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党总支:
本学期发展党员工作即将启动,现将市委组织部文件《关于在发展党员工作中试行“八项制度”的通知》(邵组通【2013】41号)转发给大家,请认真学习,并在发展党员的工作中贯彻执行。
组织人事处
2014年11月26日
中共邵阳
中共邵阳市委组织部文件
邵组通〔2013〕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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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发展党员工作中试行“八项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组织部,市直机关工委组织部,市直有关单位党委组织(政工、人事)科,党组织关系在邵的部、省属单位党委组织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发展党员程序,确保发展党员质量,增强党员队伍的生机与活力,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3〕4号)、《中共湖南省委关于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实行培训制、票决制、公示制、责任制的意见》(湘发〔2006〕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在全市发展党员工作中试行推优制、培训制、票决制、公示制、指导制、预审制、记实制、责任制等八项制度。
一、推优制
全市各基层党组织要注重发展社会各阶层优秀分子入党,做好各类优秀分子推荐、评选、表彰的组织指导工作,做好各类优秀分子中的入党申请人的教育培训工作,努力提高发展党员质量。
(一)发展优秀村(居)民入党
1、村(社区)党组织和村(居)委会一般每两年组织一次优秀村(居)民评选活动。乡镇(街道)党(工)委加强对优秀村(居)民评选活动的指导,建立优秀村(居)民台账。
2、村(社区)党组织和村(居)委会要组织党员和村民代表召开会议,推选优秀村民。
3、村(社区)党组织发展党员原则上从近五年内评为优秀村(居)民的入党申请人中产生。不是优秀村(居)民的对象发展入党须报县(市、区)委组织部审查同意后才能按程序发展。
(二)发展优秀共青团员入党
1、各级团组织要定期组织开展优秀团员评选活动。
2、党组织指导共青团组织开展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发展对象的工作。
3、发展共青团员入党,原则上从评为优秀团员的入党申请人中产生;不是优秀共青团员的发展对象入党,须按党组织隶属关系报经县级或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审查同意后才能按程序发展。
(三)发展高校优秀学生入党
1、市内高校要定期组织开展优秀学生(含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等,下同)评选活动。
2、高校党组织发展学生党员,从被评为优秀学生的入党申请人中产生。
(四)发展优秀员工入党
1、企事业单位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要定期开展优秀员工评选活动。
2、企事业单位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党组织发展党员原则上要从各类优秀员工的入党申请人中产生,不是优秀员工的对象发展入党,须报经县级及其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审查同意后才能按程序发展。
二、培训制
(一)培训对象:经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确定为发展对象前后,必须参加短期集中培训。
(二)培训实施:原则上由各基层党(工)委组织实施,也可以由县市区委组织部或相当于县一级的党(工)委组织部门组织进行集中培训,培训对象相对较少的党组织可采取联合、委托等形式开展集中培训。培训主要依托各级各类党校等培训阵地。
(三)培训内容:培训的主要内容是《党章》、《细则》、《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和党的基本知识,中央组织部编写的《入党教材》作为学习辅导资料。培训应注重实效,授课方式可灵活多样,主要包括专题讲授、学习讨论和实践活动等。
(四)结业考试:在不少于四十个学时(一般为5-7天)的集中培训结束后,要进行结业考试,培训缺课超过三分之一课时的直接定为不合格,没有经过集中培训的不得参加考试,考试成绩合格者颁发结业证书。未经过培训(个别特殊情况除外)或结业考试不合格的,不能讨论其入党问题。
三、票决制
(一)票决对象 。拟接收为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拟转为正式党员的预备党员。
(二)票决办法。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主要程序:1、主持人通报应到会、实到会人数情况,提出监票人、计票人建议名单进行表决。2、监票、计票人领取、清点和发放表决票。3、主持人作填写表决票的说明。4、投票(收票)并清点票数。 5、当场计票并汇总,监票、计票及有关人员签字。6、主持人宣布票决结果。
(三)有效票确认。投票人对同一票决对象,只能在表决票中选择一个自认为合适的选项作为意愿,对同一票决对象表达两种及其以上意愿的视为无效票;不表达意愿的视为弃权;因故未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会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统计在有效票数内。
(四)监票计票。党支部大会监票人和计票人由党支部提名,不得为票决对象,监票人负责对全过程进行监督;计票人负责领取、发放并清点、统计表决票。接收为预备党员、预备党员转正,同意票数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方为通过。
