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责工作暂行办法
2024-11-11

问责工作暂行办法 12024-11-11党政办公室


   




邵职院202422

问责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方针,切实加强学校党委对学校党政领导干部和学校各级党组织的管理和监督,推动学校高质量发展,督促领导干部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以实际行动做到“两个维护”规范学校问责程序,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印发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的实施办法(试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党内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问责工作坚持的原则:坚持依规依纪、实事求是,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权责一致、错责相当,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惩前毖后、治病救人,集体决定、分清责任。

    第三条  本办法问责对象是学校党委领导下的各级党组织、各部门和学校管理的副科级及以上领导干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问责,是指对上述组织或领导干部违反党章或党内其他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致使国家、学校利益或师生群众合法权益受到损害,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依照本办法追究责任。

     本办法所称不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应履行的岗位职责;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不完全履行岗位职责,或不依照规定程序、权限、责任、时限等要求履行岗位职责。


第二章    问责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党委是问责决定主体,其主要职责是审议问责建议、作出问责决定。

     第六条 学校纪委履行监督专责,协助学校党委开展问责工作,学校党的工作部门根据职责和权限,开展职责范围内的问责工作。

     第七条 学校成立问责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问责办),设在纪检监察室。问责办主任由纪委书记任,副主任由组织人事处处长、纪委副书记任,成员由纪委委员以及宣传统战部、党政办公室、教务科研处工会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问责办的主要职责是受理问责事项、组织问责事项的调查、提出问责建议、起草并送达问责决定书、反馈问责事项办理结果,受理问责申诉。


第三章 问责情形

    第八条 党的领导弱化,给党的事业和学校发展造成严重损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和各级决策部署不按要求传达学习,不认真研究部署,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不能坚持正确政治方向,不能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流于形式,“三全育人”工作弱化,存在办学功利化和行政化问题,致使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存在突出问题,出现重大失误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不力,思想政治工作流于形式,阵地意识淡薄,课堂、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教材、讲座、培训、论坛、报告会、研讨会等方面出现严重违反政治纪律问题,网络舆情监管不力或失职失责,对负面舆情预判严重失误、报告不及时、应对处置不力,致使干部、教师、员工违反政治纪律的错误观点、言论及行为得不到及时纠正,造成严重损害或恶劣影响的;

   (三)党组织在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落实职责中失职渎职,对加强党对教育工作的全面领导落实不力,党组织或各部门落实学校党委决策部署和推动工作不力,党组织班子成员或部门主要负责人缺乏担当精神,导致学校重要工作推动缓慢,严重影响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

    (四)请示报告制度落实不到位,工作中应当请示报告但不按规定或者工作要求请示报告,或者瞒报、迟报、谎报,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五)党的领导弱化需要问责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党的政治建设缺失,党内和师生反映强烈,损害党的形象,削弱党执政的政治基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党建工作责任制落实不到位、流于形式,党建和业务工作“两张皮”,致使党组织领导核心和政治保障作用弱化,党内和师生反映强烈的;

    (二)党的政治建设抓不实,政治敏锐性不,致使本部门或二级学院出现负面舆情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三)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或者“三重一大”议事规则,党政联席会议机制执行不到位,重要决策事项不经过集体研究而由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或者不能充分发扬民主,致使问题久拖不决甚至错误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其他违反《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规定的情形,情节严重的。

    第十条 党的思想建设缺失,党内或师生反映强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党性教育特别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薄弱,警示教育缺乏,党员理想信念动摇、滑坡,思想政治工作严重虚化的;

(二)党内学习制度不严,党的创新理论学习不深入、不系统,学习方法单一,理论联系实际不够,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不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其他违反《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的情形,情节严重的。

第十一条 党的组织建设薄弱,党内或师生反映强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执行“第一议题”、双重组织生活、“三会一课”等制度不到位的;

(二)未按规定和要求换届的;

(三)阵地建设不规范,对党员干部的管理松散未按程序发展党员的;

(四)领导班子不团结、缺乏凝聚力,领导核心作用发挥不足,缺乏凝聚力,民主决策破解难题能力不强的;

(五)组织建设抓得不牢,密切联系群众不够,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发挥不够的;

    (六)执行干部人事制度政策不规范或不严格影响恶的;

    (七)落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不力,漏报、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等问题突出的;

