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职院学字﹝2024﹞8号
邵阳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进一步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根据《湖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湘教发〔2019〕3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学生,是指学校全日制在籍在校学生(含“楚怡工匠计划”本科学生,下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四条 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是各级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配资助名额和资助资金的主要参考因素,是学校落实国家资助以及实施校内资助的主要依据。
第二章 认定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学校在各级教育、财政、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退役军人事务、扶贫、工会、残联等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建立基础信息库,并向相关教育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相关信息。
第七条 学校要成立以校长为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副校长为副组长,学生工作部(处)、纪检监察室和二级学院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各二级学院成立以党总支书记为组长,党总支副书记为副组长,资助工作负责人、辅导员代表等人员参加的认定工作组,负责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各二级学院成立以辅导员所带各班级为单位的评议小组,对认定对象进行民主评议,评议情况作为认定工作的重要依据。评议小组由辅导员、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或者家长代表组成,其中学生代表不能是被评议对象。
二级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和评议小组的成员名单应在适当范围内公示,接受老师、学生及其监护人的监督。
第三章 认定依据与等级
第八条 申请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勤奋,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注:虽具有学籍但已辍学或休学的学生,在辍学或休学期间暂停申请资格。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特别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三个等级,主要依据以下因素进行认定: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资产、负债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是指是否属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烈士子女、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建档立卡困难职工子女、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三)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是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四)家庭负担因素。主要是指赡养老人、抚养子女、教育支出、医疗支出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是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情况;
(六)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学生户籍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所在地物价水平及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第十条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特别困难等级。
(一)属于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二)属于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三)属于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的烈士子女;
(四)属于残联部门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或残疾人子女;
(五)属于工会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困难职工子女;
(六)因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而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七)学生本人或其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需要承担巨额医疗费用,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八)因其他原因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第十一条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困难等级:
(一)学生消费支出明显低于本地或本校学生平均水平,难以满足学习和生活基本需要的;
(二)家庭经济收入低于当地平均水平,且家庭成员有残疾人或因患病需要承担大额医疗费用的;
(三)单亲家庭且与学生共同生活的父(母)亲经济收入低于当地平均收入水平的;
(四)因遭受自然灾害、突发意外事件而导致家庭经济比较困难的;
(五)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第十二条 不具备本办法第十四条、十五条所列情形,但家庭经济收入偏低或者家庭经济负担较重,不能满足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和基本生活支出的,认定为一般困难等级。
第十三条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范围,已经通过认定的,应取消其资助资格。
(一)思想政治素质低劣或道德品质败坏,屡教不改,受到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且未过影响期的;
(二)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屡教不改,受到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且未过影响期的;
(三)学生或监护人恶意提供虚假信息,隐瞒本人或其家庭资产或收入的;
(四)学生日常消费明显高出本校学生整体水平,经常使用高档奢侈品或有抽烟、嚼槟榔、酗酒及其他高消费的;
(五)学生的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指认定时前一学年成绩)不及格的;
(六)其他不适宜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四条 学校每学年组织一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一般在新学年开学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每学期可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五条 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一般应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工作程序。
(一)提前告知。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湖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做好大学生资助政策宣传工作。
