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普通高等职业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0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全日制高职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根据文件规定,中央高校国家奖学金的名额由财政部会商有关部门确定。地方高校国家奖学金的名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以及高校数量、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等因素确定。在分配国家奖学金名额时,对办学水平较高的高校、以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
二、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或连续两学期获得乙等(含乙等)以上奖学金的贫困学生;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优秀;
5、关心班集体,乐于助人,积极参加公益活动。
三、评审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七条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提出本校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7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月31日前,将评审结果逐级报至省级教育部门。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教育部门审核、汇总后,统一报教育部审批。教育部于每年11月15日前批复并公告。
四、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八条 学院根据教育厅规定的时间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九条 各系(部)应认真做好此项工作,广泛听取学生意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国家奖学金申报者将向全系(部)学生中公示2天,以防止不正之风,杜绝弄虚作假行为,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条 国家奖学金及省政府奖学金具体名额分配和其他评定要求根据政府的文件精神将单独另行文通知,省政府奖学金可参照国家奖学金评定办管理执行。
五、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2007年7月30日起施行。
《邵阳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学院全日制专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在校期间各门功课成绩优秀或良好,综合评分位于年级排名较前,思想道德品质优秀,有较高政治觉悟,且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内,确实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并已通过学院对其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学生。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l、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各系党总支负责组织实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设在学生工作处。
1、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班主任签署意见后交所在系部,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见附件)和相关证明材料。
2、系(部)根据申请条件,组织初审,初审结果在系部进行不少于2个工日的公示后,连同相关证明材料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3、学生资助中心对各系(部)推荐的学生名单进行复审,提出拟资助名单,学院院务会集体研究,并将研究通过的学生名单向全院师生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4、公示结束后,在规定时间内将确定的获资助学生名单逐级报至省教育审批。
第四章 国家助学金的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帐算,专款专用,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对个别学生要求用于交纳学费的,必须由学生本人自愿提出书面申请,由系(部)同意后可办理交纳学费。
第十一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必须用于困难学生的资助,各系(部)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好评选推荐工作,若发现弄虚作假,工作不透明,出现问题,要追究系(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对已获得资助款的学生,学生所在系(部)有责任对获奖学生进行跟踪管理,指导学生合理使用,发现问题应及时提出建议处理意见书面报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如发现有请客吃饭、铺张浪费、通宵上网游戏、以及重大违纪等行为的,学院应根据学生所在系(部)调查意见予以追缴国家励志奖学金,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追回的奖学金进入学院国家资助工作专款帐户,供下学年使用。对资助学生处理有关情况将上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发放、管理及使用同时受学院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十四条 各系(部)、班级都要高度重视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工作,坚持评选条件和原则,要把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与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习成绩、体育锻炼、遵守校纪校规、综合素质评定等各方面情况结合起来。
第十五条 学院的各系(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班级都要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对学生进行有组织、有计划的思想政治教育和自强自立教育,激励广大学生坚持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不断促进成功素质人才的培养,努力使其成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十六条 各系(部)、班级都要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的教育与引导工作,监督、指导他们合理使用国家励志奖学金,全面了解和掌握获奖学生的学习、生活、思想等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2007年7月30日起施行,由学院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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