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试行) 12024-11-11党政办公室
邵职院院字﹝2024﹞19号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教学管理,保障正常的教学秩序,预防和严肃处理教学事故,提高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湖南省高校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办法》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事故是指教师(含专职、兼课及外聘教师)、教学辅助人员、管理人员在教学和管理过程中违反教学管理制度,或由于工作失职而对教学工作、教学秩序、教学质量等造成不良影响的失误或过错。
第三条 教学事故按其性质严重程度分为一般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对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应坚持公正、公平、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按规定程序严肃处理。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视为一般教学事故:
1.教师擅离课堂、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5分钟以内,一学期出现3次的;或教师擅离课堂、上课无故迟到或提前下课1课时以内(含1课时),一学期出现1次的;或一学期未经批准无故缺席教研活动2次以内的(含2次);
2.未经批准变动上课时间、变更上课地点或请人代课、私自调课或停课4课时以内的(含4课时);
3.因排课、排考不当造成教室使用冲突,造成无教师到岗上课现象,未能及时妥善解决造成严重影响的;
4.课表、调(代)课、考试、监考等各种教学信息变动未能及时通知教师、学生,造成停课或影响教学、考试的正常进行,未能及时妥善解决造成严重影响的;
5.未按规定时间开门或做好其他课前准备工作,延误上课、考试、实验实训2课时以内的(不含2课时);
6.无教案授课达8课时以内的(含8课时);备课不充分、讲课内容出现明显错误被查实的;
7.一学期内上课不按教学计划表执行,实际教学课时(含实习、实验、实训等)与教学计划规定的课时相差大于等于10%,小于等于40%的;
8.非特殊紧急情形上课接打手机的(教学设施出现故障须紧急联系维修或处理除外);或不关闭手机发生讯号干扰教学秩序3次以上的;或上课操作手机5分钟以上的(使用手机进行线上相关平台教学除外);
9.穿拖鞋、短裤、背心、超短裙或衣冠不整上课的;或非特殊原因长时间坐着上课的;
10.在教学过程中,对学生迟到、早退、旷课或在课堂上饮食、喧哗、打闹、玩手机以及其他违反课堂纪律的行为不及时予以批评制止,影响正常课堂教学秩序的;
11.一学期内不布置作业或布置作业不足规定量的二分之一的;或对学生作业不收、不查、不阅、不记录的;
12.经查实,考试命题出现明显差错的;
13.未经批准找人代替监考的;监考迟到、离岗10分钟以内的(含10分钟);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学校及二级院(部)下达的教学任务(含监考等任务),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
14.考试和补考后,不按规定时间阅卷,迟交考卷和登录成绩超过规定时间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15.批改试卷或统分不认真或因个人原因导致成绩录入有误,差错率达5%以上的(含5%);或阅卷、评分明显不当,未能及时妥善解决造成严重影响的;
16.不按规定提交相关教学资料;或不接受教学检查的;
17.各院(部)、教研室安排实验实训、岗位实习、毕业设计等实践教学无实习实训计划(或指导书),或不按计划(或指导书)要求组织的;
18.实习期间,学校派出的实习指导教师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一天以内(含1天)的;
19.毕业设计指导教师纵容学生互相抄袭;或毕业设计质量不符合设计基本要求达到所指导学生人数1/3,或不符合实际评定成绩达到所指导学生人数1/3的;
20.由于未进行安全教育或不按规程操作,造成教学仪器设备等损失达2000-5000元的(含5000元)。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视为严重教学事故:
1.一学期教师旷教1-4课时的(含4课时);或一学期未经批准无故缺席教研活动2次以上的;
2.未经批准变动上课时间、变更上课地点或请人代课、调课、停课4课时以上的;
3.由于主观原因或工作失误,在下达教学任务和编排课表时,漏排课程,未能及时妥善解决造成严重后果的;
4.未经批准占用教室、实训室而影响正常教学活动的;或擅自决定停止二级院(部)、班级正常教学活动的;
5.未按规定时间开门或做好其他课前准备工作,延误上课、考试、实验实训2课时及以上的(含2课时);
6.无教案授课达8课时以上的;备课不充分、讲课内容出现严重错误被查实的;
7.一学期内上课不按教学计划表执行,实际教学课时(含实习、实验、实训等)与教学计划规定的课时相差,大于40%以上的(含40%);
8.考前故意透露考题内容或在考试过程中有意暗示学生答题的;
9.试卷命题出现重大错误,致使评分标准需作重大变革或需重新组织考试;
10.监考迟到、离岗10分钟以上的;或安排监考教学任务,但无故旷监考一场以内的(含一场);
11.不严格执行《监考人员守则》和《考场规则》,对学生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视而不见,不进行制止或予以庇护、说情的;或考试中在视频监控、保密工作等环节不认真或未正确履职,造成严重影响的;
