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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发布时间:日期:2014-11-06    |    编辑:学生工作处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一、志存高远,坚定信念。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面向世界,了解国情,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努力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

二、热爱祖国,服务人民。弘扬民族精神,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团结。不参与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影响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的活动。培养同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增强社会责任感,甘愿为祖国为人民奉献。

三、勤奋学习,自强不息。追求真理,崇尚科学;刻苦钻研,严谨求实;积极实践,勇于创新;珍惜时间,学业有成。

四、遵纪守法,弘扬正气。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正确行使权利,依法履行义务;敬廉崇洁,公道正派;敢于并善于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五、诚实守信,严于律己。履约践诺,知行统一;遵从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不作弊,不剽窃;自尊自爱,自省自律;文明使用互联网;自觉抵制黄、赌、毒等不良诱惑。

六、明礼修身,团结友爱。弘扬传统美德,遵守社会公德,男女交往文明;关心集体,爱护公物,热心公益;尊敬师长,友爱同学,团结合作;仪表整洁,待人礼貌;豁达宽容,积极向上。

七、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热爱劳动,珍惜他人和社会劳动成果;生活俭朴,杜绝浪费;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实际的物质享受。

八、热爱生活,强健体魄。积极参加文体活动,提高身体素质,保持心理健康;磨砺意志,不怕挫折,提高适应能力;增强安全意识,防止意外事故;关爱自然,爱护环境,珍惜资源。

邵阳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公约

1、上课前值日生应擦干净黑板、整理好讲台,备好粉笔。

2、衣着要整洁,钮扣要扣好。不允许赤脚或穿拖鞋、背心进入课堂和办公楼。

3、上课不要迟到,应在打上课铃前进入课堂。上课铃响后,应迅速坐好,姿势要端正。如果迟到、应在得到任课教师同意后方能进教室,进教室动作要轻、要迅速。

4、上课回答教师提问要起立,声音要响亮。在课堂上要求发言时必须先举手,得到老师同意后站起来发言。

5、在课堂附近,不要大声谈笑、追逐嬉闹。也不要到正在上课的教室门口去张望。

6、进老师办公室,应主动打招呼。未经同意不要翻动教师的物品。

7、上课时间不要使用随声听、手机、寻呼机。

8、进图书馆必须保持安静,不能大声谈笑。不要在阅览室里大声讨论问题和商量工作。

9、开架借阅的图书报刊、阅毕应放回指定的地方。

10、要爱护书刊,不许偷撕书刊中的插页、资料。戒除蘸口中唾液掀书页的不洁、不雅习惯。

1l、参加会议、听报告、听讲座、开会要提前到达。不要早退,不要随便进出。

12、不要在会场抽烟、吃东西。不要对发言者评头论足。不鼓倒掌,吹口哨等。不准拖鞋,不要把脚搁在坐位上或前排椅背上。

13、到餐厅买饭时,按先后次序排队。不要抢先,不要插队。进餐时,不要搬饭粒撒在地板和饭桌上,剩余的东西要倒在指定的地方。节约粮食光荣,浪费粮食可耻。

14、必须尊重餐厅工作人员的劳动。学会使用礼貌用语。

15、宿舍应保持整洁。物品放置有序,及时清扫。不要往窗外倒水、扔东西。

16、在自习和睡眠时间,不要在宿舍大声谈笑,不要把收录机的音量开大,不要弹奏乐器,以免影响他人。

17、借用东西必须事先征求对方同意,用毕要归还。未经他人许可不要随便拿用他人的物品。

18、到别人宿舍去,应先敲门,不要擅自闯入。

19、要爱护学校的一草一木。不要摘花、果,不要攀爬树木,不要践踏草地。

20、爱护公物,损坏公物要赔偿。借用公家物品,必须按规定办理手续,按时归还。节约水电,人人有责。

21、不随地吐痰、吐口香胶,不乱扔废纸、果皮。不要在墙上、桌上随意涂画。

22、不要在不该打球的地方打球。遵守校内交通规则,不要骑飞车撞人。

23、在公共场所遇到老师时,应主动向老师问好。外来人员问路或询问其他事件,要热情回答,主动指点。

24、外出时要注意维护学校的声誉,礼貌待人,扶老帮幼。

25、拜访他人,最好能事先约定时间,不要迟到。因故迟到应向对方比表示歉意。

26、听人讲话时,应注视讲话人,不要东张西望、翻阅书报或手中不停地摆弄东西。不要打断别人的说话,如必须打断的话,应先表示歉意。

    27、不说粗话,不要恶语伤人。不说损伤别人自尊心的话,不要取笑有生理缺陷的人。

28、男女交往,举止得体,懂得自尊自重。

29、不要擅自下河洗澡。

30、不要在铁路旁游玩。

31、横穿跨校区公路,注意交通安全。

32、不要使用大功率电器,注意用电安全。

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优化育人环境,加强高等学校校园管理,维护教学、科研、生活秩序和安定团结的局面,建立有利于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专门人才的校园秩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学校”)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本规定所称的师生员工是指学校的教师(包括外籍教师)、学生(包括外国在华留学生)、教育教学辅助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

第三条  学校的师生员工以及其他到学校活动的人员都应当遵守本规定,维护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和国家利益,维护学校的教学、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校应当加强校园管理,采取措施,及时有效地预防和制止校园内的违反法律、法规、校规的活动。

第四条  学校应当尊重和维护师生员工的人身权利、政治权利、教育和受教育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不依照法律、不得限制、剥夺师生员工的权利。

第五条  进入学校的人员,必须持有本校的学生证、工作证、听课证或者学校颁发的其他进入学校的证章、证件。

未持有前款规定的证章、证件的国内人员进入学校,应当向门卫登记后进入学校。

第六条  国内新闻记者进入学校采访,必须持有记者证和采访介绍信,在通知学校有关机构后,方可进入学校采访。

   外国新闻记者和港澳台新闻记者进入学校采访,必须持有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机关或港澳台办的介绍信和记者证,并在进校采访前与学校外事机构联系,经许可后方可进入学校采访。

    第七条  外国人、港澳台人员进入学校进行公务、业务活动,应当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并告知学校后,或按学术交流汁划经学校主管领导研究同意后,方可进入学校。

    自行要求进入学校的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应当在学校外事机构或港澳台办批准后,方可进入学校。

    接受师生员工个人邀请进入学校探亲访友的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应当履行门卫登记手续后进入学校。

    第八条  依照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进入学校的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的制度,不得从事与其身份不符的活动,不得危害校园治安。

    第九条  学生一般不得在学生宿舍留宿校外人员,遇有特殊情况留宿校外人员,应当报请学校有关机构许可,并且进行留宿登记,留宿人离校应注销登记。不得在学生宿舍内留宿异性。

    第十条  告示、通知、启事、广告等,应当张贴在学校指定或者许可的地点。散发宣传品、印刷品应当经过学校有关机构同意。

    对于张贴、散发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损害国家利益或者侮辱诽谤他人的公开张贴物、宣传品和印刷品的当事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在校园设置临时或者永久建筑物以及安装音响、广播、电视设施、设置者,安装者应当报请学校有关机构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置、安装。

    师生员工或者有关团体、组织使用学校的广播、电视设施、必须报请学校有关机构批准,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擅自使用学校广播、电视设施。

    在校内举行文化娱乐活动,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学校有关机构可以劝其停止设置、安装或者停止活动,已经设置、安装的,学校有关机构可以拆除,或者责令设置者、安装者拆除。

    第十二条  在校内举行集会、讲演等公共活动,组织者必须在七十二小时前向学校、有关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中应当说明活动的目的、人数、时间、地点和负责人的姓名。学校有关机构应当至迟在举行时间的四小时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通知组织者。逾期未通知的,视为许可。

    集会、讲演等应符合我国的教育方针和相应的法规、规章、不得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损害国家财产和其他公民的权利。

    第十三条  在校内组织讲座、报告等室内活动,组织者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前向学校有关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中应当说明活动的内容、报告人和负责人的姓名。学校有关机构应当至迟在举行时间的四小时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通知组织者。逾期未通知的,视为许可。

    讲座、报告等不得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不得违反我国的教育方针,不得宣传封建迷信,不得进行宗教活动,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

