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独”夫妻办理再生育证须提交的证明材料
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妻,申请再生育证应填写《再生育证审批表》,在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并签名盖章后,向乡镇(街道)计生办提交下列办证材料:
1. 《再生育证审批表》;
2.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结婚证(或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离婚判决书、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
3.夫妻双方2寸免冠近照2张;
4.独生子女一方父母的户口本(首页、本人页及变更页)、结婚证(或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离婚判决书、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
5. 夫妻一方系独生子女的证明。独生子女一方父母各自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计生办出具的独生子女证明。独生子女一方或其父母是外省的,证明需经县级计生部门加盖印章确认。其父母长期异地居住的,还应提交现居住地出具的生育情况证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提交如下的证明:
(1)父母生育的其他子女死亡的,需提供乡级以上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其他子女死亡且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证明(医疗机构、公安部门出具死亡证明的,由村(居)委会证明其是否生育、收养子女),但14岁以下死亡的,除特殊情况外,不需证明其未生育、收养子女。
(2)独生子女一方系由养父母收养的,以1999年4月1日起实施的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为界限,在此之前收养的,应提交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或由公证机关出具的《收养公证书》或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事实收养证明;在此之后收养子女的,应提交《收养证》。
(3)父母生育一个子女离异后,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或母未再婚也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独自承担全部抚养费用,另一方合法生育一个子女的,应提交独自承担全部抚养费用的证明材料。
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成人且没有兄弟姐妹的,由社会福利机构出具证明,不需要提供父母户口本及生育情况证明。
除上述材料外,乡镇(街道)计生办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申请事项无关的其他材料。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供申请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有隐瞒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按照骗取生育证依法处理,造成违法生育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单独”夫妻办理再生育证的审批程序,按照《湖南省生育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便民措施
1.全面公开服务事项。县乡两级人口计生部门(机构)要把再生育审批的条件、程序、时限及需要提交的全部证明材料的目录、申请表式样、是否收费、服务承诺等信息在网站、办事场所等进行公开,使群众了解服务办事流程,并提供准确信息。
二是一次性告知。对申请生育二孩的单独夫妻提供咨询服务,并对申请办理生育二孩所需提供的材料进行一次性告知,实行首接负责制。在受理申请时,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补齐的全部材料。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三是即来即审。乡镇(街道)计生办收到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即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规定进行审查;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不予办理的理由,并做好解释工作。
四是限时办结。对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应当依法在30个工作日内及时审批,延期审批的,不能超过40个工作日。实行网上办证的,审批期限缩短在20个工作日内。
五是特事特办。申请人因特殊原因无法亲自办理计划生育相关证件的,可委托他人代办。委托他人代办,应提交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并注明与被委托人之间的关系。对有特殊困难的群众,乡镇或街道计生办工作人员可以上门办理。
附件1.
独生子女证明(格式)
我单位(乡镇、街道)_______同志,性别_____,身份证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婚姻状况(未婚、初婚、再婚、离婚)_______,于 年 月 日与________同志(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结婚,于_____年____月___日生育(收养)一孩(男、女)___,子女姓名_______,系独生子女。除该子女外,该同志未再生育和收养子女。
特此证明。
单位(或街道、乡镇计生办)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申请再生育证相关情况声明(格式)
申请人双方婚姻、子女状况(含收养、抚养关系等)声明:
申请人一方系独生子女声明(有无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或与父母有收养关系、抚养关系的兄弟姐妹):
申请人双方郑重承诺:我们提供的情况和相关证明材料完全属实,如有隐瞒或弄虚作假愿承担法律责任。
申请人: (女方签字) (男方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