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研室工作条例
为了加强教学管理,促进我院教学质量和学术水平的提高,根据《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教学管理要点》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条例所指的教研室是指完成教学、教研及其相关任务的基层教学与研究组织。它关系到我院教学任务的具体落实,关系到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师队伍建设、实践教学条件建设、学风建设等教学基本建设的开展,关系到学院教学质量和学术水平的提高,是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保证。
第二条、按我院院、系两级管理体制,对教研室的院级管理主要由教务处负责,系级管理由系主任负责。教研室是学术组织,不形成行政管理层次。
第三条 教研室以专业建设为中心开展各项活动。活动中涉及到人、财、物等方面的行政管理,应向所在系、部提出建议,由所在系、部报学院批准。
第四条 教研室的主要职责是:
1、完成教学计划所规定的课程及其它环节的教学任务。
2、开展教学研究、教学改革、科学研究及其他学术活动,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和学术水平。
3、加强师资建设,组织师资的培养提高及提出补充、调整的建议,分配教师的工作任务,评价教学工作质量。
4、加强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相关实验室、资料室的基本建设。
第二章 教研室的设置
第五条 教研室的设置、建设、调整与撤消,必须经学院正式批准。学院根据各系的学术实力、教学与教研任务、专业发展动态,调整各系(部)教研室的设置。
第六条 设置教研室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专任教师一般不少于3人;
2、一定的学术实力,一般应有1名以上教师具有副高以上的职称;
3、具有明确的主干课程;
4、能承担本专业和相近专业的教学与教研任务,教学与教研水平达到学院规定的标准。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应当编入专业相近的教研室,或者相近专业共同组建教研室。学院扶持发展的例外。
第七条 设立教研室的程序是:系部提出具体设置建议;教务处审核;分管教学副院长审批。
第八条 教研室一般应当以专业命名。除基础课部外,不提倡用课程名称命名教研室。
第三章 教研室主任
第九条 每个教研室设主任一名。教研室主任应当由政治思想好、学术水平高、教学与科研经验丰富的教师担任。除特殊情况外,教研室主任应当具有相应学科副高以上职称。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考虑具有博士、硕士学位的教师。
第十条 教研室主任任期3年,可以连续聘任。聘任程序是:系主任提名;教务处审核;分管教学副院长批准聘任。
第十一条 教研室主任的主要职责:
1、负责编制本教研室教学与教研工作的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
2、领导并落实学院和系部下达的各项教学与教研任务;
3、领导本教研室人员的工作,督促本教研室成员按照有关规范的要求完成各项教学与科研任务,负责对本教研室各类人员的培训和工作评价,主持研究师资建设工作并向所在系(部)提出建议;
4、主持本教研室各项教学基本建设,特别是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和相关实验室、资料室的基本建设;
5、负责本教研室教学与科研文件、档案的建设和管理工作,主持审定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学材料、试卷、参考答案、评分标准等教学文件和考试材料;
6、组织各种学术交流活动,保持和加强学院内外相近专业的交流与合作,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和学术水平;
第十二条 学院按有关规定给予教研室主任津贴补助。获得学院先进教研室称号的,教研室主任在晋级、评优方面享有优先权。
第四章 教研室活动
第十三条 各系(部)应当根据学术专长,把从事教学、科研及其辅助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编入一个教研室。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参加所在教研室的各项活动。各系(部)应对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教研室情况进行考核,并作为有关考核、鉴定、奖惩的依据之一。
第十四条 教研室活动由教研室主任主持。一般每两周安排一次教研活动,每学期每个教研室的活动不得少于10次。教研室的活动应当按照学院和系部的要求,建立完整的记录,记录工作由教研室主任安排。在坚持参加所在教研室各项活动的前提下,学院鼓励专业技术人员跨教研室参加学术活动。参加本系之外的教研室活动,应提前向有关教研室主任申请。相关教研室主任不得以学术之外的理由拒绝。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在完成学院和所在系部规定任务的前提下,本专业范围内的学术活动由本教研室自主决定。
第十六条 有关教研室工作的争议和不同意见,学术事项向学院学术委员会反映和申诉;行政事项向系主任、教务处反映和申诉。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OO九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