    第十四条  师生员工应当严格按照学校的安排进行教学、科研、生活和其他活动,任何人都不得破坏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阻止他人根据学校的安排进行教学、科研、生活和其他活动。

    禁止师生员工赌博、酗酒、打架斗殴以及其他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的行为。

    第十五条  师生员工组织社会团体,应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成立校内非社会团体的组织,应当在成立前由其组织者请学校有关机构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成立和开展活动。

    校内非社会团体的组织和校内报刊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贯彻我国的教育方针和遵守学校的制度,接受学校的管理,不得进行超出其宗旨的活动。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的,学校有关机构可以责令其组织者以及其他当事人立即停止活动。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损害国家财产的,学校有关机构可以责令其赔偿损失。

    第十七条  禁止无照人员在校园内经商。设在校园内的商业网点必须在指定地点经营。

    违反前款规定的,学校有关机构可以令其停止经商活动或者离开校园。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经过劝告、制止仍不改正的师生员工,学校可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师生员工对学校的处分不服的,可以向有关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对违反本规定,经劝告、制止仍不改正的校外人员,由公安、司法机关根据情节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各高等学校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

     

(国家教育委员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等学校管理,维护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人身和财物的安全,促进身心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的评分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对学生实施安全教育及管理,妥善处理各类安全事故,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第三条  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要以预防为主,本着保护学生、教育先行、明确责任、教管结合、实事求是、妥善处理的原则,做好教育、管理和处理工作。

    第四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学生指在普通高等学校学习取得学籍的全日制学生,即按国家任务,用人单位委托培养、自费三种计划形式录取的学生。

第二章  安全教育

    第五条  高等学校应将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列入学校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学校各部门和有关群众团体或组织要相互配合,积极开展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防范能力。

    第六条  学生安全教育应根据不同专业及青年学生的特点,从学生入学到毕业,在各种教学活动和日常生活中,特别是节假日前适时进行,并关于利用发生的安全事故教育学生,防患于未然。

    学校应根据环境、季节及有关规律进行防盗、防火、防特、防病、防事故等方面的教育,并使之经常化、制度化。

    第七条  高等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须注重心理疏导,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学生注重保持健康的心理状态,帮助学生克服因各种原因造成的心理障碍,把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八条  高等学校要做好学生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安全防范,建立和健全规章制度,严格管理。学校要把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纳入领导任期的责任目标,落实到年级、班主任。学校应由一名校领导主要负责。

    第九条  高等学校应确定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明确其职责,具体组织实施安全教育及其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应分工协作,积极配合。

    第十条  全体教职工要从关心学生、爱护学生出发,树立安全思想,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和改善环境与条件,保护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一条  学生发生意外事故以及学生要求保护人身或财物安全等情况时,学校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

    第十二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注意自身的人身和财物安全,防止各种事故的发生。

    第十三条  学生在日常教学及各项活动中,应遵守纪律和有关规定,听众指导,服从管理;在公共场所要遵守社会公德,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四条  学生组织集体课外活动,须经学校同意,按学校规定进行。学校须认真进行安全审查,条件不具备时不得批准。

    第十五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宿舍管理的规定,自觉维护宿舍的安全与卫生,提高自我管理能力。

    第十六条  发现刑事、治安案件或交通、灾害等事故,在场学生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学校或公安部门并协助处理。在学校范围内的,学校应迅速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减轻伤害和损失。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十七条  学生人身和财产发生一般伤害后,学校要及时调查处理,根据当事人或他人的过错,责令其赔偿损失,并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

   在校园内,发生学生非正常死亡、重伤或被窃、失火等造成财产重大损失事故后,学校应迅速采取措施进行抢救、保护现场,同时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稳定情绪,恢复秩序,并协同地方有关部门妥善处理。

    第十八条  学校对事故调查后认为涉及追究刑事责任的,要及时与公安部门联系,协助调查处理。

    重大事故学校有关领导应亲自参与调查工作,交认真研究调查报告,及时处理。

    第十九条  在安全管理或事故处理过程中,学校认为有必要需搜查学生住处,须报请公安部门依法进行。调查处理案件中要以事实为依据,不得逼供或诱供。

    第二十条  重大事故发生后,学校应在一天内向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通知学生家长。事故处理结束后一周内书面报告有关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教学、学习过程与日常生活中,因学校或有关单位责任发生死亡、重伤或残疾,由学校或有关单位承担责任,做好处理及善后工作。

    在教学、实习过程与日常生活中,学生因不遵守纪律或不按要求活动而发生意外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因忽视安全生产、管理不善;工作不负责任,违章指挥;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对学生造成严重的人身、财物损害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视具体情况对有关责任人员分别给予责令检查、赔偿损失、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未经批准擅自离校不归发生意外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

    对擅自离校不归,学校不知去向的学生,学校应及时寻找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及时通知学生家长。半月不归且未说明原因者,学校可张榜公布,按自动退学除名。

    第二十四条  学生假期或办理离校手续后发生意外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  在校内正常生活及由学校在校外组织的活动中,由于不能避免的原因或自然灾害而发生的事故,由学校视具体情况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可为学生办理人身保险。

    第二十七条  凡经学校指定的专业医院确诊为精神病、癫痫病患者的学生,应予退学,由其监护人员负责领回。学生及其监护人不得无理纠缠,扰乱学校教学、生活秩序。

    第二十八条  因事故伤残的学生,经治疗后病情稳定,学校认为生活能自理,能坚持在校学习,可留校继续学习;不能坚持在校学习者,应予退学,由学校按其实际学习期限发给肄业证书,并根据事故性质和伤残程度一次性给予

适当经济补助。退学学生回其监护人所在地,当地民政等有关部门应协助做好接收、落户等工作,由当地劳动部门按国家关于残疾人劳动就业有关规定安置。

    第二十九条  学生因病死亡和责任不由学校承担的意外死亡,学校不承担其丧葬费。如家庭确有困难者,学校可酌情予以一次性经济补助。

    第三十条  因责任不在本人的意外死亡学生。由学校或有关单位参照国家关于事业职工死亡丧葬有关规定处理,负担丧葬费的全部,学校可一次性给予适当经济补助。

    无论何种情况(事故)给予的经济补助,一般不超过国家规定的学生在校期间(以四年计)的平均奖学金数。

    凡是事故责任由学校以外的其他单位、个人承担,学校不再给予经济补助。

    第三十一条  因保护国家财产和他人人身安全,见义勇为而致残或英勇牺牲的学生,学校应报请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相应的待遇。

    第三十二条  对事故处理不服或持有异议者,可向学校或学校上一级部门申诉,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事故处理,参照本暂行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暂行规定结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试行。

    第三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等学校可根据本暂行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本暂行规定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教育部令第十二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及时;妥善地处理。

    第四条  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指导学校落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措施,指导、协助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五条  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

    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

    第六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在不同的受教育阶段,应当根据自身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

    第七条  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为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

第八条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九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

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条  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第十一条  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学生自杀、自伤的;

    ()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第十四条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章    事故处理程序

第十五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应当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有条件的,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

第十六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情形严重的,学校应当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属于重大伤亡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学校要求或者认为必要,可以指导、协助学校进行事故的处理工作,尽快恢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十八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与受伤害学生或者学生家长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双方自愿,可以书面请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收到调解申请,认为必要的,可以指定专门人员进行调解,并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调解。

    第二十条  经教育行政部门调解,双方就事故处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在调解人员的见证下签订调解协议,结束调解;在调解期限内,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者调解过程中一方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调解。调解结束或者终止,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一条  对经调解达成的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反悔的,双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事故处理结束,学校应当将事故处理结果书面报告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重大伤亡事故的处理结果,学校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章   事故损害的赔偿

   第二十三条  对发生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伤害事故赔偿的范围与标准,按照有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中的有关规定确定。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时,认为学校有责任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提出相应的调解方案。

   第二十五条  对受伤害学生的伤残程度存在争议的,可以委托当地具有相应鉴定资格的医院或者有关机构,依据国家规定的人。体伤残标准进行鉴定。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适当予以经济赔偿,但不承担解决户口、住房、就业等与救助受伤害学生、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无直接关系的其他事项。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