(五)有关要求。1、接收预备党员与预备党员转正,实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人数的一半,会议方能进行。 2、讨论两人以上入党或转正时,必须逐个讨论,然后投票表决。3、票决结果写入党支部大会决议,大会决议、票决对象得票情况应填入《发展党员综合资料》与《入党志愿书》等材料,连同票决原始票据以及其它有关材料一并报上级党(工)委审批。4、未经票决或票决未通过的,一律不予审批,其中吸收预备党员票决未通过的,半年内不得再次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其发展为预备党员,预备党员转正未通过票决的,支部大会应根据预备党员表现作出“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决议。
(接收预备党员与预备党员转正票决相关表单见附件1- 4)
四、公示制
(一)公示对象和内容
1、公示对象:拟接收为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拟转为正式党员的预备党员。
2、公示内容:公示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籍贯、单位及职务等基本情况和推优情况、申请入党时间、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时间、确定为发展对象时间等时间点,以及支委初步意见,受理群众意见的方式、时间、地点等。
(二)公示时间和形式
1、公示时间:5-7天。在召开拟接收预备党员和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党员大会之后,报上级党委审批之前进行。
2、公示形式:公示内容经上级党(工)委审核后,通过公开栏、板报、宣传橱窗及党建网站等平台,在公示对象的工作单位与生活所在地进行公示。
(三)反映情况处理
对群众意见要认真分析,集体研究,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党支部要安排专人受理群众意见,需要上级党(工)委调查核实的问题,上级党(工)委应及时指派专人(2人以上)调查处理,并听取公示对象对反映问题的说明或申辩。公示结束后,对没有反映或反映问题经核实不影响发展或转正的公示对象,应及时报上级党(工)委审批;对群众意见大,经调查核实确有问题,不符合相关条件的公示对象,党支部应重新审议,不予通过。
(吸收预备党员与预备党员转正公示样例见附件5-6)
五、指导制
乡镇(街道)党(工)委对村(社区)党组织发展党员工作进行指导,提前介入、从严把关,确保发展党员工作质量。
(一)指导范围
村(社区)党支部召开研究吸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的党员大会。
(二)指导人员
乡镇(街道)党(工)委必须委派2名党员干部进行指导,其中1人为党(工)委委员。
(三)指导职责
指导人员要认真负责地指导好村(社区)党组织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如该村(社区)在发展党员过程中出现违反《党章》和发展党员工作相关规定等违纪违规问题,根据具体情形追究参与指导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的责任。具体职责如下:
1、指导村(社区)党组织做好相关会议组织工作,审查会议程序是否规范,提前通知参会人员,准备好表决票、报告单、会议记录等会议材料。
2、在支部党员大会前严格审查发展对象吸收为预备党员、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的个人材料,审查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材料是否齐全。审查不合格的,支部不得召开党员大会进行讨论表决。
3、全程指导监督,全面掌握会议有关情况,对会议是否有效、程序是否规范等情况进行严格把关,防止出现违反原则、违反程序等情形,指导处理会议中所遇到的有关问题。
4、在实行票决制的表决会议上指导党支部清点好有效表决人数、推选监票人和计票人,公开唱票、计票,当场公布得票情况,确认票决结果是否有效。
5、监督村(社区)党组织严肃发展党员工作纪律,坚决制止伪造入党材料、代签名、会前行贿拉票、会后送礼请客等不不正当行为。
6、在相关会议记录、入党材料上亲笔署名并签具意见。
7、在乡镇(街道)党(工)委审批预备党员前,广泛听取党员与群众意见,同发展对象进行谈话,作进一步考察,将谈话情况与个人意见如实填入《入党志愿书》、《发展党员综合资料》。
8、指导村(社区)党组织及时收录整理入党申请书、《入党志愿书》、《发展党员综合资料》和其它应归档材料,建好党员档案呈报乡镇(街道)党(工)委。
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等单位中的党组织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其上级党组织可参照此办法进行指导。
六、预审制
基层党(工)委、县一级党委组织部门要对发展党员工作提前介入,对基层党组织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审核把关,规范发展党员程序。
(一)预审对象
拟提交支部委员会讨论研究的发展对象、拟提交支部党员大会讨论表决的预备党员接收对象须上报基层党(工)委预审;支部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基层党(工)委研究审批前的预备党员发展对象,须按党组织隶属关系报县级党委组织部门预审,其中县市区范围内报县市区委组织部,市直设党委的部门及所属单位报部门(系统)党委预审,市委工作机构和市直隶属机关工委的单位及其下属单位报市直机关工委组织部预审。
(二)预审内容
1、入党申请书、自传;2、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考察表、发展对象呈报表;3、参加党的知识学习与培训情况;4、政治审查材料、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情况、公示情况;5、支部党员大会记录;6、《入党志愿书》、《发展党员综合资料》;7、其它需要进行预审的资料。
(三)预审程序
1、发展对象经政治审查和培训考核合格的,经上级党(工)委同意后,支委发给其《入党志愿书》。
2、支委对发展对象填写的《发展党员综合资料》、《入党志愿书》等相关材料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报上级党(工)委预审。
