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第三章 资产配置管理
第六条 国有资产配置是指根据各部门、二级学院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及学校的规章制度,通过购置或者调剂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七条 各部门、二级学院申请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履行职能的需要;
(二)难以与其他部门、二级学院共享、共用相关资产。
第八条 各部门、二级学院申请配置资产按照下列程序申报:
(一)各部门、二级学院根据资产的存量情况、使用及事业发展的需要,提出包括拟配置资产的品目、数量和所需经费等信息的资产配置计划,经分管院领导批准后报资产管理部门;
(二)资产管理部门根据申请部门的资产存量情况、人员编制和教学或日常管理需要等,对其资产配置计划进行审核;
(三)资产管理部门汇总各部门的配置申请,对不能内部调剂的,形成学校总体购置计划,并按照学校预算审批程序纳入学校年度总体预算后,组织实施采购。未纳入学校年度总体预算的不得采购。
第九条 采购计划纳入学校总体预算前,需先向市财政部门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条 学校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对新购置的资产应及时进行验收、登记、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并进行账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