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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日期:2017-09-06    |    编辑:汽车与智能制造学院


邵阳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学籍管理,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的稳步提高。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各和国教育部第41号令),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校所有全日制高职学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被我校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事先向招生就业处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相关证明,向学校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不报到者(不可抗力原因除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招生就业处应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四)学院认为需要复查的其它事项。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将上报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  新生应征入伍暂时不能在校参加学习的,可按教育部、总参谋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及退役入学办法(试行)》的通知(教学[2013]8号)要求,由新生本人持学校录取通知书、身份证和入伍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开具的《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到学院教务处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新生本人因故不能前往办理的,可以委托其它人持上述材料及受委托人身份证代为办理。经学院审查合格后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新生体检复查证实有疾病、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学校学习的,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含其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和报考其他学校)或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在校学生学期注册工作由各院(系、部)负责,每学期开学报到时,在校学生必须凭学生证和缴费单按时到所在院(系、部)办理学籍注册手续。如果遇到意外原因,如地震、台风、洪水或者患病及其他正当原因不能如期注册,应向所属院(系、部)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周,因病请假需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并申请办理暂缓注册手续,由院(系、部)汇总后于开学二周内报送教务处,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各院(系、部)需督促学生按时缴纳学费,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退学处理并注销其学籍。

第七条  学校执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电子注册、在校学生学年电子注册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录取新生复查合格后进行的学籍电子注册,在校生学年注册、毕业生学历注册等信息报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以下简称学信网)。

 

第三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八条  各专业设置的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各类课程(含实践教学环节)在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均规定一定的学分。学生应当按照所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年限和学分要求,完成必修和选修课程的修读。各专业所需修满的各类学分要求见人才培养方案。

第九条  学生必须参加学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合格后方可取得规定的学分,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一门课程分两个或两个以上学期开设,原则上每个学期均应进行考核,分别记载成绩和学分。

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每学期考试、考查课程按人才培养方案实施。考试课程采用百分制,60分以上(含60分)为及格。考查课程成绩、实验考核及毕业设计实行等级制,分为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个等级。对学生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按学院规定于下学期开学初给予一次免费补考机会,补考后仍不及格的课程,学生于毕业前应当重修。全院性选修课不安排补考,不及格者可重修,也可以选修其它相应课程。重修课程需按规定交纳重修费。

第十条  原则上,不允许缓考。学生因病住院、急诊留院、参加学校组织的竞赛或社会活动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课程考核,必须事先向所在院(系、部)提出书面缓考申请(因病需持正规医院开具的证明),所在院(系、部)领导签署意见后汇总报教务处审批。经批准缓考的课程一般安排在下一学期初的课程补考期间进行,按考核实际成绩记载。缓考学生如未在补考期间参加考试,不再安排考核,直接进入重修。缓考不及格者不予补考。

第十一条  课程考核成绩一般以学期综合测试和平时成绩(考勤、课堂作业、小考、课堂表现等)组成。任课教师应当在开课初向学生公布本课程的考核方式及成绩评定方法。

第十二条  学生修读课程,必须参加课程规定的教学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视为旷课。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并取消课程考核资格。学生旷课时间按课程表规定的上课学时数计算;对没有制订课程表而以天或周安排的实践性教学及其它教学活动,按每天6学时计算。对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60学时以上的(含60学时),视为自动放弃学籍,按退学处理并注销学籍。

第十三条  旷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学时数的三分之一的,成绩记零分,并注明“旷课”字样。

因病、因事请假而缺课时数累计达到该门课程应上课时数三分之一的或者所缺实验、实习、设计、作业等超过应当完成量的三分之一的,成绩按不及格记,并注明“缺课”字样。

未办理缓考手续,无故不参加课程学期综合测试的,成绩记零分,并注明“缺考”字样。

学生参加学期综合测试不交试卷(作品)或有舞弊及其他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成绩记零分,并注明“考试违纪”字样,视情节根据学校相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十四条  因旷课、缺考、考试违纪等导致成绩记零分者,或者因缺课导致成绩不合格者,或者综合实训(实验)不合格的,不能参加课程的免费补考,必须重修课程。

