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规范财务管理,提高公务支付透明度,控制现金流量,堵塞虚假发票,根据《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结算试点方案》及《湖南省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以教职工个人名义向学校公务卡代理银行(以下简称发卡行)申请开立并纳入政府公务卡管理系统管理的银行贷记卡(信用卡)。
第三条 我院公务卡的开户银行为学校零余额账户开户银行,即华融湘江银行邵阳分行营业部。
第二章 公务卡的日常管理
第四条 凡我院在职职工,按照“个人申请,学校确认,银行办理”的原则向发卡行申办,学院不对公务卡的申办提供担保。为保障金融信息和公务信息安全,按湖南省规定一律采用“62”字头的银联标准卡。
第五条 在职职工每人只能办理一张公务卡。公务卡卡片和密码均由个人负责保管,教职工要认真阅读公务卡领用合约,并按合约要求使用和保管好公务卡。持卡人个人资料发生变化,应及时向发卡行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如存在公务卡遗失、被盗或者被其他人占有的情形,持卡人应及时致电发卡行客户服务热线办理挂失手续,如未及时挂失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持卡人个人承担。公务卡挂失后可向发卡行申请补办新卡。
第六条 公务卡应优先用于公务消费,在满足公务消费使用的前提下,也可用于个人消费,持卡人不能因个人消费而影响公务消费。持卡人透支或提取现金不按时偿还所产生的滞纳金、罚息等由持卡人本人承担。
第七条 公务卡用于单位公务支出的结算,持卡人在未办理报销手续之前,无论是公务消费还是个人消费均属个人行为,个人承担由此导致的经济、法律等全部责任。
第八条 对持卡人利用公务卡套现、恶意透支不还和其他形式的违规行为,由持卡人负责。
第九条 持卡人收到银行对账单后应及时核对,对公务消费交易有疑义的,可向发卡行提出交易查询。银行对账单查询时间应不超过该账单的到期还款日。
第十条 持卡人因调离、退休等原因离开学校,应按要求及时还清债务,结清余额,停止公务卡的使用。
第十一条 公务卡的初始信用额度(透支额度)为1-5万元,每个教职工具体的信用额度由发卡行根据个人的收入和信用状况核定。特殊情况下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公务支付需要时,持卡人可向发卡行申请临时增加信用额度,增加的额度数和使用期限等具体事项,按照发卡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为了便于管理,经与发卡行商定,我院公务卡的账单日 (发卡行账单生成日期)统一定为每月1日,即上月2日至下月26日为一个账单周期,一个账单周期内的交易欠款须在该期账单的到期还款日前归还,到期还款日为账单日后的第 25日。
第三章 公务卡的支付管理
第十三条 公务卡的结算范围为日常公用和零星购买支出,包括:印刷费、差旅费、培训费、会议费、招待费、邮电费、交通费、劳务费、租赁费、小型维修费及公务卡信用额度限额内的零星商品购买支出等。在公务卡结算范围内的日常公用和零星购买支出,凡在具备刷卡条件商户消费的,一律要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十四条 对个别商业服务网点无法使用公务卡结算的零星公务支出,需另作说明并经财务审核人员核实后方可报销。报销时由财务部门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要求,采取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转账支付的方式将款项转至持卡人公务卡账户,不得以现金支付。
第十五条 在县级以下(不包括县级)地区发生的公务支出,以及在县级及县级以上地区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单笔消费在200元以下的公务支出,按规定支付给个人的支出,签证费、快递费、过桥过路费、出租车费用等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可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必要时报销申请人应提供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因特殊情形确实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报销申请人须提供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证明材料,报经单位财务部门批准,有关审批结果应作为办理报销手续的凭据。
第四章 公务卡的报销管理
第十七条 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不改变学院现行财务管理制度与报销基本流程,不改变现行会计核算办法。
第十八条 持卡人因公务活动使用公务卡消费时,应取得本人签名的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即POS机小票)和相对应的报销发票。持卡人务必妥善保管好公务卡刷卡消费的交易凭条,汇同发票一起交会计人员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九条 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消费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必须在发卡行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提前至少7个工作日到财务部门报销。持卡人因故或因学校节假日不能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办理报销手续的,应由个人先行还款,因超过规定免息还款期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以及由此造成的个人信用受损,由持卡人承担。
第二十条 每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若要发生公务卡消费,须通知财务部门并经其同意方可消费,以避免因单位零余额账户上资金不足或年底因财务结账报账不及时无法还款而产生罚息。
第二十一条 确因工作需要,持卡人不能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返回单位办理报销手续的,可由持卡人或其所在单位相关人员向单位财务部门提供持卡人姓名、交易日期和每笔交易金额的明细信息,办理相关借款手续,经财务部门审核批准,于免息还款期之前,先将资金转入公务卡,持卡人返回单位后向财务部门补办报销手续。
第二十二条 因向供应商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的,持卡人应及时将相应的报销款项退回财务处,由财务处负责办理资金退回国库手续。
第二十三条 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原则上不再向职工个人办理个人公务卡信用额度限额内的现金借款。特殊原因需要现金借款的,须按照学院财务管理规定进行严格审批。
第二十四条 在没有出台新的政策之前,学院的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等工资性经费仍通过原方式进行结算和发放;因教学、科研及管理工作需要购买商品和服务等公务消费支出则通过公务卡结算,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结算。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