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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职业技术学院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发布时间:日期:2014-06-26  |  编辑:科研处

邵阳职业技术学院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邵阳职业技术学院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院科协)。

第二条  院科协是在邵阳职业技术学院党委领导下的由我院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学术性群众团体,是院党委联系科技工作者的桥梁与纽带。 

第三条  院科协的宗旨是:遵循党的基本路线,团结和组织全院科技工作者和大学生,加强横向联系,开展学术交流和各种科技活动,促进教学质量提高,促进科技发展,促进人才成长,为我院科教工作的发展作贡献。

第四条  院科协接受邵阳市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接受邵阳市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院科协的住所和办公地点在“邵阳职业技术学院”。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院科协的主要业务范围 

(一)开展各种形式的学术活动,活跃学术思想,增强学术气氛,提高我院学术水平。 

(二)发挥横向联系优势,促进教学、科研和生产相结合,大力开展科技咨询工作。

(三)发展对外友好往来与合作、沟通学术与社会、科研与生产、技术与经济等各方面的信息,为教师和科技人员拓宽社会接触面,施展才干服务。 

(四)支持和协调挂靠在我院的学会、协会、研究会等学术团体开展工作,为他们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五)组织指导大学生参与科技实践,开展学术活动,促进青年科技工作者的成长,组织科技工作者进行继续教育,支持和组织离退休科技工作者继续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生态文明建设发挥作用。 

(六)编辑出版科学技术刊物和有关资料。 

(七)积极主动地参与成果鉴定、论文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八)维护科技工作者正当的合法权益,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 

(九)举荐人才,表彰和奖励有突出贡献的科技工作者,举办为科技工作者服务的各种活动,把我院科协办成教师和科技工作者之家。 

(十)努力完成学院党政和上级科协交办的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院科协实行单位(团体)会员为主,单位(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相结合的会员制。

第八条  申请加入院科协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凡承认本会章程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由本人申请,经学院科协委员会批准即为本会会员。

(一)各级科协所属的学会、协会、研究会在我院的会员,均可参加我院科协,作为会员。 

(二)凡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我院教师,科技工作者,专业管理干部;热心和积极支持科协工作的领导干部均可申请参加院科协。 

(三)凡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并有技术员以上技术职称,从事科技工作三年的我院各种不同岗位的科技工作者,均可申请参加院科协。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集体申请加入院科协者,经院科协委员会批准,可成为院科协单位(团体)会员;从事职业教育研究工作、科技科普工作,关心职业教育、科技科普研究和发展的人员,由本人申请,经院科协委员会批准,可成为院科协会员。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单位会员的权利:

(一)优先参加院科协及所属组织举办的各种活动;

(二)优先取得院科协有关学术交流和科技方面的信息;

(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个人会员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院科协及所属组织举办的各种活动;

 (三)要求院科协协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四)享受院科协各种活动的优惠待遇;

 (五)对院科协工作和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单位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院科协章程,执行院科协决议;

 (二)执行院科协决议,承担院科协委托的工作;

 (三)缴纳会费。

  个人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院科协章程,执行院科协决议;

 (二)积极参加院科协活动,完成院科协交给的任务;

 (三)按期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必须书面通知院科协,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不按规定交纳会费或长期不参加院科协活动视为自动退会。个人会员的政治权利被剥夺后,其会员资格自然取消。

第十三条  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委员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院科协最高权力机关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委员;

    (三)审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一般四年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延期换届要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委员会由全体委员组成,在闭会期间领导院科协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委员会职权是:

   (一)推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制定院科协工作计划和规章制度;

   (四)领导所属办事机构开展活动;

   (五)完善财务管理制度,监督财务执行情况;

   (六)总结工作,召开下届会员代表大会;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委员会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会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院科协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院科协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院科协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能任职。

第二十三条  院科协的主席为院科协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院科协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委员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院科协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院科协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议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请;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条  院科协办公室专职干部实行技术职务聘任制。科协办公室设科研学报部。学院科协办公室在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并与省、市科协进行业务联系。

第五章   领导关系

第二十条  院科协受学院党委的领导,工作上取得学院行政的支持,业务上受省、市科协的指导。 

第二十八条  院科协由学院党委审批成立,同时报省科协和市科协备案。省科协予以批复,并确定有关部门对我院科协进行日常联络工作。 

第二十九条  学院根据具体情况可成立大学生科协、青年科协、老年科协等科协组织,以上组织都属学院科协的下属组织。             

第三十条  上述下属组织不得脱离学院科协的领导而以独立名义擅自对外进行活动。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院科协活动经费来源:

(一)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会费;

(二)学院拨款;

(三)科技服务,咨询服务等收入;

(四)事业收入;

(五)有关单位和个人资助。

第三十二条  院科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院科协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院科协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院科协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院科协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院科协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院科协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院科协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院科协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院科协终止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院科协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院科协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院科协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院科协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2年11月13日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院科协委员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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