    第二十七条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

    第二十八条  未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学生的行为侵害学校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组织、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九条  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经调解形成的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应当由学校负担的赔偿金,学校应当负责筹措;学校无力完全筹措的,由学校的主管部门或者举办者协助筹措。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举办者有条件的,可以通过设立学生伤害赔偿准备金等多种形式,依法筹措伤害赔偿金。   

    第三十一条  学校有条件的,应当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学校责任保险,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鼓励中小学参加学校责任保险。提倡学生自愿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在尊重学生意愿的前提下,学校可以为学生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创造便利条件,但不得从中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章   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第三十二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学校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顿;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三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未履行相应职责,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学校纪律,对造成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相应的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受伤害学生的监护人、亲属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无理取闹,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或者侵犯学校、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的,学校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可以依法要求赔偿。

第六章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是指国家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的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各类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在上述学校中全日制就读的受教育者。

    第三十八条  幼儿园发生的幼儿伤害事故,应当根据幼儿为完全无行为能力人的特点,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  其他教育机构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参照本办法处理。在学校注册的其他受教育者在学校管理范围内发生的伤害事故,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0291日起实施,原国家教委、教育部颁布的与学生人身安全事故处理有关的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在本办法实施之前已处理完毕的学生伤害事故不再重新处理。

国家教育委员会办公厅

关于禁止高等学校学生酗酒的通知

(88)教政厅字00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高教(教育)(),委属高等学校:

    目前,高等学校的秩序是好的,但也存在的一些混乱现象。问题之一是少数学生在校酗酒,并因此引起打架、斗殴和治安、刑事案件,有的甚至直接诱发不安定事端。酗酒和酒后闹事与社会主义大学应有的良好风尚和大学生的身份很不相称,不仅会扰乱学校的正常秩序,危害师生安全,而且会影响学生的身体健康和正常学习。因此,要禁止高等学校学生酗酒。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禁止高等学校学生酗酒。对酗酒者和酒后肇事者,要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对触犯法律的,要由公安、司法部门依法处置。

二、高等学校校园内的食堂、餐馆、饮食摊点,一律不得出售啤酒以外的各种酒。如有违反,要给予经济和行政处罚。

三、节庆日和学生毕业、结业时的聚餐活动,一律不得饮用啤酒以外的各种酒,在饮用啤酒和其他饮料时也要适度。

四、各高等学校可根据上述精神,研究制定关于禁止高等学校学生酗酒的具体规定,作为校规,并在充分进行教育、取得大多数人赞同后切实执行。

     

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学生公寓安全管理的

     

(2002年8月26)

教社政[2002]9

根据中央和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有关指示,结合近一时期有关部门开展学校安全大检查中发现的新问题,为了在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公寓安全管理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学生公寓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学生公寓是学生日常生活与学习的重要场所,是课外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工作和素质教育的重要阵地。在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不断深化的形势下,学生公寓建设和管理的格局日趋多样化。不同学校学生集中住宿,教学、生活管理相对分离等情况,使学生公寓的教育功能越来越突出,安全管理工作的难度加大,学生公寓成为学校安全事故的多发地段并成为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学生公寓安全管理事关学生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学生公寓安全状况关系到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关系到学校和社会的稳定,也关系到我国高等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要从维护稳定大局和推进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高度,增进政治责任感和紧迫感,重视并切实担负起维护学生公寓安全的领导责任,采取切实措施,全力做好学生公寓安全管理工作,为学生创造一个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二、进一步建立健全高等学校学生公寓安全管理的体制和机制

各高校主要负责人作为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第一负责人,对包括学生公寓在内的学校安全与稳定工作负总责,要有相当时间和精力抓安全保卫工作,分析形势、制定措施、督促检查。要形成“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协同抓,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工作机制。要将学生公寓安全管理纳入目标管理范畴,制定目标管理细则,逐级签订安全责任书,做到层层把关,责任到人。

要不断研究学生公寓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安全管理工作的前瞻性、预见性,坚持以预防为主,标本兼治,逐步建立起长效安全防范机制。要加强制度建设,保证公寓安全工作落到实处。高校后勤或物业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学生公寓的各项管理制度,制定公寓设施管理和使用制度,确保大学生在住宿、用水、用电、饮食、防火、防盗等方面都有章可循;建立安全工作检查制度,做到全面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定期检查和日常防范相结合,对发现的事故隐患要及时进行整改;建立安全工作信息的收集、处理和报送制度,确保重要信息及时、准确上报;建立值班制度和门卫制度,开通二十四小时固定值班电话;特别是建立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对玩忽职守和渎职行为要严肃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要高度重视学生公寓的基础设施建设。对拟兴建的学生公寓,在设计施工时要认真落实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对由社会投资兴建的大学城,各拟进驻高校在签约前要认真查看公寓楼的安全设施,如安全设施不齐全或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应提出改进意见;

对已经进驻的,如果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安全设施和设备存在故障或隐患,应立即通知物业部门检修。对学生公寓要定期进行安全达标检查,安全防护设施不齐全的要尽快补全,电线、电缆等设施陈旧老化的要及时进行更新。对于火灾隐患严重的学生宿舍,要加大改造力度,同时要加强管理,特别是注意杜绝私拉乱接电话线、电源线和电脑线,以及违章用电、私自使用大功率电器和违规使用各种电器造成线路超负荷的现象。高校后勤或物业管理部门要不断改善学生公寓和社区的安全设施。学生社区内要设立必要的交通、安全警示装置,建立报警点。学生公寓内要设立火灾预警监视系统、恶性用电识别装置等,通过技术防范设施,防止火灾发生。要加强学生公寓安全保卫工作人员的技术配备和条件保障,每年都应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安全保卫设施和装备的添置和更新。

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要加强对学生公寓安全制度执行情况、安全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情况的检查监督,各高校应结合各自的实际,加强检查监督。

三、切实做好思想政治工作进公寓

高校在学生公寓思想政治工作和管理工作中要增强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充分发挥思想政治工作的传统和政治优势,结合学生学习和生活的特点,密切同学生的联系,及时掌握学生的动态,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思想品德、行为规范教育,指导和督促学生遵守校规校纪,维护学生杜区正常的生活、学习和娱乐秩序。要根据教育部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教党[2000]2l)要求,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选派一定比例的优秀政工干部和政治辅导员进驻学生公寓。

要进一步落实党团组织进公寓。既可以在现有校、系(学院)、年级、班学生党团组织体系的基础上,以寝室为单位建立学生党团小组;也可以根据公寓规模的大小,以1幢或几幢公寓为单位建立学生临时党团支部。要提高学生德育考评的科学性、实效性,把学生在公寓的表现与学生品德鉴定、优秀学生评选及奖学金的评定等结合起来。要培育和发展学生公寓的自我管理组织,注意发挥这些组织在公寓安全工作中的作用,把学生公寓建成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场所。在每个学生寝室设寝室长的基础上,每层设层长,每幢楼设楼长。楼、层长及时向学校和公寓管理部门反映学生的意见、要求,协助辅导员、宿舍管理员排解矛盾。要探索以学生公寓为基地开展校园文化活动的方式和途径,引导学生开展各种健康的活动,促进学生公寓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要加强安全教育与宣传,增强师生员工的安全意识。各高校要本着“教育在先,预防在前”的原则,坚持不懈地抓好学校安全教育与宣传工作。要善于通过新生入学教育、安全知识讲座、演讲会、报告会等形式,充分利用广播、闭路电视、宣传橱窗、板报等载体,将学生公寓安全问题列入重要内容进行广泛深入的教育,努力提高广大师生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不仅要抓好有关安全工作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的学习宣传,而且要抓好基本安全常识的普及教育,帮助他们了解和掌握一定的安全防范知识和技能,提高学生的自我保护能力。

要从实际出发,突出重点,切实增进宣传教育的实效。当前学校安全教育的重点是加强学生的消防安全、饮食安全和校区之间往返的交通安全。要加强对学生的法制教育,培养学生遵纪守法的良好行为习惯。同时,把对学生的安    全教育经常化、制度化,在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期间,都要有针对性地提出安全要求,对违法违纪的学生及时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必要的处罚。要加强对学生公寓管理人员和治安人员的法制与道德教育,努力提高安全防范意识。物业管理部门要牢固树立正确的经营理念,强化安全意识、服务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安全保卫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

