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教育法治,规范学院学生管理行为,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2017年第41号令)、《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湘教发﹝2019﹞50号)、《邵阳职业技术学院章程》、《邵阳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申诉,是指学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高职专科学生(含五年制大专学生,以下统称为“学生”),对学院做出涉及本人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按照规定期限和程序向学院提出的书面复查请求。
第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遵循合法适当、公平公开、程序正当的原则。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阻碍学生依法提出申诉,应充分尊重和保障学生的申诉权。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院成立邵阳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学生申诉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有关学生申诉处理工作。
院学生申诉委设主任1名,由学院院长担任;设委员若干名,由院领导、学院学生工作处、教务处、保卫处、团委、纪检监察室、督导室、院(系、部)等部门相关负责人员、法律顾问、教师代表及学生代表组成。院领导、部门相关负责人员及法律顾问为职务任职,职务变更动时,人员自动变更,不再另行文。
院学生申诉委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由学生工作处副处长兼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申诉材料接收、申诉过程组织、申诉文书起草送达等日常事务。
第五条 院学生申诉委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组织成立申诉处理工作小组,处理学生申诉。
(二)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全体委员会议,研究学生申诉处理工作的重大事项和疑难问题。
(三)根据国家相关法律修改、政策调整和学生申诉工作等具体情况,提出修改完善学生申诉处理办法等重要规范性文件的建议和意见。
(四)应当由院学生申诉委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院学生申诉委委员在处理申诉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院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或处分:
(一)徇私舞弊的;
(二)泄露当事人隐私的;
(三)索取、收受贿赂的;
(四)影响申诉工作合法性、公正性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申诉的受理
第七条 依照本办法提出申诉的学生是申诉人,对申诉人做出处理或处分的单位或部门是被申诉人。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申诉。
第八条 院学生申诉委仅受理学院或学院相关部门按程序处理或处分过的申诉事项。学生对学院或学院相关部门做出涉及本人权利义务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院学生申诉委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逾期视为放弃申诉。
对处理或处分决定未告知学生提出申诉权利和期限的,学生可以自收到处理处分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申诉申请。
第九条 申诉人可申诉的事项:
(一)对学院做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有异议;
(二)对学院做出的予以退学、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撤销学历证书或延迟毕业等处理决定有异议;
(三)对学院做出的奖助学金评定及推优评先决定有异议;
(四)对学院或相关职能部门做出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其他处理决定有异议;
第十条 申诉人按照本规定提起申诉时,应当向院学生申诉委办公室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诉书。申诉书应当陈述清楚申诉的请求、事实和理由,写明申诉人和申诉日期,并由申诉人亲笔签名。
(二)申诉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参加申诉的,还应当提交申诉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需当场查验原件)。
(三)被申诉人做出的处分或处理决定书复印件。
(四)证明申诉理由的相关证据材料。
第十一条 院学生申诉委办公室接到申诉书后,应当对申诉材料进行认真检查。
对申诉书内容欠缺、申诉材料(不含证据依据材料)不齐全或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书面告知申诉人需要补证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申诉材料不符合规定为由不接收申诉材料。
申诉材料需要补证的,申诉人应当自接到补正通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补证并递交院学生申诉委办公室。
第十二条 院学生申诉委办公室根据本办法规定对申诉案件进行审查,报经院学生申诉委主任同意,在收到申诉材料(含补正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决定。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诉,不予受理:
(一)申诉事项不属于本办法第二、九条所列范围的;
(二)提出申诉超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期限的;
(三)已经撤回申诉或接到院学生申诉委做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书后,又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申诉的;