12.不严格执行评分标准,有意提高或压低学生考试、考查(含重修)成绩的;
13.实习期间,学校派出的实习指导教师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一天以上的;
14.教室、实训室等管理员及实训教师未按6S管理等相关规定操作造成失火、失盗等安全事故的;
15.监考人员因工作不认真负责,造成考试收回试卷数与参加考试人数不相符的;或由于管理工作的疏漏,导致试卷遗失的;
16.由于未进行安全教育或不按规程操作,造成教学仪器设备等损失达5000元以上的。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视为重大教学事故:
1.违反教育教学纪律,不认真履行教育教学工作责任,一学期旷教4课时以上的;
2.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的;或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的;
3.歧视、侮辱学生,用简单粗暴态度对待学生,给学生身心造成严重伤害的;
4.在教学场所,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人身伤害,擅离职守或者不按规定报告、不采取有效措施处置或者处置不力的;
5.在考试命题、印制试卷和考试组织管理过程中泄露考题,帮助学生考场作弊,造成不良后果或严重影响的;
6.安排监考任务,无故旷监考一场以上的;或考试中在视频监控、保密工作等环节因失职失责,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影响的;
7.偷盗或协助偷盗教学科研设备或集体财物的;
8.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学校和师生利益和合法权益的;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1.一般教学事故由有关二级院(部)受理与认定。教学事故发生后,应第一时间向教务科研处报告,在教务科研处的指导下认定并处理,通报材料报教务科研处、组织人事处和纪检监察室备案。
2.严重教学事故、重大教学事故由教务科研处牵头负责受理、认定及处理。教学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现者或事故发生所在部门须第一时间向教务科研处报告事故发生情况。教务科研处在接到报告后应及时做好记录,会同组织人事处、纪检监察室等部门核实认定并提出处理建议,上报分管教学副校长和相关领导,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处理。需报党委会研究的,按程序提交党委会研究处理。
第八条 教学事故当事人如对教学事故认定结论有异议,可在收到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通知书7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教学事故申诉受理委员会(由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以及组织人事处、纪检监察室等部门负责人组成)提出书面申诉。学校教学事故申诉受理委员会对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提出申诉10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理决定的,由教学事故申诉受理委员会提交校长办公会议重新研究决定。上级对相关处理或处分的申述已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程序处理。
第九条 教学事故处理方式包括给予书面检讨、约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限制评优和职称晋升、暂停授课、调离岗位、取消教师资格等,教学事故处分方式包括党纪政务警告及以上处分。学校可根据教学事故性质、情节、造成的影响或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的认错态度等方面综合考虑。具体如下:
1.对发生一般教学事故者,当事人必须写出书面检讨,由当事人所在部门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在所在部门进行通报批评,通报材料报教务科研处、组织人事处和纪检监察室备案,并从年度奖励性绩效中扣除1000元。同一人一学期累计出现2次一般教学事故,第二次发生的一般教学事故从年度奖励性绩效中扣除1500元。同一人一学期累计出现2次同类型一般教学事故,第二次发生的一般教学事故从年度奖励性绩效中扣除2000元。
2.对发生严重教学事故者,当事人必须写出书面检讨,由教务科研处提请校长办公会研究处理,需报党委会研究的,按程序提交党委会研究处理。学校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在全校进行通报批评,并从年度奖励性绩效中扣除3000元,当事人1年内不得晋级和晋升职称。同时,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务警告、党内严重警告或政务记过等处分。