(二)个人申请。学生本人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报《申请表》,并提供能够真实反映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支撑材料。
(三)学校认定。二级学院评议小组负责对学生填报的《申请表》及相关材料进行核实,综合考虑学生日常消费情况以及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进行民主评议后,初步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和认定等级。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负责对评议小组提出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认定等级进行审核,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复核后,报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认定过程中,除查阅相关材料、开展民主评议之外,还可采取家 访、个别谈话、信函索证、量化评估等方式进行核实,有条件的学校可通过大数据分析开展认定。
(四)结果公示。二级学院和学校应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认定等级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五)建档备案。公示无异议后,二级学院和学校应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汇总造册,连同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一同建档,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六条 在认定工作中要维护学生人格尊严,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期满后,应及时去除相关公示信息。
第十七条 学校老师、学生及其监护人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间通过书面方式向学校或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复核申请,认定工作组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复核申请所反映的情况属实,认定工作组应及时做出调整或改正。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八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相关二级学院对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烈士子女、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建档立卡困难职工子女、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特殊群体的信息存有疑义的,应主动向民政、退役军人事务、扶贫、工会、残联等持有信息的相关部门函询。
第十九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相关二级学院要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规范各类学生资助信息的查阅、复印、流转、公示、存档等工作流程,严格规定学生资助信息的使用权限,不得泄露学生资助信息。
第二十条 学校及各二级学院要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要求申请认定 的学生或监护人如实提供其家庭经济状况及变动情况,并组织申请人签订诚信承诺书。要定期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函询、走访等多种渠道核实其家庭经济状况,如发现不符合认定条件的,一经查实,要及时取消该学生的认定资格,并追回其已获得的相关资助资金。
第二十一条 对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如其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应及时告知学校。学校应重新评估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或调整其困难等级。
对未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其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应及时告知学校,并提出申请。学校应评估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确定困难等级。
学校每学年组织开展一次学生消费水平调查摸底工作,测算出本学院当年学生的平均消费水平,以此作为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一起施行,由邵阳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附件:邵阳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邵阳职业技术学院党政办公室 2024年10月18日印发
附件
邵阳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20 学年)
二级学院: 专业班级:
学生基本信息 | |||||||||
姓 名 | 性别 | 民族 | 出生 年月 | 健康 状况 | |||||
身份证号 | 籍贯 | 家庭人口(含共同生活并 履行赡养义务的祖辈) | |||||||
本人电话 | 家长或监护人联系电话 | ||||||||
农村建档立卡 | □是口否 | 农村低保学生 | □是口否 | 城市低保学生 | □是口否 | ||||
残疾学生 | □是口否 | 孤儿 | □是口否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 □是口否 | ||||
残疾人子女 | □是口否 | 建档立卡困 难职工子女 | 口是口否 | 烈士子女 | □是口否 | ||||
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 □是口否 | 城市特困供养学生 | □是口否 | ||||||
家庭基本信息 | |||||||||
家庭常驻通讯地址及邮编 | |||||||||
姓名 | 年龄 | 称谓 | 工作(学习)单位 | 职业 | 年收入 (万元) | 健康状况 | |||
影响家庭经济状况有关信息 | |||||||||
家庭人均年收入情况 | 家庭人均年收入 元。 | ||||||||
家庭资产情况 | 住房 | 口无 口有 | |||||||
住房一 | 地址: | ||||||||
住房二 | 地址: | ||||||||
住房三及以上 | 地址: | ||||||||
小轿车 | □无□有 | ||||||||
品牌型号 | 购买时间 | ||||||||
其他投资 情 况 | 持有股票 | □ 无 □ 有 | 情况描述: | ||||||
持有债券 | □无 口 有 | 情况描述 | |||||||
购买商业门面 | □无□有 | 情况描述 | |||||||
开办企业 等经济实体 | 口无□有 | 情况描述: | |||||||
家庭遭受自然灾害情况 | □是口否,情况描述: | ||||
家庭遭受突发意外情况 | □是口否,情况描述 | ||||
家庭欠债情况 | □是口否,情况描述 | ||||
家庭成员因残疾、年迈而劳动力弱情况 | 口是口否,情况描述: | ||||
家庭成员患病及治疗情况 | □是口否,情况描述: | ||||
上一学段获取学生资助情况 | |||||
资助项目 | 资助金额 | 获取资助时间(年月) | |||
本人实际消费情况 | 1.家长或监护人平均月实际给付: (元); 2.本人月平均实际支出: (元); 3.本人上年度其他合法总收入(含各种礼金、赞助金、勤工助学收入、奖金等): (元) 4.本人是否有学习用电脑: ,购买金额: (元); 5.本人是否有手机: ,购买金额: (元); 6.本人是否缺少最基本的日常生活用品: ,具体名称: 。 | ||||
诚信承诺 | 本人承诺上述所填写信息以及提供的相关材料真实有效,并向学校申请家庭经 济困难学生认定。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责任。 学生签字: 监护人签字: 年 月 日 | ||||
民主评议意见 | 民主评议小组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
学校认定意见 |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
注:如申请人为特殊群体,需提供相关支撑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