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 实施办法(试行) 12024-10-18党政办公室
邵职院学字﹝2024﹞7号
邵阳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全面提升人才培养质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邵阳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及学校人才培养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正式注册的全日制在校学生(含“楚怡工匠计划”本科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综合素质包括德育素质、智育素质、体育素质、美育素质和劳育素质五个方面的内容。
第四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采取定量测评与定性评价相结合、过程测评与结果评价相结合、记实测评与民主评议相结合的方法,客观、全面地反映学生的实际素质。
第五条 学生综合素质每学期测评一次,测评时间一般安排在每个学期期末考试之前完成。学年综合素质取两个学期测评成绩的平均值。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副校长为组长,学生工作部(处)、二级学院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学生综合素质测评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领导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学生工作部(处)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各二级学院成立以党总支书记为组长、党总支副书记为副组长、辅导员为成员的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组织实施工作。
各班级成立以辅导员为组长,班委会主要干部、 3 ~ 5 名学生代表(投票产生)为成员的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小组,具体负责本班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三章 测评方法
第七条 学生的综合素质成绩总分为100分,其中德育素质、智育素质、体育素质、美育素质和劳育素养所占权重分别为20%、60%、5%、5%、10%。
综合素质成绩=德育素质分 ×20%+智育素质分×60%+体育素质分×5%+美育素质分×5%+劳育素质分×10%。
第八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 一)班级测评
班级测评是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的关键环节。班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小组依据学生的日常表现及日常考核情况,对照综合素质测评标准,分别测评出其德育素质分、智育素质分、体育素质分、美育素质分和劳育素质分,再计算其综合素质学期分和学年分,在班级内部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测评结果报所属二级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小组。
(二)二级学院审核
二级学院审核是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重要环节。二级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小组对各班级上报的测评结果进行审核,在二级学院内部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对学生综合素质成绩予以确认。各二级学院应及时将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结果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原始测评材料由各二级学院存档。
第四章 德育素质测评
第九条 德育素质主要测评学生的政治觉悟、法纪素养及道德品行。德育素质满分为100分,其中基本分为60分,奖励分为40分。
第十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严格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公民基本道德规范、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及学校规章制度,德育素质基本分计为60分。
第十一条 有以下情形者,依照下列标准扣德育素质基本分,直至扣完60分为止:
(一)严重违法违纪,受到学校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分别扣5分、10分、15分、20分/项次,受到开除学籍处分或退学处理的扣40分。
(二)一般性违规违纪,造成不良影响,但尚未构成警告及以上等次处分的,扣0.5-5分/项次。
(三)违反公民基本道德规范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拒绝履行公民或大学生的基本义务,造成不良影响,但尚未构成警告及以上等次处分的,扣0.5-5分/项次。
第十二条 有以下情形者,依照下列标准计德育素质奖励分,但累计奖励分不得超过40分:
(一)个人或集体的先进事迹受到地市级及以上部门通报表彰或官方媒体报道的,计5分/项次;受到学校、学院、班级通报表彰或媒体报道的,分别计2分、1分、0.5分/项次。同一事迹取最高等次计分,不重复计分。