3.对发生重大教学事故者,当事人必须写出书面检讨,由教务科研处提请校长办公会研究处理,需报党委会研究的,按程序提交党委会研究处理。学校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在全校进行通报批评,并从年度奖励性绩效中扣除8000元,当事人2年内不得晋级和晋升职称。同时,视情节轻重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撤销党内职务或政务记大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条 本年度内累计出现3次一般教学事故者,按严重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一学期内累计出现2次严重教学事故者,按重大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一学期内发生3次一般教学事故、2次严重教学事故或1次重大教学事故的当事人在按以上相关规定给予处理或处分时,也可以视情节给予组织处理、限制评优和职称晋升、暂停授课、调离岗位、取消教师资格等方式处理。
第十一条 对于主动改正错误、认错态度好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理;对于拒不承认错误、态度恶劣或屡教不改者,或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或弄虚作假、打击报复的,一律从重处理;涉嫌违法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的,按法律法规要求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严格落实二级院(部)的主体责任。二级院(部)主动发现问题并及时有效整改或纠正的,可从轻处理。二级院(部)隐瞒不报,经他人反映或学校核查发现的,一律从严从重处理,同时对二级院(部)党政主要负责人、院(部)分管相关业务的副职按相应的教学事故等级予以追责问责。
第十三条 同一院(部)一学期内出现3人次以上一般教学事故,或同一人出现2次同类型的一般教学事故,或2人次以上严重教学事故,或1人次以上重大教学事故的,由学校对其进行全校通报,该院(部)年度考核和绩效考核不得评优评先;该二级院(部)党政主要负责人、院(部)分管相关业务的副职当年度不能评优评先,并根据所负责任、危害程度以及其具体情况,采取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方式问责。同时,视情节轻重对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分管校领导直至主要领导予以问责。
第十四条 凡有以上行为但未达到一般教学事故认定标准的,都视为教学差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所在部门对其进行谈话提醒或批评教育,并从年度奖励性绩效中扣除200元/次。并将《教学差错认定及处理表》及时报教务科研处、组织人事处和纪检监察室备案。
第十五条 发生上述未列出的而影响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的其他事故,根据情节,比照上述三类事故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科研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一年,原《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邵职院院字﹝2015﹞42号)同时废止。
邵阳职业技术学院
2024年10月8日
邵阳职业技术学院党政办公室 2024年11月11日印发
附件1
事故当事人 | 所在部门 | ||
事故当事人 陈述 | 主述事故发生经过(可另附页)
责任人签名: 年 月 日 | ||
二级院(部)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决定 | 二级院(部)负责人签字: (加盖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
备注:本表可附相关佐证材料;一式四份,教务科研处、组织人事处、纪检监察室和当事人所在部门各存一份备案。
附件2
邵阳职业技术学院
一般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流程图
8
附件
事故当事人 | 所在部门 | ||
事故当事人陈述 | 主述事故发生经过(可另附页)
责任人签名: 年 月 日 | ||
二级院(部)教学事故初步认定与处理建议 | 二级院(部)负责人签字: (加盖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 ||
教务科研处认定与处理建议 |
负责人签字: (加盖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 ||
组织人事处认定与处理建议 |
负责人签字: (加盖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 ||
纪检监察室认定与处理建议 |
负责人签字: (加盖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 ||
主管教学校领导意见 |
分管教学副校长签字: 年 月 日 | ||
校长办公会处理意见 |
年 月 日 | ||
党委会处理意见 |
年 月 日 |
附件4
邵阳职业技术学院
严重/重大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流程图
附件5
事故当事人 | 所在部门 | ||
事故当事人 陈述 | 主述事故发生经过(可另附页)
责任人签名: 年 月 日 | ||
二级院(部)教学差错认定与处理决定 | 二级院(部)负责人签字: (加盖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
备注:本表可附相关佐证材料;一式四份,教务科研处、组织人事处、纪检监察室和当事人所在部门各存一份备案。
附件6
邵阳职业技术学院教学差错认定及处理表
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