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条 为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督促职工遵规守纪,认真履职,奋发进取,特制定本细则。
第2条 本细则适用五年制大专部全体职工(含聘用临时工)。
第3条 设工作量化考核小组,总支书记为组长,主任为副组长,副书记和副主任为组员。
第4条 量化考核以考核小组日常督查结果为主要依据,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从严”原则。
第5条 量化考核分年度进行,从上一年度考核结束时开始考核。
第6条 各职工年度量化考核基本分为100分。
第7条 职工量化考核得分是职工荐优推先,绩效工资、临时工工资、班主任津贴及职工其他津贴计算的基本依据。
第8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列为综合性荐优推先对象:
1、尚未转正的职工。
2、违反党纪、国家法律法规或学院规章制度,受到法律处罚、学院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学院或国家政策规定其他不宜的)的职工。
3、未完成当年招生任务的。
第9条 量化考核扣分项目
1、上班迟到。1小时内扣2分/次;1小时(含)以上、半天以内,扣3分/次。上下班不按院部规定签到的,扣0.5分/次。
2、上班脱岗。扣2分/次。
3、旷工。半天(一个上午、下午或晚上)扣5分/次,一天扣10分/次。
4、班主任不按规定住校的,扣2分/晚,请假的扣1分/晚。行政人员不按规定值班的,扣2分/次。
5、请假。半天(一个上午、下午或晚上)扣1分/次,一天扣2分/次。(注:婚、产、丧假在国家法律规定期内的不扣分)
6、疏于管理或教育,失职渎职,给学院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赔偿损失外,损失达1000元及以上且在学院造成较大影响的,扣直接责任人2-10分/次,扣分管领导(副职或年级组长,下同)1-5分/次;给学生或其他人员累计造成5000元及以上损失的,扣直接责任人2-5分/次,扣分管领导1-2分/次。
7、未认真完成院部布置的工作任务,扣直接责任人1-2分/次。
8、工作失职渎职,造成较大影响,被院领导或职能部门查处的,扣直接责任人1-5分/次,扣分管领导0.5-2分/次。
9、违反法纪法规或工作纪律,失职渎职,被学院(或上级)领导、职能部门查获,受到学院下文通报批评的,扣直接责任人20分/次,视情况扣分管领导1-5分/次。受到纪律处分或法律处罚的,扣直接责任人40分/次,扣分管领导2-10分/次。
10、部门领导督查工作时,对违反工作纪律、工作不认真或不到位的,扣直接责任人1-2分/次,视情况扣分管领导0.5-1分/次。
11、学生会干部负责学生寝室和晚自习纪律的督查工作,每月对各班主任的工作排名,获得最后3个名次的,扣相关班主任1-3分。
12、学生流失(含自动退学、劝退),学期流失人数不超过5%的,扣班主任1分/名;学期流失人数超过5%的,扣班主任2分/名。
13、未完成学院规定学费收缴任务的,扣班主任5分/年。
14、职工未完成招生工作任务的,扣10分/人/年。
15、部门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其他扣分。
第10条 考核加分项目
1、学生参加院(部)及以上文体比赛,获前一、二、三名(等)的,给相关班主任加1.5、1、0.5分/次(取最好成绩,下同)。
2、学生参加学院及上级文艺表演的,给相关班主任加1分/次。
3、学生先进典型事迹受到学院或上级单独发文表彰的,给相关班主任加2分/次(普评性的表彰不计)。
4、职工参加院(部)及以上教学比赛,获得前一、二、三名(等)的,分别加2、1.5、1分/次。
5、职工获得院级及以上科研成果的,加1-3分/次。
6、职工参加院级及以上文艺表演或文体比赛的,加1分/次。
7、职工先进事迹受到学院或上级单独发文表彰的,加2分/次(普评性表彰不计)。
8、职工稿件被五年制大专部网(院网站、院报)采纳的,加0.5分/件,全年加分不超过2分。
9、职工在学院、省(部)、国家级以上刊物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科研论文的,加1-5分/篇。该项全年加分不超过10分。
10、职工(含本人、分管部门、分管班级)全年未发生安全稳定责任事故的,加2分/年。
11、班主任超工作量30%的,加1分/学期,超工作量50%的,加2分/学期,超工作量100%的加3分/学期(注:学生基数为100人;外聘班主任不考虑超工作量加分)
12、职工超过招生任务的,加1分/生/年。
13、职工每学期出满勤的,加1分/学期。
14、部门领导日常督查工作时,对表现突出的,加1-2分/次。
15、部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的其他加分。
第11条 本办法从2016年度开始实施,由五年制大专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