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征兵工作实施办法
2015-07-15


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征兵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普通高等学校征兵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家、本省有关征兵工作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校征兵工作是依托高等教育资源优势为军队培养输送高素质人才的战略举措,是高校履行兵役法律法规义务的法定职责,是实现人才强军、人才强国战略目标的重要途径,是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重要抓手。

第三条 加强新形势下高校征兵工作,必须坚持以习近平关于国防和军队建设及征兵工作系列论述为指导,以部队建设需求为牵引,以提高兵员质量为目标,按照转变思路、突出主体、完善机制、创新发展的原则,走开依托国民教育为军队输送优秀兵员的路子,实现征集、使用、退役安置良性循环,为实现强军目标提供优质兵员保证,为地方经济社会建设和基层政权建设提供优秀人才支撑。

第四条 本办法中的普通高等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和独立学院(以下均简称高校)。

第五条 高校征兵工作经费列入县(市、区)财政预算,由县(市、区)结合当地实际和完成征集任务情况确定。高校征兵工作经费应专款专用,不得克扣、截留或挪作它用。

 

第二章  组织领导与职责

第六条 高校征兵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和教育行政部门统一领导下进行,各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具体负责计划协调、指导监督和组织实施。

第七条 高校征兵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高校所在地县(市、区)兵役机关归口管理。高校主校区与分校区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由主校区与分校区所属同一上级兵役机关和高校协商确定归口管理兵役机关。

第八条 县(市、区)征兵领导小组应吸纳高校为成员单位。高校党委书记为本校征兵工作第一责任人,各高校应成立由主要领导牵头、分管领导负责、相关人员参加的征兵领导机构,具体工作由高校武装部(或指定的高校相关部门)牵头负责,宣传、学工、就业、保卫、医务、共青团等部门按职责开展工作。征兵期间,高校选派人员参加本地征兵办公室工作。

第九条  省或市(州)兵役机关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地方政府研究制定高校征兵法规政策和工作措施;

(二)指导下级兵役机关和高校开展征兵工作,协调解决工作矛盾困难;

(三)组织高校征兵工作检查评比和总结表彰,梳理推广高校征兵工作经验做法;

(四)协调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落实高校征兵各项政策待遇。

第十条 县(市、区)兵役机关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高校筹划制定方案计划,加强组织领导,检查督促高校按时保质完成征集任务;

(二)指导高校开展宣传发动、兵役登记、报名应征、初检初审、确定预征对象等工作;

(三)组织高校学生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和走访调查工作;

(四)开展高校征兵工作年度考评;

(五)协调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落实高校征兵相关保障,督促做好大学生优抚优待、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面向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及专升本等工作;

(六)及时协调解决高校征兵工作矛盾困难,梳理完善好的经验做法。

第十一条 高校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和配合兵役机关开展国防教育和兵役法规政策宣传;

(二)依法开展兵役登记,搞好兵员潜力调查;

(三)组织和辅导学生应征报名,进行初检初审,确定预征对象,配合体格检查、政治考核、走访调查和学历审核等工作;

(四)做好学籍保留、毕业证发放、学籍档案、党团关系转迁工作;

(五)协助落实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面向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及专升本等政策;

(六)做好退役学生或因身体、政治等原因被部队退回且符合复学条件应征学生复学工作;

(七)配合兵役机关和部队做好入伍学生数据统计、跟踪教育、走访服务等工作;

(八)做好相关保障工作;

(九)完成兵役机关和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临时赋予涉及征兵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计划分配

第十二条 省征兵办会同省教育厅,每年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征兵命令及政策要求,结合全省高校分布情况及高校适龄学生基数,确定全省大学生征集比例。市州征兵办公室依据省确定的大学生征集比例,拟制各高校大学生征集计划,并上报省征兵办和教育厅备案。

第十三条 大学生征集比例和高校大学生征集计划以征兵命令形式下达至县(市、区)兵役机关。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兵役登记。每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8周岁的男性高校学生,都应当在当年6月30日以前,按照县(市、区)兵役机关安排,进行兵役登记。高校根据兵役登记情况,依法确定应服兵役、缓服兵役、免服兵役或不得服兵役,并报县(市、区)兵役机关。

第十五条 宣传发动。县(市、区)兵役机关应将高校征兵宣传纳入总体规划,指导高校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实现征兵宣传常态化。高校应把兵役法规学习和征兵政策宣传作为国防教育的重要内容,纳入新生军训、政治教育、人才培养、职业规划与就业指导等环节,发挥校园网、微信公众号、橱窗专栏、校园广播等功能,采取开设国防教育讲堂、专题讲座、优秀大学生士兵典型宣讲、举办文艺汇演、过“军营一日”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征兵政策,增强大学生依法服兵役意识。