四、加强领导、明确职责,确保学生公寓安全

在推进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过程中,对学生公寓的管理,特别是对公寓内学生的思想教育、日常行为管理和安全管理,要始终作为高校教育和管理的一项主要职责,不能有丝毫忽视和松懈,不能推向社会,不能留下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空白点。学校和物业管理部门在学生公寓安全管理工作中要明确职责。各高校要做到组织健全、机构落实,责任明确、人员到位。学生的思想教育与日常行为管理主要由高校负责,学生公寓安全设施的安装及维护主要由物业管理部门负责。物业管理部门要设立安全保卫机构,成立专职队伍,切实担负起管理范围内的安全保卫工作。本着对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负责的态度,改善学生公寓的服务和管理。要把公寓安全保卫工作作为工作重点,特别是严格日常管理,努力做到值班门卫到位、巡逻执勤到位、检查整改到位、制度落实到位。由几所高校共同使用的学生公寓,应由各高校分别派人组成领导小组统筹管理,协调学校、业主、物业管理等部门之间的关系,通过明确的制度规定,落实安全责任。

当前,各高校、物业管理部门都要重视学生公寓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工作,要把握后勤社会化条件下学校矛盾纠纷的新特点,抓住苗头,加强预测、预防、化解工作。要积极配合公安部门做好学生公寓周边环境的治安管理工作,经常互通信息,认真分析、排查影响学校稳定的不安全因素,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教育部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

教思政厅[2007)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教育工作部门、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

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切实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近年来我部先后印发了《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教社政[2004)6)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教社政厅[2005)4),提出了明确的

工作要求。各地各高校认真落实文件精神,加强领导,建章立制,进一步规范

了学生住宿管理工作。但是,目前仍有高校未按文件要求安排学生在宿舍和公

寓内按班集体住宿。现就有关问题强调通知如下:

1、认真落实按班级住宿的工作要求。学生班级是学校工作的最基层,是学生的基本组织形式,是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主要组织载体。组织学生按班级住宿,有助于加强班级集体建设,有助于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 育,有助于学生健康成长成才。实践证明,组织学生按班级住宿,是当前开展

学生教育和管理的有效方式。各地教育部门和高校要高度重视学生按班级住宿

工作。要结合学校实际精心安排,周密部署,充分利用毕业生离校和新生入学

的时机,做好学生宿舍调整工作。2007级及以后的新生要保证按班级住宿。其他年级在校生,没有按班级住宿的,要制订计划,在三年内逐步实现按班级住宿。

2、杜绝按学生经济状况安排住房。目前仍按学生经济状况安排住宿的学校,要尽快按班级调整学生住宿。同时,要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积极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

3、严格校外住宿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原则上不允许学生自行在校外租房居住。对特殊原因在校外租房的学生,要履行相关备案手续,加强信息沟通,严格教育管理。

4、继续推进思想政治教育进公寓。学生宿舍和公寓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阵地。要以按班级调整学生住宿为契机,深入推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进公寓。要充分发挥现有学生工作体系的作用,充分发挥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以宿舍和公寓为阵地,开展丰富多彩的思想政治教育活动,为学生成长成才营造良好的环境和氛围。

教育部办公厅

    OO七年七月六日发

教育部办公厅

关于高等学校处理遗失毕业证的办法

一、高等学校毕业生遗失毕业证书后,由本人持所在单位人事部门介绍

信,向原发证学校提出补具申请。原发证学校依据其学籍档案和发证记录,并

上述相关材料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领取空白毕业证明书填发,同时注销其原发毕业证书。

二、毕业证明书是毕业证书持有者遗失毕业证书后要求开具的,对其原证

书所标明的学历状况进行认可的书面证明。毕业证明书作为学历的证明,可与毕业证书等同使用。

三、高等学校使用的毕业证明书由国家教委统一印制。统一印制的毕业证明书适用于1977年恢复高考制度以后入学的毕业生。

本通知适用于各类高等学校(含民办高等学校)的管理。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转发至本地区各高等学校。

教育部办公厅

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学生证管理的通知

高等学校学生证是高等学校学生表明身份、参加学习和其它活动的重要凭证。近来,发现一些高等学校对学生证管理松懈,补发学生证缺乏必要的手续,出现一人持有多个学生证在学校和社会上使用的情况,造成学校内部管理上的混乱,也给高等学校自身造成不良影响;一些学生对学生证的保管、使用随意,丢失现象严重,一些高等学校对学生证的设计过于简单,印制质量低劣,使不法分子伪造学生证有可乘之机。为此,就加强高等学校学生证的管理提出以下要求:

一、高等学校对学生证的设计要能符合学期注册和购买火车票等的使用需

要,制作要有质量,有一定的防伪措施。

二、要健全学生证管理的规章制度,规范学生证的管理。发放、注册、补

发、注销等要有严格的程序,按规定操作,杜绝一人多证现象。

三、要规范学生证的使用场合、使用方式;对假期返家需购火车票的,要在学生证中注明乘车区间和本人是否有工资收入;对要求出示、暂扣、抵押等行为要有明确的规定,对暂扣、抵押的应及时退还学生。

四、对学生进行重视、爱惜学生证的教育,减少污损,避免丢失等现象的发生。

邵阳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和《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有关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院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教育先行,教管结合,规范管理,明确责任,实事求是,依法处理的原则,做好教育、管理和处理工作。

第三条  我院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对学生实施安全教育及管理,积极预防并妥善处理各类安全事故,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第四条   学校把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作为考核评价各系学生工作的重要指标,对在火灾、集体外出活动等方面因领导组织不力、措施不到位而发生的重大事故,给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将追究相关领导与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学生是指在籍在校全日制学生。

二、安全教育

    第六条  学院安全教育的内容是:

l、认真组织学生学习法律条文,尤其是学习《消防法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学  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增强学生法律观念和安全意识。

    2、根据环境、季节及有关规律进行防盗、防火、防病、防事故等方面的教育,并使之经常化,制度化。

    3、举办消防学习和消防宣传,教会学生在紧急情况下应急求生的方法。 

    第七条学生工作处、保卫处负责统筹规划全校学生安全教育事宜,其职责如下:

    l、根据学院实际情况安排各系适时、适事开展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识,

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防范能力。

    2、建立案例资料库,定期开展案例教育和安全警示教育。

    3、构建安全住处网,做好安全教育宣传。

第八条  作为学院的二级职能机构,其职责是:

l、根据不同专业及青年学生的特点,从学生入学到毕业,在各种教育活  动和日常学生管理中,特别是节假日前后适时进行安全教育,防患于未然。

2、每学期要开展以安全教育为主题的班级活动12次。

3、利用专题讲座、黑板报等形式,宣传普及安全知识,提高学生自我保护能力。

4、根据学生心理状况,帮助学生克服各种原因造成的心理障碍和困难,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三、安全管理

第九条   学生安全管理工作由主管学生工作的副院长牵头负责,保卫处、学生工作处、是院级学生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学校学生安全管理办法的制订,安全设施的配套、检查、督促、考评。对各种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尤其是重大安全隐患坚持及时发现,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及时整改、处理。

第十条  各系系主任和经管学生工作系领导是安全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应将学生安全管理纳入全系工作范畴。各系要经常深入学生寝室、教室等安全事故多发点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和安全隐患,做到及时上报,及时教育,及时处理。

第十一条   学生发生意外事故以及学生人身及财产的安全受到威胁时,保卫处要会同系学工办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学生人身财产安全。

第十二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注意自身和财产安全,防止各种事故的发生。

第十三条  学生在日常教学及各项活动中,应遵守纪律和有关规定,听从指导,服从管理,从事风险大的剧烈活动要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防止意外发生。

第十四条  学生自行组织团队离校活动,需经学校批准后方能进行。若安全措施不具备,学校不予批准。

第十五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宿舍和实验室管理规定,自学维护安全与卫生,提高自我管理能力。

第十六条  发现刑事治安案件或交通、灾害等事故,学生必须及时报告学校及公安部门,并协助处理。在校内应迅速采取应急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减轻伤害和损失。

四、安全规定

第十七条   学生宿舍安全规定:

l、严禁使用热得快、电炉、电热水壶、烤火器等大功率电器;

