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职院院字﹝2014﹞59号
邵阳职业技术学院高职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
管 理 办 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高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教[2007]9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全日制高职在校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三、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五条 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名额由省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审定的建议名单的总人数,以及学院办学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和在校专科生人数等因素确定。学院在名额分配时,将按照各系的学生管理情况、家庭经济困难人数和特殊学生群体人数等确定各系资助名额。
第六条 每年10月,省、市财政、教育部门负责将国家奖学金预算资金下达我院,学院将及时将具体名额分配给各系。
四、申请与评审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管理,各系具体负责实施,各系要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的评审细节,并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各系在开展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中,要对特殊学生群体予以适当倾斜。
第九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高职在校生中二年级及以上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试行免费教育的学生不再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条 每年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评审,各系具体负责实施,各系提出本系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后报学校资助领导小组集体研究通过后,在全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报至省教育厅学生资助资助管理中心。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教育部门于11月前批复。
五、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学院将根据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通知规定的时间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 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切实加强组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四条 院财务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六、附则
第十五条 学院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每年将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不低于4%的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前的相关办法同时废止。
2014年11月20日
邵阳职业技术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4年12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