第十五条  学生重修课程,由本人向院(系)提出书面申请,经教务处审核,采用随低年级听课、自修或参加学校组织的重修等方式,由院(系、部)根据教学和学生实际情况安排。

第十六条  学生重修课程,必须完成授课(指导)老师指定的作业、实验实训、项目考核等环节。经教师认可后,方可参加该课程的学期综合测试,成绩不合格的,不记成绩。重修成绩合格的课程,成绩记60分。

第十七条  补考成绩在60分及以上者,成绩记60分,视为合格。

第十八条  学生对课程考核成绩有疑义,应当在下个学期开学两周内向所在院(系、部)提出书面查分申请,经院(系、部)签署意见并报教务处批准,转开课院(系、部),由开课院(系、部)组织查卷。查卷的范围限于试题漏评、错评及登分、合分等差错,主观题评分尺度掌握的松紧程度不属复查范围。

第十九条  加权平均分是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重要指标。

(一)加权平均分的计算公式为:

加权平均分=∑(课程成绩×课程学分)/∑课程学分

(二)考查课程等级制成绩的折算办法:

等级制 优秀 良好 中等 及格 不及格

折算分 95 85 75 65 0

(三)免修课程成绩不计入排名。

第四章   免修、免考与学分奖励

第二十条  学生通过前期自学已掌握某门课程的内容,且该课程的先行课程成绩在80分以上者,可以申请免修课程。免修申请应在该课程开课的前一学期结束前提出,同时提交自学该课程的材料,通过所在院(系)审核并参加免修课程的结业考试,课程成绩达70分以上者,经主管校长批准,可以免修该课程并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第二十一条  学生通过专科或以上层次的自学考试课程,或获得与所学专业相关的社会承认的技能等级证书,可申请免修相应课程。在校生(含新生)参军入伍退役后复学或入学,可申请免修军事技能训练及体育课程。学生须提交考核成绩证明及有关材料或资格证书,由院(系)审核,教务处认定,经主管校长批准,可以免修该课程并获得该课程的学分,成绩按中等计算。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可申请在学校认可的其他学校修读自身专业培养方案中的课程,成绩合格,可免修相应课程并获得学分。学生应提交课程开设学校的课程成绩单或证书,经教务处审核,记录相应课程成绩和学分。

第二十三条  申请免修的课程不得超过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总学分的20%

第二十四条   政治理论课、德育课、体育课、实习、实训、毕业设计、入学教育、国防教育、就业指导、毕业教育等不得免修。学生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证明不宜上体育课者,经公共课部同意可免予跟班上课,但应参加学校指定的其他体育项目的学习和锻炼,经考核合格可取得体育课相应成绩和学分。

第二十五条  对学生参与各类技能竞赛、社会实践、创新创业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成果,给予一定的奖励学分。奖励学分可替代任意选修课学分。奖励学分标准,学校另行规定。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一般应在被我校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二)确有某方面专长或发展潜力,转专业更有利于其发展;

(三)复学、降级或因其它原因被编入下一年级学习的学生,若原专业没有连续招生,可转入相近的专业学习;

(四)退役大学生士兵回校复学者。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转专业:

(一)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

(二)二年级第二学期后(含第2学期)的;

(三)已转过一次专业的;

(四)不同层次、不同学制之间转专业的;

(五)教育部学信网学籍状态为休学、保留学籍的;

(六)有考试违纪行为或受过处分的学生;

(七)应予退学的学生;

(八) 考试成绩有两门或两门以上不合格的学生;

(九)其它无正当理由或不符合当年教育管理部门文件规定的。

第二十八条   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学生应按学校规定的程序办理,转专业时间原则上为第一学期期末(第二、三学期末转专业的学生需要降一级学习,同一专业大类内专业调整不需要降级)

 (一)学生提交书面申请

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学生向所在院(系)提交《学生专业调整申请审批表》和专长证明材料、医院证明材料、退役证明材料等相关材料;

(二)转出院(系)审核与汇总

转出院(系)审核相关材料,确定是否符合转专业条件,并签署意见,统一汇总交转入院(系)。

(三)转入院(系)组织考核

转入院(系)审核申请材料,结合专业办学条件,择优确定转入专业入围学生名单,并报教务处审核。

(四)学校审批与公示

教务处审核申请材料,并提交学籍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将研究通过的转专业学生名单进行公示。