2、严禁使用酒精炉或生明火;

3、严格私接电源;

4、严禁站在危险部位晾晒衣物、向下丢摔重物、攀爬围墙和铁门;

5、严禁留宿外人;

6、严禁存放和燃放烟花炮竹及其它易燃易爆有毒物品;

第十八条  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规定:

1、学生外出,应遵守交通规则,避免发生交通事故;

2、学生必须按时回校就寝,严禁外宿不归和在校外租房;

3、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存折密码注意保密;

4、参加各种大型活动,必须服从统一指挥,遵守公共秩序;

5、学生之间严禁以任何借口打架斗殴,实施敲诈;

6、严禁私藏管制刀具和凶器;

7、不准私自下河、下水库游泳;

8、严禁攀爬屋顶、好险猎奇,以免造成意外;

9、严禁学生邀请校外人员参与同学间矛盾或纠纷处理,或实施威胁与人身攻击;

l0、严禁学生未经请假外出或擅自离校出走,或外出滞留不归。

第十九条  外出活动安全规定:

1、学生外出活动是指实习、见习、郊游、演出、社会实践等,原则上应有专人或教师负责以保证活动的顺利进行,严防种类安全事故发生。

2、任何个人、班级、团体未经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组织学生集体外出。

3、需集体外出的班级活动必须征得系和学生工作处同意,并有文字材料在系部备案。需集体外出的系级活动需得到院领导同意,并到学生工作处备案。

4、学生班级郊游,辅导员必须精心策划,周密安排,全程参加,包括要对车辆,饮食,行进路线等详细了解、落实,对全体参加郊游的学生进行安全知识教育、饮食卫生教育及布置好紧急情况下的联络方式和预案,力争杜绝交通事故、食物中毒、学生失散、意外伤害等重大事故的发生。

5、集体外出,学生必须服从辅导员和带队老师的安排、指挥,必须遵守

外出的作息时间,不得擅自滞留和离队。

第二十条  全体学生要注意保护消防设施,不得损坏和利用消防设施为日常生活服务。

第二十一条  凡经学校指定的专业医院确诊为精神病、癫痫病患者的学生,给予退学,由其监护人负责领回。患传染性疾病的学生,要隔离治疗,直至好转,方可继续学习和搬回宿舍。学生及其监护人不得无理纠缠,扰乱学校教学、生活秩序。

五、事故处理

第二十二条  学生财产和人身发生一般损害后,属系内部的,由各系负责处理,将处理结果报保卫生、学生工作处;涉及两个系以上的,由保卫处、学生工作处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意见上报分管领导;重大事故,由院领导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参与调查处理。

第二十三条  学院对事故调查后认为应追究刑事责任的,由保卫处移交公安部门并协助调查处理。

第二十四条  在安全管理或事故处理过程中,如学院认为有必要搜查学生宿舍,按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事故发生后,应及时通知家长到校协助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生违反本规定第十七、十八、十九条规定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造成严惩后果和重大损失者,除负责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外,触犯法律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造成意外事故的按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未经批准擅自离校不归发生意外事故的,由本人承担全

部责任。

对擅自离校不归的学生,应及时寻找并报告学校相关部门,及时通知学生家长;半月不归者,学校将张榜公布,按自动退学除名。

第二十八条  学生假期、休学期间或办理离校手续后发生意外事故的,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九条  在校内正常生活及由学校组织的活动中,由于不可避免的原因或自然灾害而发生的事故,按上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因事故伤残的学生,经治疗后病情稳定,学校认为生活能自理,能坚持在校继续学习,可留校继续学习。不能坚持在校学习者,予以退学,由学校按其实际学习年限发给疑业证书,并根据事故性质和伤残程度一次性给予适当经济补助。退学学生回其监护人所在地。

第三十一条  学生因病或责任不由学校承担的意外死亡,学校不承担丧葬费。如家庭确有困难者,学校可酌情一次性给予适当经济补助。

第三十二条  因责任不在本人的意外死亡的学生,由责任单位或个人给予适当经济补助。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处会解释。

邵阳职业技术学院

 2007年9月10

邵阳职业技术学院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

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的精神,为优化育人环境,加强校园管理。维护教学、工作、生活的正常秩序和安定团结的局面,建立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人才成长的校园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凡属本院人员必须佩戴校徽或“学生证”出入。外来人员进校必须出示证件,并进行登记。未有有效证件者,学院保卫处执勤人员可以查询。

第二条  新闻记者进学院采访,必须事先与学院办公室联系。经许可后并在有关人员引导下,方可进行采访。

第三条  司法公安机关工作人员进院执行公务。应事先与学院保卫处联系。并在其配合下开展工作,不得未经同意直接找当事人。

第四条  学生宿舍不准留宿校外人员和异性。违反此规定,将追究提供住宿者的责任。

第五条  严禁在校园内强贴、散发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损害国家利益或者侮辱诽谤他人的公开张贴物,宣传品和印刷品的当事者由学院保卫部门会同公安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条  禁止在校园内摆摊设点、叫卖;禁止到学生宿舍内推销商品。生活区内经营的服务项目必须在指定地点进行。

第七条  任何宗教组织和个人不得在校内进行布道、传教、宣传有神论或散发宗教传单,进行宗教活动。

第八条  外来车辆因公入校要进行登记,非因公车辆未经允许不得入校。的士、出租车不准进入校园。

第九条  在校园内组织讲座、报告等室内活动,应当事先二十四小时请示学院有关部门同意。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举行。讲座、报告不得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不得违反我国教育方针,不得宣传封建迷信,不得干扰教学、工作、生活秩序。

第十条  师生员工组织社会团体,应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校内社团组织的成立必须经学院领导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成立和开展活动、校内社团组织开展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贯彻党的教育

方针,接受学院的管理,不得进行超出其宗旨活动第十一条学生社团出版刊物、办报必须经学院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出版、与校外社团进行联谊活动.必须事先报请学生工作处同意;学生不得建立和参与跨越校际的社团组织。

第十二条  校内各种宣传标牌必须规范,内容健康,禁止随意悬挂、竖立、宣传标语和标牌。

    第十三条  师生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学院的教学、工作、生活秩序,不得破坏这个正常秩序,不得阻止他人根据学院的安排进行的教学、科研和其他活动。

第十四条  禁止学生串联、邀请校外人员进校“干预”同学间的矛盾,或纠纷或实施敲诈勒索,破坏学院的管理与秩序。

对违纪此款规定的学生将根据院规从严给予处罚。

第十五条  禁止任何人将个人间的矛盾或为某件事扩大为系、班级间的纠纷或煽动起哄、闹事、罢课、破坏校园秩序。

违纪此款规定将视情节给予校纪处分,甚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禁止学生赌博、酗酒、打架斗殴、聚众闹事。

违纪此款规定重严处理,还要受到经济处罚。

第十七条  禁止在校园内打鸟和私人饲养家犬;禁止在教学区鸣汽车喇叭和放鞭炮以及其他干扰学校教学、工作、生活秩序的行为。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保卫处解释。

邵阳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定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普通高等职业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0)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全日制高职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根据文件规定,中央高校国家奖学金的名额由财政部会商有关部门确定。地方高校国家奖学金的名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以及高校数量、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等因素确定。在分配国家奖学金名额时,对办学水平较高的高校、以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

二、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或连续两学期获得乙等(含乙等)以上奖学金的贫困学生;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优秀;

5、关心班集体,乐于助人,积极参加公益活动。

三、评审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七条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提出本校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7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31日前,将评审结果逐级报至省级教育部门。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教育部门审核、汇总后,统一报教育部审批。教育部于每年1115日前批复并公告。

四、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八条  学院根据教育厅规定的时间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九条  各系()应认真做好此项工作,广泛听取学生意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国家奖学金申报者将向全系()学生中公示2天,以防止不正之风,杜绝弄虚作假行为,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条  国家奖学金及省政府奖学金具体名额分配和其他评定要求根据政府的文件精神将单独另行文通知,省政府奖学金可参照国家奖学金评定办

管理执行。

邵阳职业技术学院

  200710

邵阳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激励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学院全日制专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在校期间各门功课成绩优秀或良好,综合评分位于年级排名较前,思想道德品质优秀,有较高政治觉悟,且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内,确实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并已通过学院对其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学生。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l、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

