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2014-10-16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赋予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 ,加强本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依据国务院教育部全国教育工会《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结全本院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多年工作实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党委领导下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民主管理学院的基本形式。

第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院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按照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好国家、学院、教职工个人三者关系,全面落实《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所规定的职权。

第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要支持院长及行政行使职权,调动和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学院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院长要尊重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职权,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对待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决议和提案。

第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五年为一届,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六条 院工会委员会承担教职工代大会工作机构的任务,在院党委领导下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第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本院权限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建议权

听取院长的工作报告,审议学院的年度工作计划、改革方案、中长期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财务预决算、招生就业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查同意或否决权

对学院的定岗定编、岗位聘任方案、绩效工资分配办法,以及其它与教职工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的审查。

三、审议决定权

审议决定教职工的福利费管理、使用的原则和办法,以及其它有关教职工的集体福利事项。

四、评议、监督权

评议、监督各级领导干部履职、责任目标完成和反腐倡廉情况。

第三章   

第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换届,在院党委领导下,院工会委员会组织成立由党、政和工会有关人员参加的筹备领导小组。筹备领导小组由院党委负责人任组长,院工会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筹备领导小组根据需要可设立代表资格审查、材料、提案、秘书、会务等若干具体工作小组。

第十条 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筹备领导小组向党政联席会议提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方案和中心议题的建议。

第十一条 由党委或教职工代表大会筹备领导小组发出召开教职代表大会的通知,也可由党委批转工会关于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请示。

第十二条 由筹备领导小组制定代表选举方案,包括确定选区、代表名额、各类代表比例、选举步骤和方法等。

第十三条 筹备领导小组提出大会主席团组成人员建议名单。

第十四条 需提交大会讨论、审议、通过或决定的文件,在正式会议前印发给代表,广泛征求意见。

第十五条 做好教教职工代表大会召开的宣传发动和提案征集工作。

第十六条 届中召开教职工代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由院工会负责。

第四章   

第十七条 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本院在职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常任制,可连选连任。

第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应具有一定的政治觉悟和政策水平,有较强的责任感,办事公道,在教职工中有一定的威信。

第二十条   教职工代表的名额和构成,参加教职工代表的人数,一般占本院教职工总人数的15%——20%。为保证教职工代表具有广泛的代表性,教职工代表中应有教师、管理人员、领导干部、工勤人员。其中教师代表应占百分之50%左右,管理人员、工勤人员代表占30%左右,副处级以上干部代表占20%左右,在全部代表中女性代表占30%左右。

第二十一条 代表的产生。按照《邵阳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代表选举办法》选举产生,一般以分工会为单位设选区并按比例分配代表名额。各选区工会根据代表名额,通过酝酿提出候选人名单,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选举产生。当选代表票数须超过选区教职工半数。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党政工主要负责人一般应选为代表,但必须履行民主程序,到联系工作的选区参加选举。

第二十三条 各选区将选举结果报筹备领导小组后,由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进行资格审查,主要审查当选代表是否本院享有政治权利的在职教职工,是否符合分配的代表结构比例,是否符合民主选举程序。

第二十四条 按选区建立教职工代表团,民主选举正副团长。原则上分工会主席为团长,总支书记为副团长,但必须通过选举程序。 

第二十五条 代表在校内调动,其代表资格予以保留,参加调入单位代表团活动。代表调离本院或退()休的,其代表资格自行中止。

第二十六条 代表出现违法乱纪或严重失职,经原选区教职工讨论,获全体教职工半数同意,由代表团向学院工会提出撤消其代表资格。

第二十七条 代表出现缺额,需要补选的,经院工会同意,由选区按选举程序进行补选。

第二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设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列席代表一般是未被选为正式代表的院党政各处室主要领导、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代表一般是学院民主党派主要负责人、离退休教职工代表。

第五章   

第二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征集、处理由工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小组负责。  

第三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前一个月,发出征集提案的通知,确定征集起止时间,并将提案表印发给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

第三十一条 提案内容主要是对学院发展、改革、教学、科研、管理、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等方面重要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二条  提案应一事一案,一般由一个代表提出,两个以上代表附议,也可以代表团名义集体提出。提案应包括案由、处理办法和解决措施等内容。