(四)已经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并已被受理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及学院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受理申诉的,由院学生申诉委办公室送达受理通知书至申诉人。不受理申诉的,由院学生申诉委办公室向申诉人送达不予受理决定书。不予受理决定书应当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四章 申诉的处理
第十五条 院学生申诉委办公室对决定受理的申诉,应当在自受理申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院学生申诉委名册告知申诉人,并将申诉书副本、院学生申诉委名册送达被申诉人。
被申诉人应当自收到申诉书副本7个工作日内,向院学生申诉委办公室提交书面答辩及做出处理或处分决定的证据、依据和有关其他材料,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
第十六条 院学生申诉委组织成立申诉处理工作小组,对申诉案件进行审理。
申诉处理工作小组一般由5名委员和1名书记员组成,由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在收到院学生申诉委委员名册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院学生申诉委委员中各选定2名委员,同时由双方协商选定第五名委员,协商不成或逾期不选定的由院学生申诉委办公室指定。第五名委员为该申诉处理工作小组的首席委员。
对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案情简单的申诉事项,可以实行简易程序,由一名委员进行审理并提出处理建议,该委员的产生方式按照本条第二款首席委员产生的方式产生。对涉及开除学籍处分、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予以退学、撤销学历证书等申诉事项,不适用简易程序。
第十七条 申诉处理工作小组的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其他可能影响本案公正审理和处理情形的。
第十八条 申诉处理工作小组的成员因回避或其他原因不能参加申诉处理工作的,应当及时告知院学生申诉委办公室,院学生申诉委依照第十六条规定重新选定或指定委员。
第十九条 申诉处理工作小组在审理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申诉人和被申诉人的意见,必要时可商请院学生申诉委办公室协调安排时间,对双方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助配合。
第二十条 申诉处理工作小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被申诉人处理或处分决定所认定的事实、适用依据和处理程序等进行审查,在该小组成立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提出申诉处理建议并送达院学生申诉委办公室。
(一)对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处理适当的,予以维持;
(二)对认定事实不存在或者被申诉人超越职权、违反上位法规定做出决定的,建议被申诉人予以撤销;
(三)对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定性不准确,或者适用依据有错误的,建议被申诉人变更或重新做出决定;
(四)对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本规定及有关程序和权限的,建议被申诉人重新做出决定。
第二十一条 申诉处理工作小组的处理建议应当按照多数委员的意见做出,少数委员的不同意见应当记入笔录。申诉处理工作小组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处理建议应当按照首席委员的意见做出。
申诉处理工作小组的处理建议应当写明当事人情况、申诉请求、争议事实、建议依据和理由、建议结论和日期,并由处理工作小组组成人员签名。
第二十二条 院学生申诉委办公室受理申诉后,申诉处理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院学生申诉委应当终止申诉处理,并告知申诉人和被申诉人:
(一)申诉人就同一事项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并被依法受理的;
(二)申诉人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撤回申诉的。在做出最终处理决定前,申诉人可以以书面形式撤回申诉。
第二十三条 院学生申诉委办公室收到申诉处理工作组处理建议后,经院学生申诉委主任审核同意,10个工作日内(遇不可抗力影响时,时间顺延)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并送达申诉人和被申诉人,申诉处理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被申诉人依照申诉处理决定要求15个工作日内(遇不可抗力影响时,时间顺延)研究做出复查决定,并将复查决定书送达至申诉人。
复查决定不得加重对申诉人的处理。
第二十四条 申诉人对被申诉人的复查决定如有异议,可自接到被申诉人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湖南省教育厅学生申诉委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五条 受理申诉期间,被申诉人做出的处理或处分决定继续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涉及的材料提交、文书送达等,遵循下列送达原则:
(一)原则上由院学生申诉委办公室送达至申诉人及被申诉人,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
(二)申诉人已离校的,可采取邮寄方式送达;申诉人难于联系的,可利用网站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院学生申诉委负责解释,原《邵阳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邵职院院字[2018]83号)同时废止。
附件:
1.邵阳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组成人员
2.邵阳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申诉通用格式文书
邵阳职业技术学院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1:邵阳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组成人员
附件2:邵阳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申诉通用格式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