的原则。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各系党总支负责组织实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设在学生工作处。

1、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班主任签署意见后交所在系部,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见附件)和相关证明材料。

2、系()根据申请条件,组织初审,初审结果在系部进行不少于2个工日的公示后,连同相关证明材料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3、学生资助中心对各系()推荐的学生名单进行复审,提出拟资助名单,学院院务会集体研究,并将研究通过的学生名单向全院师生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4、公示结束后,在规定时间内将确定的获资助学生名单逐级报至省教育审批。

第四章  国家助学金的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帐算,专款专用,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对个别学生要求用于交纳学费的,必须由学生本人自愿提出书面申请,由系(部)同意后可办理交纳学费。

第十一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必须用于困难学生的资助,各系()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好评选推荐工作,若发现弄虚作假,工作不透明,出现问题,要追究系()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对已获得资助款的学生,学生所在系()有责任对获奖学生进行跟踪管理,指导学生合理使用,发现问题应及时提出建议处理意见书面报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如发现有请客吃饭、铺张浪费、通宵上网游戏、以及重大违纪等行为的,学院应根据学生所在系()调查意见予以追缴国家励志奖学金,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追回的奖学金进入学院国家资助工作专款帐户,供下学年使用。对资助学生处理有关情况将上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发放、管理及使用同时受学院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十四条   各系()、班级都要高度重视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工作,坚持评选条件和原则,要把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与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习成绩、体育锻炼、遵守校纪校规、综合素质评定等各方面情况结合起来。

第十五条  学院的各系()、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班级都要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对学生进行有组织、有计划的思想政治教育和自强自立教育,激励广大学生坚持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不断促进成功素质人才的培养,努力使其成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十六条  各系()、班级都要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的教育与引导工作,监督、指导他们合理使用国家励志奖学金,全面了解和掌握获奖学生的学习、生活、思想等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院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邵阳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金、省政府助学金评定管理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 (国发[2007]13)精神的要求,我院高职大专学生的国家、省政府助学金的评定原则及要求如下:

一、申请人范围:我院申请国家、省政府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学院家庭经  济困难、品学兼优的网录在校全日制高职专科生(其他中职类学生奖学助学办法另文)

二、申请金额:国家助学金、省政府助学金分为一等、二等、三等三种形  式。其中,一等助学金:3000/生;二等助学金:2000/生;三等助学金: 1000/生。

三、国家助学奖学金在校内分配指标时对农林专业的学生适当倾斜。

四、申请国家、湖南省政府助学金的基本条件:

l、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生活俭朴。

五、国家、省政府助学金必须用于困难学生的资助,各系()要按照公  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好评选推荐工作。对于受到校纪校规处分,上学年内  有不及格课程者,或因抽烟、酗酒、擅自外出租房和晚归、经常不参加集体活  动等不良行为而受到院系通报批评以上处理经查证属实的学生,一律取消奖助  学金的评选资格。对于营私舞弊、不按照规定条件和程序组织评选的单位和个  人,将由学院纪检监察部门查究并严肃处理。

六、对已获得资助款的学生,学生所在系()有责任对获奖学生进行跟踪管理,指导学生合理使用,发现问题应及时提出建议处理意见书面报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如发现有请客吃饭、通宵上网游戏、大肆铺张浪费等以及重大违纪等行为的,学院应根据学生所在系()调查意见予以追缴国家、省政府助学金,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追回的助学金进入学院国家资助工作专款帐户,供下学年使用。对资助学生处理有关情况将上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七、申请国家、省政府助学金的学生,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相关表格,经班主任、系()核实后报学生工作处审核,经院务会批准同意后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并将正式确定获资助学生名单上报省教育厅、财政厅备案。

八、国家、省政府助学金申请表一式二份,须A4纸。

九、学院财务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对国家、省政府助学金实行分帐核算,专款专用,确保国家、省政府助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十、国家、省政府助学金的发放、管理及使用同时受学院监察部门的监督。

十一、各系()、班级都要认真做好国家、省政府助学金获得者的教育与引导工作,加强跟踪和过程管理,广泛听取学生意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防止不正之风,杜绝弄虚作假行为,同时要全面了解和掌握获奖学生的学习、生活、思想等情况,监督、指导他们合理使用助学金。

十二、本办法自2007730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解释。

邵阳职业技术学院

    200710

邵阳职业技术学院特困学生资助办法

为帮助我院品学兼优经济贫困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特困学生的资助办法如下:

一、特困学生的资助条件

l、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思想觉悟高。

2、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年度综合素质测评达到良好以上。

3、有当地政府或民政部门有关特困的证明材料。

4、学习刻苦,态度端正,年度各科考试成绩良好以上。

5、生活俭朴、无吸烟、酗酒、通宵上网、打桌球等挥霍浪费行为。

二、特困学生资助标准

每年每人500元或一次性补助资助(特殊困难)

三、特困学生资助实施程序

l、学生本人交申请报告及当地政府或民政部门的证明材料,班主任签字核实。

2、由教务处提供学生年度内的学习成绩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组织学生资格审查及初评工作。

3、学生工作处会同人事、计财、教务、纪检等部门进行综合审查和复评,并将评定的意见及有关材料报主管领导。

4、分管领导审批后,由学生工作处将评定结果在院内公示三天。

5、最后由学生工作处组织特困学生的资助实施发放。

四、有下列情况者,取消其资助资格:

l、学年度内留级、休学学生。

2、无正当理由拖欠学费者。

3、有违纪行为,受纪律处分者。

4、有吸烟、酗酒、通宵上网、打桌球等铺张浪费不良行为者。

五、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邵阳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加强大学生早操锻炼、课外体育活动的管理规定》

为了维护学校早操、早锻炼、课外体育活动的正常秩序,鼓励学生经常锻  炼身体,不断增强体质,提高自我保健能力和健康水平,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  建设需要的合格人才,根据国家教委颁发的《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及《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实施办法》的有关精神,结合我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考勤办法

学生要按时参加早操、早锻炼、课外体育活动。早操实行做广播操,确定  第几套广播操乐曲曲目由体育教研室研究决定,通知院团委具体执行每天的广  播和宣传。广播操做完后,学生自行进行早锻炼。学生早操、早锻炼、课外体  育活动均实行考勤,具体办法如下:

l、点名制度。

基础课部体育教研室负责新生入校后在体育课和课外活动时间完成对学生的广播操统一教学培训,相应计入教学课时计酬,在广播操统一教学完成后应及时告知学生工作处和教学系部,此前系()组织晨锻炼。学生早操期间则  体育教研室必须组织人员进行技术指导督促、抽查。

由各系、部组织各班学生出操,点名工作由各系、部学生会体育部部长总  负责,各系、部学生干部和各班体育委员负责点名,并及时通报检查结果。学  生工作委员会指导院学生会、联合院团委组织督导检查。

2、请假制度。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早操、早锻炼、课外体育活动时,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因急病或紧急事故来不及事先请假的,应在当天内补办请假手续。病假必须有学院医务室证明,事假必须有充分理由。对事假应从严掌握。

学生出操请假一天,由班主任批准;请假一星期以内,由系、部分管领导书记批准;请假一星期以上,由系()签署意见,学生工作处备案,院领导批准。不能按时参加早操、早锻炼、课外体育活动的学生名单,除交学生处备案外,各系、部每周要派专人送院团委、院学生会检查组。

学生早操视为正常教学活动内容,出操缺勤视为旷课,对旷课的学生,根  据旷课次数、情节轻重及其检查态度,按照学籍管理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  育,直至纪律处分。

出勤每两周统计一次,由系、部学生会体育部负责。统计结果一式三份,  一份交于院学生会体育部,一份交于本系、部书记办公室,一份留底。

二、考评计分办法:

学生出操个人评分作为体育课成绩考核内容的重要内容和标准之一,由学  院基础课部体育教研室在本管理规定实行前,修订出具体的体育课成绩考核方  案,报教学副院长、管学生副院长、教务处。

