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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考试守则

发布时间:日期:2014-09-23    |    编辑:教务处

 

《学生考试守则》

1、考生应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按监考人员要求就座,并将学生证或身份证置于座位左侧备查,考试铃响后方可答题。

2、开场30分钟后,考生方可交卷离开考场:迟到超过30分钟不得进入考场。

3、闭卷考试时,考生不得携带任何课本、笔记本、作业本或其他纸张进入考场,如有携带者,必须在开考前放到监考人员指定的地方;考试过程中发现有携带者,取消其考试资格;如有翻看者,以作弊论处。

4、考生接到考卷后,应如实填写好班级、姓名、学号。如有不实,以作弊论处。

5、凡在考试中交头接耳、旁窥、夹带、传递纸条、请人代考、交换试卷、为他人提供作弊条件者,均以作弊论处。

6、考生遇到试题字迹、符号等模糊不清时,可举手向监考人员询问,但不得要求解释题意。

7、考试结束铃响后,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将试卷叠放在桌上,按监考人员要求离场;不得将试卷带出考场,违者以作弊论处。

8、考生不服监考人员所作的违纪或舞弊处理,可以向系(部)考务组或学院考试领导小组直接申诉,但不得在考场内与监考人员争执,影响其它考生考试。考生申诉应在当场考试结束后三十分钟内提出,过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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