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生上课、自习、实习、公益劳动和活动,早操、课间操,参加会议等都要进行考勤,因故不参加必须请假,并有请假条,凡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不参加者,以旷课论处。
二、学生请病假必须有学校医务室或县级以上医院的证明。
三、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一般不准请事假,如有特殊情况(如直系亲属病重、病危、病故)需要请假时,应由本人写请假条,经家长(监护人)同意,按审批权限逐级审批。所有事假须提前申请、审批。病事假的审批权限规定如下:
凡请假者,由学生本人书面申请,一天以内由班主任签署意见批准;一天以上两天以内的事假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班主任签署意见后报系(部)审批;三天以上一周以内的事假由学生工作处审批;一周以上须报主管校长审批。
四、学生必须按准假日期按时返校,返校后按准假限定逐级销假,凡未销假者,按旷课论处,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校的(包括开学后不能按时返校的)必须事先信函或电报请假。返校时,事假需要乡或街道办事处以上单位的证明,病假需要县以上医院证明,按请假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否则超假天数按旷课论处。
五、请病假时间累计超过本学期的三分之一者,应令其休学。
六、批假后,将请假条交各班班主任,同时填入考勤表。
七、学生考勤在各系及班主任领导下进行,各班纪律委员负责登记本班出勤情况,填写考勤周报表,并作为德智体综合测评的主要依据之一。班级考勤不认真填写或弄虚作假的,应给予批评教育乃至处分,同时加倍扣除班级考评的总积分。
八、任何学生干部原则上不能批假,任何人不得冒充班主任或其他领导批假,不能在已批的假条上更改请假期限或增加请假人数,违者除按旷课处理外,还要视情节轻重给予适当行政处分。
九、学生在最后一期外出毕业实习,须按以下程序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作旷课论处,不予以毕业。
l.学生本人写出外出实习申请,家长签署意见,并附上家长身份证号码和联系方式;
2.必须出具实习单位证明,加盖单位公章并附留单位联系电话、地址等;
3.持以上二份证明和申请,先到各班主任和各系部签署意见,再到学生工作处审核,后逐步到招生就业处、教务处办理有关手续,最后将审批复印件交班主任、系部备案;
4.未交清学费者,不能办理外出实习申请手续;
5.必须按规定、按期返校参加毕业考试及办理毕业离校手续。
十、本规定自起施行,以前相关制度同时废止,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2014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