三、其他要求:

l、除雨天等特殊情况外,早操、早锻炼、课外体育活动每周一至周五,每月由院学生会公布班级考评结果。

2、对早操、早锻炼、活动评分未达到60分的班级,取消该学年院级先进班级和先进团支部评比资格,该班班主任也不得参加该学年院级优秀班主任的评比。具体评分标准见附一。

3、对早操、早锻炼、活动出勤未达到应出勤次数的90%(90%)的同学,不得作为该学年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和奖学金等的评优对象。

4、课外体育活动的内容、场地、器材由体育教研室安排、组织。

5、各系、部有关部门对早操、早锻炼、课外体育活动要进行认真检查、督促,加强领导,促使学生养成自觉锻炼身体的习惯。

四、本规定自2007730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邵阳职业技术学院

  200710lO

邵阳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考勤请假制度

一、学生上课、自习、实习、公益劳动和活动,早操、课间操,参加会议  等都要进行考勤,因故不参加必须请假,并有请假条,凡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  而不参加者,以旷课论处。

二、学生请病假必须有学校医务室或县级以上医院的证明。

三、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一般不准请事假,如有特殊情况(如直系亲属病  重、病危、病故)需要请假时,应由本人写请假条,按审批权限逐级审批。所有事假须提前申请、审批。病事假的审批权限规定如下:

凡请假者,由学生本人书面申请,一天以内由班主任签署意见批准;一天以上两天以内的事假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班主任签署意见后报系()审批;三天以上一周以内的事假由学生工作处审批;一周以上须报主管校长审批。

四、学生必须按准假日期按时返校,返校后按准假限的规定逐级销假,凡未销假者,按旷课论处,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校的(包括开学后不能按时返校的)必须事先信函或电报请假。返校时,事假需要乡或街道办事处以上单位的证明,病假需要县以上医院证明,按请假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否则超假天数按旷课论处。

五、请病假时间累计超过本学期的三分之一者,应令其休学。

六、批假后,将请假条交各班班主任,同时填入考勤表。

七、学生考勤在各系及班主任领导下进行,各班纪检委员负责登记本班出勤情况,填写考勤周报表,并作为德智体综合测评的主要依据之一。班级考勤不认真填写或弄虚作假的,应给予批评教育乃至处分,同时加倍扣除班级考评的总积分。

八、任何学生干部原则上不能批假,任何人不得冒充班主任或其他领导批假,不能在已批的假条上更改请假期限或增加请假人数,违者除按旷课处理外,还要视情节轻重给予适当行政处分。

九、学生在最后一期外出毕业实习,须按以下程序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作旷课论处,不予以毕业。

l、学生本人写出外出实习申请,家长签署意见,并附上家长身份证号码和联系方式;

2、必须出具实习单位证明,加盖单位公章并附留单位联系电话、地址等;

3、持以上二份证明和申请,先到各班主任和各系部签署意见,再到学生工作处审核,后逐步到招生就业处、教务处办理有关手续,最后将审批复印件交班主任、系部备案;

4、未交清学费者,不能办理外出实习申请手续;

5、必须按规定、按期返校参加毕业考试及办理毕业离校手续。

十、本规定自200784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关于禁止学生参与非法传销活动的管理规定

为认真贯彻教育部、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高校学生管理禁止学生  参与非法传销活动的紧急通知》文件精神,防止非法传销活动渗透到我校学生  当中,保护学生人身安全和切身利益,维护学校稳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严禁我院学生参与非法传销活动。

二、各系()要有组织、经常性地开展调查,防止非法传销组织渗入学生  当中。

三、广大学生要增强自我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特别是在外实习或联系单位过程中要警惕受非法传销组织蒙蔽,受骗上当;一经发现校园范围内有非法传销人员,要及时将情况报到所在系(),再由系()上报到学校保卫部门。

四、宣传统战部、学工处、团委、保卫处等职能部门和各系()要通过校园广播、校报、安全知识讲座、年级或班级大会、宣传板报等多种形式向学生宣讲非法传销活动的危害,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认知态度。

五、各系()要与公安机关及家庭相互配合,对误入传销组织的学生进行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和法制宣传工作,帮助他们重新回到学校正常的学习和生活当中。对于执意参与非法传销活动的学生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邵阳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工作处

20075

邵阳职业技术学院学生集体外出活动管理规定

一、学生外出活动是指因实习、见习、郊游、参观、演出、比赛、社会实  践等需要到校外进行的活动。学生集体外出必须指定专人(教师)负责以保证  活动的顺利进行,严防各类安全事故发生。

二、任何班级、系及其他各类团体,未经上级同意不得擅自组织学生集体 外出。否则,由此带来的一切后果自行负责,并追究组织者的责任。

三、班级活动需集体外出的必须征得系()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同意,并到学生工作处备案;系()级活动或需集体外出的须得到系()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和院领导的同意,并到学生工作处备案;各类团体活动需集体外出的,须征得该团体主管部门的领导的同意,并到学生工作处备案。

四、学生班级郊游,班主任必须参加,并精心组织。范围原则上不超出邵阳市,活动时间只能是星期六、星期日或节假日,原则上不准在外过夜。因实习、演出、社会实践等原因外出,确实不能上课或需要调课的,必须征得系主任和教务处同意,并由带队教师到教务处办理有关手续,否则学生以旷课论处,并追究组织者的责任。

五、集体外出时,全体学生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必须遵守公共场所的基本行为准则,要尊重当地的人情风俗,否则,由学生个人行为造成的交通事故、治安纠纷等由学生自行负责。

六、集体外出时,全体学生必须遵守外出作息时间,严格遵守组织纪律。不得擅自外出,不得擅自脱离队伍,更不得私自下水游泳,要按时返回驻地和学校。

七、集体外出时,全体学生必须服从带队老师的安排。学生干部应起模范 带头作用并协助老师做好外出管理工作。

八、假期集体外出实习时,各系应将外出实习的时间,返校时间,参加实的学生名册交宿管科,以便搞好返校安排。

九、学生集体外出活动中如遇意外,必须及时与系()、学生工作处、保卫处联系,以便及时处理。

十、本规定自200791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邵阳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军事训练规定

一、军训的目的

新颁布的《国防教育法》中提到:“学校的国防教育是全民国防教育的基    础,是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军训是学生接受国防教育的有效途径。是    加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提高综合素质,培养“四有”新人的一项重要措施。通过军训,增强学生国防观念、集体主义观念,激发爱国热情,培养吃苦耐劳、艰苦奋斗、英勇顽强的作风,为今后的学习和工作、生活打下良好的基础。

二、军训的内容、形式和时间安排

主要内容:解放军优良传统教育;队列、内务管理训练,学习纪律条令,    熟悉轻武器的基本使用知识,学习学校有关规章制度。

训练形式:参训新生合编为一个军训营,每个系()为一个连,班级为排。训练教官采取理论和实际操作相结合的方法,重点抓好实际操作训练。训练期间执行”连队一日生活”制度。军训结束后,举行军训校阅大会。

三、军训期间暂行规定

() 军训期间统一着军训服,保持军容严整。

() 头发干净整洁。男同学不准留长发、大鬓角和胡须,蓄发不得露于帽外,帽墙下发长不得超过1.5厘米,女同学发辫不得过肩。染发只准染与本人发色一致的颜色。

() 不得带耳环、戒指等装饰品,指甲不得过长,不准染指甲。

() 正课时间不得私自外出,不准随意脱外罩。在室外不得插手、袖手、搭肩挽臂,边走边吃东西。

() 不准吸烟。讲文明、讲礼貌、讲作风、讲道德。严格贯彻一日生活制度,严肃训练纪律。未经允许不准搞老乡聚会。严格请假制度。

四、内务卫生制度

(一)床铺设置。被子叠三折,横叠四折,叠口朝前,置于床铺一端,被子成方,褥面要整洁。

(二)枕头、毛毯置于内务里侧。

(三)床下鞋尖朝里,位于床的中央,在床的内侧l0公分外成一线摆齐。

(四)腰带和衣帽统一摆放在床铺上。

(五)牙具要整齐,牙缸在前香皂盒在后。牙膏、牙刷在缸内向门倾斜,毛巾叠二折,置于床的横梁上。

(六)地面无杂物,暖瓶、桌椅按规定摆放整齐,门窗要清洁、无灰尘,室内无蜘蛛网,灯具要洁净。

五、军事训练考核

军训作为学生在校学习的一门重要课程,进行考核。凡参加军训的学生,应按规定完成规定训练科目,考核成绩由班主任评定后交系()记入学生档案。无军训成绩或成绩不及格者不能毕业。当年无军训成绩和成绩不及格者,可随下一学年进行补训、补考。