3、基层党(工)委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和入党手续等进行全面审查,并听取计生、公安、信访、综治等执法部门意见,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支委,审查合格者提交支部党员大会讨论。
4、支委将支部党员大会会议情况、大会决议、公示情况等填入票决通过的发展对象的《发展党员综合资料》、《入党志愿书》等资料,报上级党(工)委进行审批。
5、基层党(工)委同发展对象进行谈话,作进一步考察后,重点审查发展对象是否符合资格条件、入党程序是否规范完备、入党材料是否真实齐全等,将发展对象所有材料分别整理成档报县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查。
6、县级党委组织部门对档案材料做进一步审查,有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审查的目的是把关而不是代替基层党(工)委审批。审查结束后下达具体书面意见。对基层党(工)委违规行为和有严重问题的做法,及时督促纠正。
7、基层党(工)委根据县级党委组织部门预审意见召开党(工)委会议逐个审议、表决审查通过的发展对象,做出是否批准为预备党员的决议,将审批意见填入《入党志愿书》,通知相关支委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七、记实制
党组织要按照时间先后顺序,对要求入党的申请人发展为党员的每个阶段、每个环节的情况据实填入《发展党员综合资料》。《发展党员综合资料》实行一人一本、一事一记,要做到字迹清楚、表述准确、客观真实、详细完整。市直单位的《发展党员综合资料》由市委组织部统一印发;各县市区由市委组织部提供范本,自行印发。
(一)个人基本情况记实。要准确记录入党申请人的姓名、性别、民族、籍贯、出生年月、文化程度、身份证号码、现居住地、工作单位、职务或职业,以及学习培训、个人自传、现实表现等情况。
(二)程序记实。要详细记录民主推荐、讨论决定、培养教育、政治审查、公示反馈、大会票决等环节的情况,对召开支部党员大会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及党(工)委审批等程序严格把关,重点记录发展对象的培养教育与政治审查情况、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情况、讨论发展入党和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应到会人数及参会人数、表决方式与结果、支部党员大会决议等情况。
(三)重要情况记实。要详细记录发展党员过程中出现的特殊情况和重要情况,主要包括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公示期间征求到的群众意见、反映出来问题的调查处理、支部党员大会决议与上级党(工)委审批意见不一致、异地发展党员等情况。
坚持“谁履行、谁记录、谁负责、谁签字”,由培养联系人、入党介绍人、所在党支部、基层党(工)委、县一级党委组织部门分别负责填写,分阶段、分环节,详细真实地记录时间、地点、人员、经过、结果等情况,由记录人签字并加盖相应党组织印章。
八、责任制
对发展党员工作实行“谁介绍谁负责、谁培养谁负责、谁考察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对违反发展党员工作程序,未能坚持党员标准和不履行发展党员工作职责的行为,追究相关党组织和责任人的责任。
(一)责任追究的对象
主要是基层党支部(党总支)、基层党(工)委与发展党员工作相关的责任人。具体对象为: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和预备党员的培养人、考察人、介绍人、支部组织委员、支部书记;基层党(工)委组织干事、组织委员、政工科长、分管领导、党(工)委书记。
(二)责任追究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基层党(工)委进行责任追究:
1、未能贯彻执行发展党员工作的政策和规定,对发展党员工作调查研究不够,安排部署不当,督促指导不力,造成全局工作被动或发生重大失误的。
2、未对发展对象进行集中培训的;未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或虽经审查但把关不严的;公示后对群众举报反映的问题,未进行调查核实,或调查中发现有影响发展或转正的问题而仍予以发展或转正的;泄露举报信息,造成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的。
3、审批预备党员前,未指派专人同发展对象进行谈话的;审批预备党员,未经集体讨论、表决而发展的;在审批两人以上入党或预备党员转正时,未进行逐个审议和表决的。
4、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未在3个月内审批,或因特殊情况而延长审批时间,超过6个月的;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未在3个月内讨论审批的。
5、在发展党员工作中,所需的预审材料不全而予以发展的;党委会议记录含糊不清,意见不明确的;党员档案管理不规范,造成档案遗失、被篡改的。
6、在发展党员过程中,对基层党支部出现的违反程序等问题,未及时发现和处理的;未审核支部有关材料或明知支部材料不全仍提交党(工)委会讨论的;对已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隐瞒不报,在查处过程中徇私舞弊,纵容包庇责任人的;以吸收入党为条件搞不正之风,谋取私利,或利用职权搞突击发展,或指名强制发展,或授意支部弄虚作假,伪造有关材料和记录,把不符合条件的人发展入党的。
7、重点预审对象(包括民主党派成员申请加入中共的培养对象、在校学生、私营企业主、文化程度在小学及以下的、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单位党组织中意见分歧较大的、曾有过政治历史问题或属于重新入党人员等)未及时与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沟通的。
8、未将拟吸收为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的预审材料报送县一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查的;明知发展对象的入党程序或材料存在问题而将预审材料上报至县一级党委组织部门的。
