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第七章 资产处置管理
第三十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闲置资产、报废、淘汰资产,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以及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一)无偿调拨(划转)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二)出售、出让、转让是指变更学校国有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取得相应收益的行为。
(三)报废是指按有关规定或经有关部门、专家鉴定,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四)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是指按现行财务与会计制度,对确认形成损失的货币性资产(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进行核销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学校处置国有资产,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使用或管理部门提出处置申请;
(二)资产管理部门组织技术审核鉴定后,提交院长办公会议审议,党委会审定;
(三)以正式文件形式向上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
(四)根据上级财政部门的批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报上级财政部门备案。评估结果按照有关规定须经核准的,报上级财政部门核准。
(五)对申报处置的国有资产进行公开处置。
第三十二条 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处置申请时,应根据财政部《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财资[2021]127号)的要求,按照不同处置方式提交相应的材料。
第三十三条 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财政国库收缴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十四条 为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高效运行,真实反映国有资产状况,学校应不定期组织国有资产清理,对需要处置的资产,按照规定的程序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