第十六条 组织报名和确定预征对象。高校应根据县(市、区)兵役机关安排,组织并指导应服兵役的学生登录全国征兵网,进行报名应征(报名也可结合兵役登记同步进行)。高校武装部(或指定的高校相关部门)对报名学生进行体格初检和政治初审,重点检查身高、体重、视力等内容以及在校期间现实表现,合格的确定为预征对象,报县(市、区)兵役机关确认。高校学生可自由选择在学校所在地应征或回原籍应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十七条 体格检查。县(市、区)征兵办公室应按照《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应征公民体格检查办法》规定要求,专门组织高校应征学生体检。高校应统一组织学生集中参加,上站体检人数不得少于下达给高校大学生征集任务数的2.5倍,并及时公示结果,明确有关事项,搞好跟踪管理。县(市、区)征兵办公室和高校要开辟“绿色通道”,确保高校应征学生在征兵结束前随到随检,体检中一般不作单科淘汰。高校学生在批准入伍前,由县(市、区)征兵办会同高校组织体格抽查或复查。

第十八条 政治考核和走访调查。县(市、区)征兵办公室应按照《征兵政治考核规定》,对体格检查合格的应征高校学生进行入伍政治考核工作。政治考核工作由学校所在地县(市、区)公安部门负责,高校武装部(或指定的高校相关部门)具体承办。需要函调的,由征集地县(市、区)公安部门负责,应征学生原籍地县(市、区)公安部门和高校应积极配合。高校应征学生走访调查一般与政治考核同步展开,高校安排专人参加,主要是调查了解应征学生有无病史、现实表现和入伍态度等情况,调查组成员应包括学校领导、班主任或辅导员,不得少于3人。高校学生被批准入伍前,由县(市、区)征兵办公室组织政治考核复审。

第十九条 审批定兵。县(市、区)征兵办公室应严格落实“四个优先”规定,优先批准体格检查和政治考核均合格的高校应征学生入伍,并根据其学历、专业和个人特长合理确定服役部队。应征合格大学生多且入伍愿望强烈、征集指标不足的,由省市两级兵役机关统一调整。高校武装部(或指定的高校其他部门)负责人应参加县(市、区)定兵会议,根据应征学生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定兵后,高校应及时公布名单,并通知应征学生。

第二十条 服务保障。征兵期间,高校应组织学工、保卫、就业等部门集中办公,提供体格检查、政治考核、走访调查、学籍办理等“一站式”服务,并为应征学生提供必要的食宿保障。应征学生入伍前,高校要适时组织欢送仪式,营造当兵光荣浓厚氛围;入伍后,高校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按时完成学生注册登记、保留学籍,以及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审核和发放工作。对退役后申请复学的学生,高校应按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复学手续,落实学费资助、升学就业等优惠政策。对部队身体检疫和政治复审不合格被退回、且符合复学条件的学生,征集地公安部门应及时予以落户,高校应为其恢复学籍,继续参加学习实习、考试考核。

第二十一条 被批准入伍的高校学生相关优抚优待、优惠政策,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切实维护应征大学生的合法权益。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服兵役情况纳入推免生遴选指标体系,在部队荣立三等功及以上的退役人员,符合研究生报名条件的可免试(指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高职(专科)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在完成高职学业后参加普通本科专升本考试,实行计划单列,录取比例扩大至50%。

第五章  监督与奖惩

第二十二条 各级兵役机关和职能部门应加强对高校征兵工作的检查指导,重点对兵役登记、宣传发动、报名应征、确定预征对象和相关优惠政策落实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二十三条 兵役机关和教育行政部门定期对高校征兵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考核,把考评情况作为学校领导和相关工作人员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教育行政部门将征兵工作纳入高校相关工作考评范围,对征兵工作完不成任务的高校,实行评先评优一票否决。对在征兵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高校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执行兵役法规不坚决、组织指导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要制定改进方案,及时解决问题。对失职渎职导致责任退兵的,依法追究领导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对拒绝、逃避服兵役的适龄大学生和阻扰大学生履行兵役义务的高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各级兵役机关和高校应遵守廉洁征兵规定要求,加强对征兵工作人员教育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机制,积极做好兵役执法自查自纠工作,坚决杜绝“吃拿卡要”等不良现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取体格检查和政治考核费用,不得以订购书刊、统一箱包和购买物品等名义摊派杂支,对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等违法违纪行为,应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实行,由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和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平时的高校征兵工作,战时的高校征兵工作,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的命令另行执行。

附件: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征兵工作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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