9、其它违反发展党员有关规定和程序的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所在党支部进行责任追究:
1、未经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党员大会)集体讨论同意,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的。
2、未确定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考察人;未组织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及集中培训的;未按要求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考察的。
3、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后,未听取党小组、培养考察人和党内外群众的意见,未经支委会(或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同意,而将其列为发展对象的。
4、未经上级党(工)委审批列为发展对象,接收为预备党员的;在接收预备党员时,未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实到会人数未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而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进行表决的;赞成人数未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而通过接收预备党员决议的。
5、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未及时讨论转正问题的;对不具备转正条件而给予转正的;未经支部党员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上级党(工)委批准,而给予转正或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
6、未按公示制要求对相应对象予以公示的;对公示期间,群众反映的问题未调查核实就上报上级党委审批的;
7、因支部把关不严,新发展的党员不符合党员条件或不符合在本支部发展条件以及发展程序不到位的;未按规定时间整理好支部党员大会决议及有关材料,报上级党(工)委审批的。
8、弄虚作假,伪造发展党员有关材料和记录的;会前会后存在请客、送礼、行贿拉票等违规违纪行为的。
9、其它违反发展党员工作有关规定和程序的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培养人、介绍人或考察指导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1、未能准确把握培养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和工作表现,特别是隐瞒入党积极分子不良表现的;未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培养教育的、未定期与培养对象进行谈话并认真负责地填写培养意见的;未能就有关问题及时如实向党组织汇报,致使不符合条件的人员被列为发展对象的,要追究培养联系人的责任;
2、未向被介绍人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未认真了解被介绍人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本职工作表现、经历等情况;未向支部党员大会负责地介绍被介绍人真实情况,致使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发展入党的,要追究入党介绍人责任。
3、因工作责任心不强导致考察结果失误或有意隐瞒、歪曲事实真相的;对群众反映考察对象有关问题不调查、不核实,不汇报致使考察失实的;接受考察对象的宴请、馈赠或贿赂,或利用考察之机谋取私利的;未按要求对党支部发展党员工作进行认真监督,或对违反程序等问题没有及时如实地向党(工)委报告的,要追究考察指导人员的责任。
4、其它违反发展党员工作有关规定的情况与培养人、介绍人或考察指导人员有关的,应视情况追究培养人、介绍人或考察指导人员的责任。
(三)责任追究的实施
发展党员工作责任的追究,按党组织隶属关系或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对负有责任的党员由所在党组织进行追究;对负有责任的党组织或党组织负责人由上级党组织进行追究;对问题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党组织和个人,由上级党组织或更上级党委的组织纪检部门直接调查核实追究。
(四)责任追究的时限
对违反发展党员政策和工作程序的相关党组织和责任人,要严肃及时地进行查处。责任追究处理,一般应自发现问题之日起,在60天内处理完毕。
(五)责任追究的处理
1、对发展党员过程中出现违纪违规行为的相关党组织和责任人,视上述情形依据相关法规条例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取消当年度党内评先评优资格,并在党内进行通报。对相关责任人员,情节较轻的,进行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或限期改正;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调离岗位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 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2、对严重违反《党章》和其它党内法规又不能及时纠正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要直接派人进行调查处理,必要时进行改组整顿。
3、违反《党章》、《细则》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党员大会上予以公布。
