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暂行)
为规范学生勤工助学行为,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勤工助学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学生是指学院全日制普通高职专科(含五年制)、年满16周岁的在校学生。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勤工助学是指由学院统一组织的、从学院勤工助学专项经费支付酬金的校内勤工助学活动。
第三条 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由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助管理中心”)负责。
第四条 资助管理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制定;
(二)负责勤工助学档案的建立与管理;
(三)负责勤工助学岗位的开发、设置和审批;
(四)负责勤工助学人员的招聘;
(五)负责勤工助学活动的指导、协调与沟通;
(六)负责勤工助学酬金的管理和发放;
(七)负责勤工助学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五条 根据工作性质的不同,勤工助学岗位分劳动型岗位、管理服务型岗位和技术技能型岗位三种类型。
(一)劳动型岗位:主要包括卫生清扫、物品整理或搬运等简单工作;
(二)管理服务型岗位:主要包括工作督查、安全协管、岗位助理、活动服务、文明疏导等工作;
(三)技术技能型岗位:主要包括办公文秘、档案管理、网络管理、设施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 根据工作时间的不同,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两种类型。固定岗位的工期较长,一般按学期、假期或按月计算;临时岗位的工期较短,一般按天、小时或按工件计算。
第七条 用工单位申请勤工助学岗位时,须填写《邵阳职业技术学院勤工助学岗位申报审批表》,报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对固定岗位的,还须报分管院领导审批。
第八条 勤工助学岗位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招聘,在同等条件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
第九条 勤工助学岗位的招聘程序
(一)资助管理中心公布用工信息;
(二)学生填写《邵阳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申请审批表》;
(三)资助管理中心会同用工单位组织面试和考核,综合考评合格后,确定勤工助学人员名单。
第十条 用工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勤工助学岗位职责的制定;
(二)负责勤工助学人员的岗位培训;
(三)负责勤工助学人员上岗期间的思想教育、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
(四)负责勤工助学人员的岗位考核;
(五)负责勤工助学酬金发放表的填报。
第十一条 用工单位应具备基本工作条件和安全工作环境,不得安排勤工助学人员从事高强度、高风险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的工作,不得安排勤工助学人员擅自加班。
第十二条 勤工助学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院和用工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切实履行岗位职责,认真完成工作任务。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院可以终止勤工助学活动:
(一)勤工助学活动影响到学生正常学习或导致学习成绩下降的;
(二)勤工助学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院或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受到法律处罚或学院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的;
(三)经用工单位或资助管理中心考核,勤工助学工作不合格的;
(四)勤工助学人员因身体或其他原因无法继续从事勤工助学活动的;
(五)用工单位违反本办法相关条款的;
(六)其他应该终止的情形。
第十四条 勤工助学人员单方提出辞职的,应提前(对固定岗位,一般应提前5个工作日)向用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再报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第十五条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和用工人数由用工单位根据岗位需求、工作时间、工作性质、劳动强度等因素提出申请,由资助管理中心审批确定。
第十六条 各用工单位在每个月的月底须将勤工助学酬金发放表报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第十七条 学院各部门自行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勤工助学酬金由各部门从其相关工作经费支付或通过其他途径支付。各部门自行组织的勤工助学情况和酬金支付情况须报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附件:1.邵阳职业技术学院勤工助学岗位申报审批表
学生工作处
2019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