(五)报省教育厅备案

已公示无异议的转专业学生,经学校院长会议通过,报省教育厅学籍管理部门备案,并在教育部学信网完成转专业操作。通过学校批准的学生名单由教务处通知转入、转出院(系)、招生就业处、学生工作处、财务处等相关部门。

第二十九条  专业调整审批通过的学生在当期课程结束前,均应按照原所在专业要求参加相应活动,完成当期所有课程并通过考试。学生转入新的专业后,按转入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进行培养。学生修完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全部课程和学分方能毕业。

第三十条   学生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其中患病学生需提供三级甲等及以上医院检查、交费等医院相关证明材料。特殊困难一般指因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的,以及符合学校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申请转学的学生高考分数应达到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在生源地相应年份的高考录取分数。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等特殊形式招生录取的;

(五)应予退学的;

(六)其它无正当理由或不符合当年教育管理部门文件规定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由学校出具证明,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三十三条   学生转学,应按湖南省教育厅和学校有关转学的具体程序办理。

(一)学生提交书面申请

学生要求转学,须由本人提出书面转学申请并填写《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备案表》,并提供与转学理由和要求相吻合的证明材料。因病转学的学生须提供三级甲等及以上医院的检查和诊断证明以及之前的相关治疗证明、学校日常管理(如因病请假、申请休学等)等证明材料;因特殊困难要求转学的,须提供父母单位证明、家庭所在社区(街道、居委会)证明及其他相关支撑材料。所有材料一式四份,在每年5月底前或11底前提交所在院(系)审核。

(二)所在院(系)审核

学生所在院(系)审核学生转学申请材料,考查学生实际情况和现实表现,认为符合转学理由和条件的,将申请材料提交教务处。

(三)教务处复审

教务处会同学生所在院(系)对学生转学理由的正当性、真实性及要求的合理性进行复审。对因患病要求转学的,要指定医院进行诊断,同时要审核医院的相关治疗证明,并结合日常管理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因特殊困难要求转学的,要审核父母单位证明、家庭社区证明和相关的支撑材料。

(四)学校批准和公示

转学申请材料复审通过后,提交学校学籍管理领导小组集体研究,报学校院长会议通过,通过后对拟转学的学生名单及学生相关信息(包括:学生姓名,转出、拟转入学校和专业名称,入学年份,录取分数,转学理由等)通过学校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公示通过后,教务处应提供打印的成绩单并盖章,为曾因病休学的学生提供休学审批表及相关材料复印件。学生工作处出具学生现实表现证明并盖章。

审核和公示于每年的1月底和7月底前完成。

(五)拟转入学校审批并公示

拟转入学校的职能处室在严格审核学生转学申请材料后,对符合学生转学规定、达到本校培养要求的(经专业考核或学业水平评估),经相关院(系)同意,再统一提交校学籍管理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经学校院长会议通过,通过后经学校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办理接收手续。拟转入学校的审核应于每年的220日和820日前完成。

(六)跨省转学审批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七)转学手续备案

转学完成后三个月内,由转入学校将转学学生的相关材料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四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完成学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与保留学籍)三年制高职为六年,初中起点五年制高职为七年。

第三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休学:

(一)因伤、病经指定医院确诊,须停课治疗、休养的时间超过一学期上课时数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一学期累计请假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三)医院诊断患有心理或精神疾病以及患传染性疾病影响他人学习、生活或健康的;

(四)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

(五)自主创业的 ;

(六)经学校认定其它需要休学的。

 第三十六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年为单位。

(一) 因病经学校批准,可累计或连续休学,但不得超过两年;

(二)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三)因创业办理休学手续的学生,三年制学生累计最长休学年限为3年,五年制为2年。                                                                                                                                                                                                                                                                                                                                                                                                                                                                                                                                        

第三十七条  学生休学应当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附有关证明材料(因伤病休学须持学院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经所在院(系)领导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核,学籍领导小组集体研究,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休学离校手续。

第三十八条  休学学生按下列规定办理休学离校手续:

(一)一经批准休学,必须在一周内到教务处等部门办理休学手续;

