨论。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第十五条 院工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经费审查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院工会组织及其分工会的经费收支管理情况,监督财经法纪的贯彻执行和工会经费的使用,并接受上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指导。
第十六条 院工会建立女教职工委员会,表达和维护女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女教职工委员会由院工会委员会提名,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组成或者选举产生,女教职工委员会与工会委员会同时建立,在院工会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章 工会组织
第十七条 院工会组织的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院工会委员会召集。经院工会委员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工会会员提议,可以临时(延期)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 院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和批准工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批准工会委员会的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
(四)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
(五)讨论决定工会工作的重大问题。
院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任期届满,应当如期召开会议,进行换届选举。在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工会批准,可以提前或者延期举行。
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院工会委员会相同。
第十九条 工会委员会委员,在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充分酝酿协商的基础上选举产生;
主席、副主席,可以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工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经上级工会委员会批准,可以设立常务委员会。工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和主席、副主席以及经费审查委员会的选举结果,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第二十条 工会委员会的基本任务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工会的决定,主持院工会的日常工作。
(二)代表和组织教职工依照法律规定,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院务公开和其他形式,参加本单位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院工会委员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
(三)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和调解劳动争议,与学院行政建立协商制度,协商解决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问题。帮助和指导教职工与学院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代表教职工与学院签订集体合同或者其他专项协议,并监督执行。
(四)组织教职工开展教学比武、科学研究、课程建设、技术革新和技术协作等劳动竞赛活动。做好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芙蓉杯百岗明星的培养、评选、表彰、和服务工作。
(五)对教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鼓励支持教职工学习文化科学技术和管理知识,开展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推进学院文化、教职工文化建设。
(六)监督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协助和督促院行政做好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工作,办好教职工集体福利事业,改善教职工生活,对困难教职工开展帮扶。依法参与劳动安全卫生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维护女教职工的特殊利益,同歧视、虐待、摧残、迫害女教职工的现象作斗争。
(八)搞好工会组织建设,健全民主制度和民主生活。建立和发展工会积极分子队伍。做好会员的发展、接收、教育和会籍管理工作。加强职工之家建设。
(九)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管理好工会资产。
第二十一条 根据本院工作需要,在系(部)处、室建立分工会委员会。分工会委员会由各系(部)处、室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和院工会委员会相同。
第五章 工会干部
第二十二条 院工会委员会按照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要求,努力建设一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熟悉本职业务,热爱工会工作,职工信赖的干部队伍。
第二十三条 院工会干部职责:
(一)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学院的建设和发展中勇于开拓创新。
(二)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廉洁奉公,顾全大局,维护团结。
(三)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愿望和要求。
(四)坚持原则,不谋私利,热心为教职工说话办事,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五)作风民主,联系群众,自觉接受教职工群众的批评和监督。
第六章 工会经费和资产
第二十四条 院工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
(三)其他社会组织的补助、捐赠。
(四)其他收入。
院工会设立独立经费账户。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院工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