    (八)其他违反《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规定的情形,造成严重影响的。

     第十二条  党的作风建设抓得不严,党内或师生反映强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深化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若干规定〉教党〔2016〕39号、省委、市委“约法三章”不力,特别是“三公经费”监管不严的;

(二)对干部职工要求不严、约束不力,所管辖区域内发生违规吃喝、违规收受礼品礼金、违规旅游等问题,或者打牌赌博、酒后驾车等问题突出的;

(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突出,“四风”问题屡禁不止的;

(四)教风考风学风工作作风建设抓得不实,作风建设责任不到位、流于形式,按照学校《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教师师德师风建设的实施办法》《教职工队伍作风建设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等规定应当予以问责的;

(五)按照《湖南省高校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办法》应当予以追责问责的情形。

     第十三条  党的纪律建设抓的不严,导致违规违纪行为多发,造成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失职,管辖范围内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损害中央权威,情节严重的;

    (二)维护组织纪律不力,管辖范围内拒不执行上级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决定,或在选举过程中违反换届纪律要求,或存在违规出国(境)、违反国家外事纪律等问题,情节严重的;

    (三)维护廉洁纪律不力,管辖范围内出现利用或相互利用职权或影响力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或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钱交易、权权交易、“以学谋私”等情形违规发放津补贴、设立“小金库”,或存在违规插手干预基建工程、招生考试、科研管理、招标采购、经费使用、办企办学、实习培训、资产管理等问题,师生反映强烈的;

    (四)维护群众纪律不力,管辖范围内党群干群关系紧张,在处理群众来信来访或“急难愁盼”问题时,漠视群众利益,不依法依规依程序办理,或慵懒无为、效率低下、推诿扯皮、简单粗暴,出现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等情形,侵害群众利益,违规拖欠、扣留或收缴群众钱物,吃拿卡要,存在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的问题,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严重,群众反映强烈或影响恶的;

    (五)维护工作纪律不力,所管辖范围内教职工在工作中不认真履职或不正确履职,在评优评先、评审评估、职称评审、财经管理、违规收费、人才引进、人才培养、项目验收、课程开设和教材使用等过程中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热衷于搞舆论造势、浮在表面,单纯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对财务报表、就业“一把手”工程等统计数据造假失察,影响恶劣的;

    (六)维护生活纪律不力,所管辖范围内存在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等现象,影响恶的;

    (七)维护和推进党的制度建设不力,权力监督制约制度机制严重缺失,党务校务公开流于形式的。

     第十四条  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问题突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不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对职责范围内存在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重大问题不研究、不采取措施防范廉政风险,腐败问题多发频发或者发生系统性腐败的;

    (二)对管辖范围内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违纪违规问题,不讲原则、不敢管理,有责不究、执纪不严,或者隐瞒不报、包庇护短,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三)不积极配合纪检监察部门查办案件拒绝、阻碍调查措施实施不按要求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授意、指使、纵容他人阻挠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影响恶的;

     (四)职责范围内清廉学校建设工作不力,廉洁文化建设工作滞后,被学校通报的;

     第十五条 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未全面有效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党组织责任体系未建立或不清晰,党组织书记未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班子成员未履行“一岗双责”,管党治党宽松软,对党员日常监督管理不到位,好人主义盛行,搞一团和气,不负责、不担当,对职责范围内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抓早抓小,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的;

     (二)履行监督责任不力,相关部门或二级学院在聚焦“国之大者”和“校之大计”方面落实监督不力,应发现的问题未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或者整改流于形式,制度建设严重滞后,或者出现授意、指使纵容他人弄虚作假,阻挠、干扰对抗专项监督等情形的,纪检监察部门压案不查、瞒案不报,或未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等法规开展监督执纪工作,出现失职失责的;

    (三)对巡视巡察工作不支持配合,或者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走过场、不到位的;

    (四)其他有违反《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关于教育系统进一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实施意见(湘教工委发〔2024〕4号)》的情形,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十六条  履职尽责不力,职责范围内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群体性事件,或者发生其他严重事故、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未积极落实上级部署和要求、工作失职监管不力,致使本部门或二级学院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二)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为,或者不作为慢作为、假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

(三)教育管理失职失责,校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保障或卫生健康防控措施不力,导致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重大涉校案(事)件的;

(四)在处置应急、突发事件或完成急难险重任务中,拖延懈怠、敷衍推诿,或应当采取但未及时采取必要和有效的措施进行处理,在应对处置工作中领导不力、措施不当,致使事件造成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五)在处理重大问题和调处矛盾纠纷中,方法简单,措施不当,直接导致集体上访或引发群体性事件等不稳定情况的;