第三十三条 提案的审核、立案。收到提案后,由工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小组审核。审核提案是否属本院的职权范围,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是否符合提案的技术规范。审核合格的提案,学校有条件处理、又确实需要办理的,应当给予立案。属个人问题提案,不立案。没有立案的提案,向提案人说明理由。

第三十四条 立案的提案须送交院党政领导办公会议讨论,由党委书记签署意见后交承办部门。承办部门根据提案提出的问题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处理意见,限期予以落实,不能落实的说明原因。

第三十五条 对提案处理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尽早办理落实。提案办理结果必须及时通知提案人,同时将登记处理结果的提案表交工会存档备查。

第六章  预备会议

第三十六条 预备会的基本程序是:

1、听取筹备领导小组报告教职工代表大会筹备情况。

2、听取关于代表资格审查或关于代表增补情况报告。

3、通过大会议题和议程。

4、选举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

5、通过大会其它有关事项。

第三十七条 预备会议一般采用举手方式进行选举和表决。

第七章  主 席 团

第三十八条 每届教职工代大会召开时,应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由全体代表在预备会议时选举产生。主席团团长一般由工会主席担任。

第三十九条 主席团成员在教代会代表中产生,其中包括党政工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较大比例。主席团人数可根据学院规模自行决定。

第四十条 主席团主要职责:

1、主持召开大会,处理与大会有关的其它问题。

2、听取和综合各代表团对各项议题的讨论审议意见;讨论审议提交大会表决的议题及决议、决定草案。

3、主持大会期间选举、表决事项。

第八章  正式会议

第四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正式会议的基本程序是:

1、大会执行主席核实出席会议人数,与会代表超过代表总数三分之二,方可宣布开会。

2、院长作工作报告。

3、工会主席作工会工作报告。

4、财务处长作财务预、决算报告。

5、有关负责人向大会报告工作或对提交大会审议的方案作说明。

6、工会就上次教代会决议、决定的贯彻情况、提案处理情况和本次大会提案征集情况向大会作工作报告。

7、工会就教代会闭会期间召开联席会议所决定的问题向大会作出说明,提请大会确认。

8、以代表团为单位,就会议报告、议案进行讨论、审议,对大会的各项决议、决定草案和提交大会选举的候选人名单进行讨论酝酿。各代表团将讨论、审议意见归纳整理,向主席团汇报。

9、主席团听取各代表团意见后,安排对大会决议、决定草案进行修改,并向大会作出说明。

10、根据需要,安排教职工代表在大会发言。

11、大会进行选举或对决议、决定进行表决,并宣布选举或表决结果。

12、根据需要评议学院领导干部(按民主评议干部方案具体组织实施)

第九章  决议、决定

第四十二条  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问题,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审议后,作出相应的决议或决定。

第四十三条 决议、决定的形成一般经过以下程序:

1、由大会秘书组根据对各项议案审议情况起草决议、决定草案。

2、主席团初步审议、认可,并征求各代表团意见;主席团审议通过决议、决定的草案。

3、提交大会逐一进行表决。

第四十四条 院长对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以要求复议,教职工代表大会对院长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向院长提出建议。

第四十五条 表决方式可采取举手和投票两种,如意见不集中时,以投票为宜。   

第四十六条 各项议案一般要求在充分讨论、意见基本一致的基础上才提交大会进行表决。表决须获得应到会正式代表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第四十七条 经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和决定的事项,非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修改。如在执行过程中情况发生变化,确需修改,可召开联席会议进行研究,并作出相应决定,提交下次大会确认 。对涉及面广、与教职工利益关系重大的问题,可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临时会议进行讨论,并就修改内容进行表决,同时作出相应决议、决定。

第十章     

第四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属于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联席会议协商处理。有关决议、决定提请下次教代会确认。联席会议由工会主持。参加人员有:党政领导、院工会主要领导、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团长和与议题有关人员。

第四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可结合召开。

第五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及机构的活动经费及奖励经费,由行政按预算支付。

第五十一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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