4、村(社区)党组织连续3年未发展党员的,取消该党组织年度党内评先资格,对党组织负责人给予黄牌警告;连续5年未发展党员的,对该党组织进行整顿,对党组织负责人予以降职或免职处理并通报批评。
5、乡镇(街道)存在无正当理由5年以上未发展党员的村(社区),对该乡镇(街道)党(工)委班子及相关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其党(工)委书记要向县市区委做出检查,并取消当年度党内评先评优资格。
中共邵阳市委组织部
2013年12月25日
中共邵阳市委组织部办公室 2013年12月25日印发 |
附件1
接收预备党员表决票(样式)
党支部名称(盖章):
发展对象姓名 | ××× | |
表 决 意 见 | 同 意 | |
不同意 |
说明:
1.有表决权的党员在表决意见栏的选项中选择一项打上“√”(选择两项的,为无效票;不作任何选择的,为弃权票);
2.票决实行无记名投票方式。
附件2
接收预备党员票决情况汇总单(样式)
本支部于 年 月 日召开支部党员大会,研究接收 同志为预备党员事宜。
本支部共有党员 名,其中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 名。出席本次会议的党员 名,其中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 名。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实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的半数,符合有关规定。
经无记名投票表决,结果如下:同意接收 同志为预备党员的 票,不同意的 票,弃权的 票。同意票(超过/未超过)应到会具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一半(有 名未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于会前提交了书面表决意见),票决(通过/未通过)。
监票人: 计票人:
党支部书记: 指导领导:
附件3
预备党员转正表决票(样式)
党支部名称(盖章):
预备党员姓名 | ××× | ||
表 决 意 见 | 同 意 | ||
不同意 | 延长预备期半年 | ||
延长预备期一年 | |||
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
说明:
1.有表决权的党员在表决意见栏的选项中选择一项打上“√”(选择两项或两项以上的,为无效票;不作任何选择的,为弃权票);
2.票决实行无记名投票方式。
附件4
预备党员转正票决情况汇总单(样式)
本支部于 年 月 日召开支部党员大会,研究预备党员 同志转正事宜。
本支部共有党员 名,其中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 名。出席本次会议的党员 名,其中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 名。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实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的半数,符合有关规定。
经无记名投票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同志按期转为中共正式党员的 票,不同意的 票(其中延长预备期半年的 票、延长预备期一年的 票、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 票),弃权的 票。同意票(超过/未超过)应到会具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一半(有 名未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于会前提交了书面表决意见),票决(通过/未通过)。
监票人: 计票人:
党支部书记: 指导领导:
附件5
吸收预备党员公示公告(样式)
经本人申请,××党支部教育、培养和考察,××党(工)委审查同意,××党支部于××年×月×日召开党员大会讨论吸收×××等×位同志为中共预备党员。为保证发展党员质量,增强工作透明度,特向党内外群众进行公示。凡对公示人选有异议者,请在公示期内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向××党支部反映。
公示时间:××年×月×日至××年×月×日
监督电话:××党支部:×××
××党支部
××年×月×日
姓 名 | 性别 | 出生 年月 | 文化 程度 | 现工作单位及职务或住址 | 推优 时间 | 申请入党时 间 | 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时间 | 确定为 发展对象 时 间 | 支部党员大会的初步意见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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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推优时间是指推选为优秀村(居)民、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大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员工的时间。
附件6
预备党员转正公示公告(样式)
经本人申请,××党支部考察和研究,××党支部于××年×月×日召开党员大会讨论×××等×位预备党员转为中共正式党员问题。为保证发展党员质量,增强工作透明度,特向党内外群众进行公示。凡对公示人选有异议者,请在公示期内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向××党支部反映。
公示时间:××年×月×日至××年×月×日
监督电话:××党支部:×××
××党支部
××年×月×日
姓 名 | 性别 | 出生 年月 | 文化 程度 | 现工作单位及职务 或住址 | 接收为预备党员 时间 | 申请转正 时间 | 支部党员大会的初步意见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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