(二)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三)因伤病休学,应回家治疗,往返路费自理,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休学期间户口不迁出学校,学生不得留住学校,不得随班听课和参加课程考核。

 第三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在期满两周内按下列规定及时办理复学手续:

(一)因伤病休学申请复学者,必须由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可办理复学手续;因其他原因休学复学者,须提供必要的证明,由院(系、部)、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审核,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

(二)休学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取消复学资格;

(三)应征入伍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持身份证、退伍证原件到校申请复学。

(四)经批准复学,并办理完相关手续的学生,由各院(系、部)根据其休学前课程修读情况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

 

第七章 学业警示与退学

第四十条 学校对学生学业实行预警制度,对每学期获得课程学分未达到15学分(不含任意选修课学分),学校对其进行学业警示;学业警示在期初课程补考成绩统计完成后做出,学生应据此调整自己的学习计划,更加重视课程修读。

第四十一条  每一学年累计获得学分未达到30学分者(不含任意选修课学分)或一学年累计有四门考试课程补考后仍不合格者,给予退学警示;收到退学警示的学生应予留级,并由学生所在院(系)告知学生家长和本人。

第四十二条  未达到退学条件且未超过最长学习年限,如学生本人主动申请留级,可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初学分统计结束后两周内提出申请,经学生所在院(系)、教务处审批通过后,随低年级学习。

第四十三条  留级学生上学年度未取得学分的课程必须重修,已取得学分的课程可免修;学生如果自愿可以参加已合格课程的学习和考核,如课程成绩高于原成绩,可记入成绩档案。

第四十四条  学生留级必须按留级当年的学费标准交纳学费,方可随低年级学习。

第四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退学处理:

(一)累计留级两次后,又需进行留级处理的;

(二)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年限6年内(含休学时间,服兵役学生除外)未完成学业的;

(三)休学期满不按规定时间办理复学手续的;

(四)经复学复查不合格,取消复学资格的;

(五)须休学而拒不休学的;

(六)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或严重影响他人学习和生活的;

(七)本人申请退学的;

(八)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九)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的;

(十)不交纳留级学费的。

第四十六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须由学生所在院(系、部)提出处理意见,报教处审核,经学籍领导小组集体研究、院长办公会议通过。对学校批准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通知书并送交本人,无法送交的,由学院在校园网和公告栏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10天,即视为送达,同时学校在教育部学信网上做退学操作,注销其学籍。

第四十七条  学生退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在接到退学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之内办好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退学的学生一般由家长或监护人陪护回家,路费自理。

(三)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四)学满一学期以上退学的学生,学院颁发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四十八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在接到退学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八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九条  学生毕业时进行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德、智、体、美等方面。着重政治表现、思想意识、道德品质、学习成绩和健康状况等,写出评语,肯定成绩,找出差距,明确努力方向。

第五十条  凡具有学籍的学生,依据入学年份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进行毕业审核。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一)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二)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学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必修课程、专业限定选修课程并获得学分,任意选修课程获得规定最低学分,并达到所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其它规定要求。

第五十一条  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五十二条  凡取得结业证书的学生,允许在结业离校三个月后向所在系(院)申请,经教务处审核,可重修课程,重修课程考试随在校生考试同时进行,不能单独命题、单独组织考试。经重修课程学习、考核合格后换发相应的毕业证书,换发的毕业证书日期按实际发证日期填写。

超过修读最高期限(含休学,三年制6年,五年制7年)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修读但未达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不得另行申请课程重修,也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三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发给辅修专业结业证书。

第五十四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发给肄业证书,但不包括开除学籍的学生(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发给学习证明)。

第五十五条   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院教务处负责进行审查,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六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五十七条  毕业、结业和肄业证书如有遗失或损坏,应先登报声明作废,经本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经学校核实后,方可办理相应的毕业证明书,毕业证明书与原学历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八条  对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根据学院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九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五种。

第六十条  对学生纪律处分的等次、程序和权限,按学院相关违纪处分条例实施。

第六十一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学生按学院规定的时间离校,档案、户口关系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十二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归入学院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细则由学院负责解释。

第六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邵阳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邵职院院字〔201451)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邵阳职业技术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83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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