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条 为提升内涵建设水平,调动工作积极性,切实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结合部门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 目标管理量化考核的对象为五年制大专部全体教职工(含外聘),考核的主要内容为院(部)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和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
第3条 目标管理量化考核坚持“公正、公平、透明”原则。
第4条 目标管理量化考核工作由总支书记和主任组织实施。
第5条 目标管理量化考核项目与分值
(一)上班考勤
该项目全年总分值为20分, 不加分,扣完为止。
1-1职工请事假、病假。每请假半天(一个上午、下午或晚上),扣0.5分;每请假一天,扣1分。
注:国家法律规定期内的婚、产、丧假,不扣分。
1-2院(部)规定的会议或活动请假未参加的,每次扣0.5分。
(二)工作纪律
该项目全年总分值为30分,不加分,扣完为止。
2-1职工上班(含会议、活动)迟到或早退的。每次扣0.2分;
2-2职工上、下班不签到(上班签到时间为7:30-8:00),下班签到时间为冬季5:00-5:15,夏季5:30-5:45)经查实没有迟到或早退的,每次扣0.1分。
注:因突发性的公事致无法签到的,不扣分。
2-3职工在上班时间内,擅自脱离岗位或从事打牌、玩游戏、看电视、炒股票及其他禁止活动的,每查获一次扣0.2分。
2-4职工旷工半天(一个上午、下午或晚上)扣1分,旷工一天扣2分。
2-5班主任不按规定住校每晚扣0.2分,请假的扣0.1分。
2-6违反行政值班规定的,每次扣0.2分。
2-7拒绝执行院(部)领导工作安排的,每次扣1分。
2-8违规违纪,受到学院(含相关职能部门)通报的,每次扣2分。受到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的,每次扣5分。
(三)工作绩效
该项目全年总分值为40分,有加、扣分。教职工全年最低得分为0分,最高得分为40分。
3-1教职工不按照院(部)规定认真组织教学管理活动的,每次扣直接责任人0.5-1分。
3-2教职工不按要求及时向院(部)相关部门报送材料(或情况)的,每次扣直接责任人0.5-1分。
3-3普通教职工每年度向学院宣传部或本部门网站投稿(采纳)不少于2篇。完成的每年加工2分,未完成的每年扣2分。
3-4副科(实职)及以上干部每学期向学院宣传部投稿(采纳)不少于3篇。完成的每学期加2分,未完成的每学期扣2分。
3-5教职工工作不到位,有如下情形的,视情节每次扣直接责任人0.5-3分。(1)给学院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2)给学生利益造成较大损失的;(3)造成较大教学事故的;(4)致相关人员在学校严重滋事的;(5)受到相关人员追责或强烈投诉的;(6)造成其他较大影响的。
3-6教职工工作不到位,受到学院(含相关职能部门)通报或纪律处分的,每次扣直接责任人5-10分,扣分管责任人1-2分。
3-7教职工担当不力,把问题或矛盾上交院(部)领导处理的,每次扣直接责任人2-5分,扣分管责任人1-2分。
3-8院(部)领导督查工作时,工作严重不到位的,每次扣直接责任人0.5-2分,扣分管责任人0.1-0.5分。
3-9教职工未完成学院布置的其他重要专项工作,每项扣直接责任人1-2分。
3-10班主任工作月综合评比获前三名的,分别加0.5-1.5分。
(四)工作特色
该项目不扣分,只加分,全年总得分值不超过10分。
4-1组织学生参加院(部)及以上技能或文体比赛活动,获前三名(等)的,每次给直接组织者加0.5-1.5分。
4-2组织学生参加院(部)或上级文艺演出的,每次给直接组织者加0.5-1分。
4-3学生因典型事迹受到学院或上级发文表彰的,每次给相关班主任加1分。
4-4教职工参加院(部)或上级教学比赛活动,获得前三名(等)的,每次分别加0.5-1.5分。
4-5教职工积极参加院(部)或上级组织的有关重要活动,成绩显著的,每次加1分。
4-6教职工因典型事迹受到学院或上级发文表彰的,每次加1分。
4-7教职工获得院级及以上科研成果的,每项加0.5-1分。
4-8班主任分管的学生全年未发生安全稳定责任事故的,加2分。
4-9教职工超工作量大,每年加1-2分(外聘职工不计超工作量)。
4-10教职工超额招生,每超招一生加1分。
4-11工作创新、有特色,成效显著,每年加1-2分。
第6条 目标管理量化考核总得分为教职工年度考核定级、荐优推先及有关绩效分配的主要依据。
第7条 教职工年度考核评报“优秀”的基本条件:
(一)在本部门任职满一年且转正的在编职工;
(二)年度目标管理量化考核排名前50%;
(三)年度没有受到学院(含相关职能部门)通报或纪律处分;
(四)不具备院(部)规定的其他不宜评优事项。
第8条 教职工年度考核评报“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条件:
(一)年度目标管理量化考核排名倒数第一;
(二)受到学院(含相关职能部门)通报两次及以上;
(三)受到学院(含相关职能部门)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
(四)有其他严重违纪违法行为。
第9条 政治辅导员的津贴计算和评优办法另行制定。
第10条 本办法从2017年度开始实施,由五年制大专部负责解释。
邵阳职业技术学院五年制大专部
2017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