(六)在组织各类大型集体活动中,对可能发生的问题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而发生责任事故的;

(七)未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建立健全教育安全、维稳、保密等工作制度,或者未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者对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治,导致发生事故的;

(八)瞒报、虚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安全事故或其他重要情况的。

第十七条  符合《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印发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的实施办法(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应当问责的其他情形,或在学校其他工作中因失职失责经学校党委会研究决定应当问责的情形。


第四章  问责方式及适用

    第十八条 对党组织或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按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八条执行。

    第十九条  实行终身问责追责制,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等,都应当按程序和干部管理权限严肃问责追责。

    第二十条 可以免予问责或不予问责的情形,除按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十七条执行外,如果决策事项符合改革方向和现行政策精神,党的领导干部没有谋取私利,且能够主动采取措施消除影响、挽回损失的,可以免于问责;或者为保护师生财产安全或维护校园稳定,在处置重大突发性事件中,临机处置导致的工作失误,也可免于问责或不予问责。

  第二十一条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问责的情形,除按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十八条执行外,还包括:出现失职失责问题后,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未作出具体、详细、明确规定或要求的。

    第二十二条 应当从重或者加重问责的情形,除按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十九条执行外,还包括:出现问题后仍不采取有效补救措施,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控告人、投诉人、证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一年内出现两次及以上被问责情形的。

  第二十三条 受到问责的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第五章   问责程序及申诉

    第二十四条 发现有本办法规定的问责情形,需要进行问责调查的,由学校党委安排纪委或党的工作部门按党章和有关法规要求及时启动问责调查程序,由党委书记审批后实施。

    应当启动问责调查未及时启动的,由学校党委责令纪委或党的工作部门启动问责。对被立案审查的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问责的,不再启动问责调查程序

  学校有关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应当主动配合调查。对干扰、阻挠调查工作的党的领导干部,调查部门可以向学校党委建议暂停其职务。

第二十五条 启动问责调查后、查明调查对象失职问题后、调查工作结束后的相关工作按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执行,此外,如果调查组发现不存在本办法规定的问责情形或与事实不符,应将相关情况报问责办,由问责办提出终止问责的建议,并报党委研究处理。

第二十六条 问责调查一般应当自启动之日起30日内完成。问责事项复杂的,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调查时间。

第二十七条 作出问责决定前,应当听取被调查党组织或者党的领导干部的陈述和申辩,并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第二十八条 对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进行问责的,应当下达《问责决定书》。《问责决定书》应当写明问责事实、问责依据、问责方式、批准机关、生效时间等。

  第二十九条 问责决定作出后,应在15个日内将问责决定书送达问责对象及其所在部门或二级学院,有关问责情况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组织人事部门通报,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将问责决定材料归入被问责领导干部个人档案,并按要求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涉及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相应手续应当在30日内办理完毕。

  受到问责的党组织,应当于收到《问责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学校党委作出书面检查。

  受到问责的党的领导干部,应当于收到《问责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学校党委写出书面检讨,并在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或者其他相关会议上作出深刻检查。

  第三十条 被问责的党组织或者党的领导干部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问责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党委提出申诉。党委安排问责办按照相关规定对申诉进行复查,如认为申诉理由充分,应组织原承办本问责事项以外的人员重新调查核实,并在30日内作出问责申诉处理决定。

  被问责领导干部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一条 被问责党组织、被问责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应当深刻汲取教训,明确整改措施。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应当加强督促检查,推动以案促改。

    第三十二条 正确对待被问责干部,对影响期满、表现好的干部,符合条件的,按照干部选拔任用有关规定正常使用。

  第三十三条  建立健全问责信息公开和典型问题报告制度。采取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方式问责的,由学校党委决定公开问责内容、范围、方式,需向上级报告的,按规定程序报告。

    第三十四条 办理问责事项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案情或其他秘密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检举人涉嫌违反事实诬告他人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纪检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其他未载明的事项或与《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有出入或不符的,以《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4年11月7日印发的《邵阳职业技术学院工作督查与问责实施办法(试行)》(邵职院院字〔2014〕46号)同时废止。


中共邵阳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2024年11月11日




邵阳职业技术学院党政办公室     20241111日印发


党委202422 问责工作暂行办法.doc115K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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