六、军训教官和组织领导

军训教官由学院武装部和保卫处聘请部队指战员担任,地方武装部门协助。学校成立学生军训工作领导小组,军训期间的日常组织、协调等工作由学院武装部及保卫处负责。各系()要成立相应的学生军训管理组织,协同教官、武装部、学工处根据学生军训期间表现,做好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安排好军训期间的学生生活。各系()辅导员和班主任配合军训教官工作。

七、奖惩制度

对军训期间成绩优秀,各方面表现突出的班级学校予以表彰,受表彰的班级的学生在评定奖学金时,可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加分。军训期间表现不好或严重违纪的要依照《学生违纪处罚条例》处理。

八、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院人武部负责解释。

邵阳职业技术学院

20078

邵阳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宿舍电脑管理办法

根据学校对学生自购电脑管理的指示精神,为切实做好我院学生宿舍电脑

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管理试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一、各学生宿舍电脑管理实行业主负责制(拥有电脑的同学对自己的电脑管理负完全责任);若电脑为合伙购买,合伙者则为电脑、电视业主管理的共

同责任人。

二、自购电脑的学生应妥善保管电脑,如有损坏、被盗现象,责任自负。

三、学生宿舍电脑使用必须遵照如下规定:

1、原则上大一的学生不能在宿舍配置使用电脑,大二以上的学生才可申请在宿舍配置使用电脑。

2、学生宿舍电脑的使用不得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严禁在上课、自习和晚就寝以后的时间利用电脑上网、玩电游、看碟放音响等,发现一次给予通报批评,两次给予警告处分。

3、电脑使用校园宽带上网时,严禁点击诸如色情、暴力以及“法轮功”等邪教组织和反动垃圾网站,违者将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的处分。

4、严禁跨寝室联网或联局域网,严禁通过校园宽带网进行赌博、非法交易、网上诈骗以及不诚信行为等违纪违法活动,违者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5、宿舍使用电脑的电源设备必须遵守学校关于宿舍用电安全的有关规定执行,凡是因学生私拉乱接而导致的安全问题,其责任由学生本人负责,并按照学院有关规定要给予处罚。

6、凡安装校园宽带网的宿舍,必须自觉爱护宽带网设施,不得损坏宽带网线路,如损坏须照价赔偿,并按照《学生违纪处罚条例》进行处理;情节严重者,将依照国家电信法规查处,并追究刑事责任。

7、需购置电脑在宿舍使用的学生,必须先向有关系()、宿舍管理中心和学校网管中心递交书面申请,得到审批后才能购置,并要与系()和网管中心签定责任协议书后交宿舍管理中心备案方能使用。

四、使用电脑如违反上述规定,不遵守自己承诺的同学,除按规定处罚外,宿舍管理中心、网管中心、系()、学生工作处有权暂时对电脑及网络设备进行收缴,责任人并要缴纳一定的保管费。

五、本规定自2007720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处宿管中心负责解释。

邵阳职业技术学院女生公约

为了加强我院女生管理制度,提高女生思想道德素质,培养自觉良好的道德习惯,使我院女生工作更上一个新的台阶,根据《湖南省邵阳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条例》,特制定如下公约:

一、思想道德方面

1、凡有抽烟、喝酒、私自下河游泳等不良行为者,扣其操行分510分,并给予通报批评。

2、凡有打架斗殴、偷盗、“三陪”等恶劣行为者,扣其操行分5l0分,并给予行政处分。

3、在宿舍内经商者,没收全部物品,并扣操行分2分。

4、在校期间,中专生不允许谈恋爱,经举报查实,扣操行分10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并通知其家长。

5、着装整洁、得体;不要化妆,染发、烫发、戴首饰;不要穿奇装异服;不要穿拖鞋进教室,违者扣操行分2分。

二、纪律方面

l、晚就寝纪律

(1)晚就寝熄灯后,五分钟之内,各寝室必须保持安静,不得大声讲话、大声喧哗更不能接打电话,违者每人次扣操行分2分。

(2)晚就寝熄灯后,不要在走廊上谈笑、聊天,违者每人次扣操行分2分。

(3)晚就寝熄灯后,不得洗衣、洗澡、放音响机等影响他人休息的事情,违者每人次扣操行分12分。

(4)晚就寝熄灯后不得在寝室点蜡烛,违者每人次扣操行分1分。

(5)女生干部执勤时,同学不得无理顶撞漫骂,否则扣其操行分3分,并给予通报批评。

2、其它纪律方面

(1)双休日或节假日必须在l030之前赶加寝室,在外面留宿者须由班主任、系()和学生工作处老师批准,将假条交到女生部请假。若临时有事需出去者,须持校牌在门卫处登记后方可出校门,并在星期一晚700之前将假条交到女生部,违者扣其操行分5分,并给予通报批评,通知其家长;查晚归时任何人不得乱窜寝室,违者扣其操行分3分;不允许代替他人划名字,如有代划者,扣其操行分5分,并给予通报批评。

(2)女生不得随意带男生上楼,如有特殊情况,必须经门卫同意,违者扣其操行分2分。(同样女生也不能进男生寝室)

(3)未经宿舍管理中心、系()、学生工作处同意不得任意调换寝室、床位,并请每个同学在自己的床铺上贴好自己的名字,以便周末查勤。

(4)离开寝室必须关好寝室门、关好水龙头;不得在寝室养宠物,违者扣操行分3分,并没收宠物。

三、卫生方面

1、严禁在室外、室内、窗台乱倒垃圾、倒脏水、弄脏物,违者每次扣操行分2分并扣该寝室班级月评。

2、严禁在寝室墙壁上贴画、粘物;不准拉床帘。

3、寝室内务整理按军训要求:地板干净;被子是四方块,床单整洁,床上衣物摆放整齐;桶子、杯子、帕子摆成一条线;鞋子摆放整齐成一条线;门窗干净,玻璃明亮。

4、保持室外清洁:走廊垃圾应集中堆放;不能在走廊及墙上晾挂衣物;墙上无脚印等污渍。否则,扣除该寝室责任人员个人操行分及班级月评。

四、其它方面

l、积极参加女生部组织的各项活动,不得无故缺席。

2、女生干部严格执行条例,对玩忽职守不称职的造成工作失误者操行分13分。

3、对违纪现象,具体由女生部负责开扣分单,落实到班,请认真遵守以上条例。

邵阳职业技术学院教室管理制度

一、教室是教学的主要场所,学生应以主人翁的态度爱护公物、维持秩序、讲究卫生,时时处处表现高度文明的风貌和高等学校的尊严。

二、上课不得无故缺席或迟到、早退。学生因故迟到应报告老师,经同意后方能进入教室,不得影响教学秩序。

三、每个教室上第一节课和最后一节下课时,学生全体起立,教师还礼后方可坐下。

四、不得穿拖鞋或只穿背心、内短裤进教室。

五、上课时应保持室内肃静,集中思想,专心听讲,不得交头接耳或进行与本课程无关的活动,不允许发生对教师起哄、喧哗等无礼貌行为,不准吸烟或吃零食。听课时遇有问题应先举手,经教师同意后起立提问。

六、自习期间要保持室内安静,不得高声谈笑或搞文娱活动,通过走廊或上下楼梯要轻步小声。

七、保持室内整洁,不随地吐痰,不乱丢瓜壳、果皮、纸屑。室内要每天打扫,定期进行大扫除。

八、爱护公物,不在门窗、课桌、墙壁上涂写、刻写或踏脚印。严禁私自拆取灯具或播音器材,损坏公物照价赔偿。

九、节约用电。室内人少应节约用灯,最后一个人离开教室应随即关灯。

十、不准在教室等学习场所谈情说爱。

十一、建立值日生制度,做好安全保卫和室内清洁工作。课前擦净黑板、讲台。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同学,任何人有权制止,情节恶劣者给予相应赔偿处罚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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