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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职业技术学院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日期:2014-10-15    |    编辑:财务处

为了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保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工作顺利进行,根据邵阳市财政局印发的《邵阳市预算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和《湖南省2012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

第二条  学院各部门每月向财务处递交用款计划表,财务处根据资金情况统筹安排,每月向市财政局国库局提交用款计划和申请,并根据批复的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额度使用资金。

第三条  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范围:工资支出、工程采购支出、物品和服务采购支出和其他具有特定用途的支出项目。

第四条  财政直接支付程序

1.学院各部门根据年度预算每月20日前向财务处申报下月的用款计划,财务处汇总审核向市财政局国库局提交学院每月用款计划。

2.学院财务处通过“财政应用支撑平台”向市财政局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提出支付申请,并按照该项支出管理的要求,履行相关的审核手续。

3.支付申请经市财政国库局支付执行机构审核确认后,开具《财政资金支付凭证》送代理银行,由代理银行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将资金支付给报账人和用款单位。

4. 支付完成后,市财政国库局支付科开具《财政资金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作为收到和付出款项的凭证。

5. 学院根据收到的支付凭证做好相应会计核算工作。

第五条  财政直接支付的资金,因凭证要素填写错误而在支付之前退票的,在市财政国库局支付科办理更正手续。

第六条  工程采购支出适用于学院基本建设投资中年度财政投资超过3万元人民币的支出,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设备采购、工程监理、设计服务和建设单位管理费等支出。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工程采购支出部分,自行采购的需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先办理自行采购审批手续,方可实行财政直接支付;需要实行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还应当根据《招标投标法》,履行招标投标程序后实行财政直接支付。

第七条  工程采购支出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程序:

1.学院相关职能部门要依据年度预算、按月申请用款计划,提出项目支付申请,报送学院财务处。

2.支付申请须经有关职能部门审核签字,财务处审核支付申请是否在规定的单位预算和用款额度内,是否符合项目进度,有关原始凭证是否齐全相符等。所规定的原始凭证,包括购货合同或招标采购的中标供货合同、文件、发票等,办理了自行采购审批手续的需提供审批表原件。

3.市财政局国库支付科审核学院提出的财政支付汇款申请无误后,按规定程序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报账人或用款单位。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支付,按照有关合同条款,在保修期满后验收部门出示无质量问题的证明后按规定程序支付给收款人。

第八条  列入财政部门规定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物品、服务采购支出(指单项在3000元以上或者批量在5000元以上的货物、单项在1万元以上或者批量5万元以上金额的服务项目),实行直接支付方式。需要实行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还应当根据《招标投标法》,履行招标投标程序。

第九条  财政授权支付范围:适用于未纳入工资性支出,工程采购支出,物品、服务采购支出中分散管理的购买支出和零星支出;年度财政投资不足3万元人民币的工程采购支出(含建设单位管理费);特别紧急的支出;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十条  财政授权支付方式:包括转账支付和现金支付。转账支付在财政授权支付额度以内办理支付,实行公务卡结算制度。公务卡的结算范围为日常公用和零星购买支出,包括:印刷费、差旅费、培训费、会议费、招待费、邮电费、交通费、劳务费、租赁费、小型维修费及公务卡信用额度限额内的零星商品购买支出等。在公务卡结算范围内的日常公用和零星购买支出,凡在具备刷卡条件商户消费的,一律要使用公务卡结算。对个别商业服务网点无法使用公务卡结算的零星公务支出,需另作说明并经财务审核人员核实后方可报销。报销时由财务部门将款项转至持卡人公务卡账户,不得直接以现金支付。在行政事业单位公务支出中,按规定须通过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转账支付的财政支出,仍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要求办理。

现金支付必须在核定的现金支付额度以内办理支付。现金支付的支出项目包括:未实行“工资统发”的职工工资、津贴和离退休人员经费;个人劳务报酬;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其他必须直接支付现金的支出(如招待费、交通费、购买对象为个人的支出等);转账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现金支付的其他支出。

第十一条  财政授权支付程序:学院财务处通过“财政应用支撑平台”详实填写《财政资金支付凭证》的各项内容,经复核后,打印并加盖印鉴交代理银行。

第十二条  代理银行在与财政国库支付计算机管理系统的有关信息和预算单位预留印鉴核对一致后,通过单位零余额账户办理转账支付(支票、汇票、银行卡等形式)。

第十三条  学院财务处在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管理使用财政性资金,并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二)汇总全院用款计划并上报市财政局。

(三)参与全院的工程建设、大宗物品及服务类采购计划。

(四)配合财政部门对本单位预算执行、资金申请与拨付和账户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五)对通过“财政应用支撑平台”打印和报送的各项凭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保证国库集中支付计算机管理系统终端的正常和安全运行。

第十四条  院属各部门在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中的主要职责

(一)按学院年度预算使用财政性资金。

(二)编制上报本部门用款计划。

(三)组织管理政府采购和招投标项目,协助学院相关职能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好有关手续。

(四)负责提供财政直接支付申请所需凭证及资料,并保证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

(五)负责项目进度、工程质量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特别紧急支出,是指经学院认定并由邵阳市人民政府批准或授权财政部门批准的特别紧急事项的支出。特别紧急支出可通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办理。因特别紧急支出,学院零余额账户财政授权支付额度不足时,由其通过学院提出申请报财政国库管理机构批准,财政国库管理机构予以调增并及时通知同级人民银行和代理银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施行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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