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院学生社团组织的规范管理,充分发挥学生社团组织在校园文化建设中的积极作用,促进学生社团组织健康发展,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2l号令)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邵阳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是指由本院学生自愿组成的学术性、知识性、娱乐性的社会团体的群众性组织,学院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学、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三条 学生社团组织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以促进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和提高学生自身综合素质为根本宗旨,自觉接受学院党政组织及主管部门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 学生社团须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由院团委统一管理,具体管理机构为学院团委社团部。
第五条 学院提倡、支持和鼓励学生社团组织在科技、文化、体育和艺术等领域内依照规定独立自主开展活动。
第六条 学生社团组织发展成员,只限于院内的在籍学生。
第七条 学生社团组织实行登记制。成立学生社团组织;系级组织先经所在系党团组织初审同意;院级组织由院团委直接审查,并到院党委宣传部申请登记。
社团规模控制在20—100人之间,否则不予登记。
第八条 学生社团组织申请登记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系党团组织负责人签署意见的登记申请书;
(二)社团组织章程;
(三)社团组织负责人姓名、年龄、系、班级、职务及主要组成人员;
(四)党员指导教师(至少一名)和业务指导教师姓名;
第九条 学生社团组织章程需载明下列事项:
(一)社团组织的名称、宗旨;
(二)主要经费来源用途及管理办法;
(三)组织机构;
(四)负责人产生的程序及职权范围;
(五)社团组织的活动期限。
第十条 院党委宣传部和院团委在受理后十五天内,应以书面形式作出核准登记或不予登记的答复。对准予登记的学生社团组织,发给由院党委批准的证书。
第十一条 学生社团组织的印章要严格管理。学生社团组织登记证书不得涂改、转让、出借,如有遗失,应及时声明作废,并向登记机关申请补发。
第十二条 学生社团组织改变名称,更换负责人或其它与原登记情况不相符的变动,应在改变后一周内到申请登记机关办理手续。
第十三条 学生社团组织自动解散时,应到原登记机关注销申请登记。
第十四条 学生社团组织所在系的党团组织对该社团组织的活动有指导义务。
第十五条 学生社团组织开展活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报请系或院团委、院学生处同意,并到院后勤保卫处备案:
(一)接受企事业单位或个人赞助开展活动;
(二)邀请外校学生社团组织共同开展活动;
(三)在院外开展活动;
(四)其它影响重大的活动。
第十六条 学生社团组织可自办一份刊物,须向院党委宣传部申请登记,须批准后方可编印并接受管理。
第十七条 学生社团组织自办刊物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校纪校规,不得超出登记宗旨和范围进行活动。
第十八条 学生社团组织自办刊物主办者须提前将每期刊物的主题内容呈报院团委、院党委宣传部审稿。
第十九条 学生社团组织自办刊物主要用于内部交流,一般不向院外组稿,不在校际间聘请编辑、记者等人员;刊物一般不与兄弟院校交流,如确需交流,须经院党委宣传部批准。
第二十条 院团委每学年对学生在社团实行学年注册、检查和评优制度。学生社团组织每学年向院团委提交工作总结及有关活动材料。
第二十一条 院内学生社团组织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院党委宣传部、院团委、院学生处、院后勤保卫处可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警告、停止活动、撤销登记、依法取缔等处罚,对当事人则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二)涂改、转让、出借社团组织证书;
(三)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
(四)违反规定,贪污、私分、挪用、滥用社团经费或赞助费者;
(五)社团成员个人盗用学生社团组织名义开展活动者;
(六)社团成员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
(七)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学校声誉、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施行前成立的学生社团组织或自办刊物尚未登记的,应在本条例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有关条款办理申请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规定如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2007年8月4日起施行,由院团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