(二)获“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共青团员”、“三好学生”、“优秀党(团)员干部”、“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教官”、“十佳学生”、“优秀学生(员)”、“十大杰出青年”、“青年五四奖章”、“大学生年度人物”等综合性荣誉称号的,国家或省部级、地市(校)级、院级、班级等级别的分别计6分、4分、2分、1分/项次。
(三)担任党组织(党支部、党小组)、团组织(团委、团总支、团支部)、学生会(校学生会、院学生分会)、班委会等部门干部满1个学期,校级、院级、班级干部分别计5分、3分、2分。担任多个部门干部的,累计计分。
(四)学校易班网络成员计2分/学期。
(五)担任学校国防教育与学生军事训练教导大队队员满1个学期的计4分。
(六)参加学校社团组织满1个学期,校级、院级成员分别计2分、1分。参加多个社团组织的,累计计分。
(七)积极参加大学生无偿献血活动,计2分/次。
(八)响应国家号召,积极应征入伍的,计3分。
(九)响应学校号召,积极参加抗洪、救灾、抢险、帮扶、捐助等公益活动,计1-3分/次。
第四章 智育素质测评
第十三条 智育素质主要测评学生对科学文化知识及专业技能的掌握情况。智育素质满分为100分,其中基本分为70分,奖励分为30分。
第十四条 智育素质基本分由必修理论课程考核分和必修实操科目考核分两部分组成,其中必修理论课程考核分为50分,必修实操科目考核分为20分。计算公式如下:
(一)理论课程考核分
:第 i 门理论课程的成绩;
:第 i 门理论课程的学分;
1.各理论课程以初次考试分数为准。对定性考核计分的课程,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分别计85、75、60、0分;
2.理论课程无故缺考或作弊,该门课的成绩计0分;
3.经学校批准同意的免修课程,该门课的成绩不计分。
(二)实操科目考核分
:实操科目的成绩之和;
n:实操科目数。
1.实操科目包括实习(含岗位实习)、实训、实验、军事技能训练等科目,按实操项目计分。实操科目成绩以初次考核分数为准。对定量计分的实操科目成绩,以实际分数(百分制)计分;对定性考核计分的科目,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分别计85、75、60、0分;
2.如实操科目无故缺席(含未按学校要求开展岗位实习),该科目的成绩计0分;
3.经学校批准同意的免修实操科目,该科目成绩计为及格;
4.如全期未安排实操科目,学生实操科目成绩均按20分计分。
第十五条 有以下情形者,按照下列标准计智育素质奖励分,但累计奖励分不得超过30分:
(一)参加政府主管部门、学校或学院举办的文化课程、科学文化知识或专业技能类能力水平竞赛获得等次奖,国家级一、二、三等奖分别计12、8、6分/项次,省部级一、二、三等奖分别计8、6、4分/项次,学校或地市级一、二、三等奖分别计6、4、2分/项次,学院一、二、三等奖分别计4、2、1分/项次。
注:
1.获得特等奖的,按一等奖的1.2倍计分;
2.获得团体奖的,个人不再计分;
3.代表学校参加行业举办的赛事获奖,按级别分别减半计分。
4.不同层级的同一项目比赛获奖,不重复计分,取最高级别奖项计分。
(二)在国家、省部、地市(校)级媒体平台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第一作者分别计10分、8分、6分 /篇,其他作者依次减半计分。 同一篇作品按最高发表刊物级别计分,不重复计分。
(三)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地市级技术专利的,第一作者分别计10分、8分、6分/项,其他参与者分别减半计分。
(四)完成国家级、省部级、地市(校)级科研项目的,第一主持分别计10分、8分、6分/项,其他参与者分别减半计分。
(五)获得普通话证、会计证、电工证、导游证、外语三(四)级证、汽车驾驶证、运动员证及其他政府部门认可的技术技能资格(等级)证书或提升资格证书等级的,计4分/项;
(六)积极提升自身学历,通过非脱产学习方式获得第二学历的,一次性计5分;毕业前考取本科或研究生的,一次性计10分。
(七)参加业余党(团)校及学校组织的各类学习(含网络学习)活动,获得结业证书或合格证书的,计2分/项次。
第五章 体育素质测评
第十六条 体育素质主要测评学生的身体素质、心理素质、卫生保健习惯及体育锻炼情况。体育素质满分为100分,其中基本分为60分,奖励分为40分。
第十七条 积极参加身心锻炼活动,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心理素质及卫生保健习惯,体能素质和心理健康测试达标,体育素质基本分计60分。
第十八条 有以下情形者,依照下列标准扣体育素质基本分,直至扣完60分为止:
(一)学期内因身体或心理原因(意外伤害除外,下同)请假达3次,或累计请假时长超7天、不满30天的,扣10分;
(二)学期内因身体或心理原因累计请假时长达30天的,扣20分;
(三)无故不参加体能或心理健康测试的,扣10分;体能或心理健康测试未达标的,在20-40分范围内按每个档次5分的标准酌情扣分;
(四)因身体或心理原因,无法完成正常的实习、实验、实训、军事技能训练、体育课等体能性教学活动的,扣10分/项;需休学治疗或离校休养的,扣40分;需退学治疗或休养的,扣60分;
(五)有抽烟、酗酒、嚼槟榔、熬夜、沉溺网络等不良卫生保健习惯的,扣10分/项;
(六)体育课成绩不合格的,扣20分;
(七)无故缺席学校、学院或班级统一组织的有益于身心健康的集体活动,扣1分/次。
第十九条 有以下情形者,按照下列标准计体育素质奖励分,但累计奖励分不得超过40分:
(一)个人或团体参加政府主管部门、学校、学院举办的体育类竞赛活动(含心理健康活动)获得等次奖,国家级一、二、三等奖分别计30、25、20分/项次,省部级一、二、三等奖分别计20、15、10分/项次,地市级一、二、三等奖分别计10、8、6分/项次,学校一、二、三等奖分别计6、4、2分/项次,学院一、二、三等奖分别计2、1、0.5分/项次。
注:
1.竞赛按名次设奖时,获得第1、2名认定为一等奖,3、4、5名认定为二等奖, 6、7、8名认定为三等奖;
2.竞赛破纪录的,按第一名的1.5倍计分;
3.团体(2人及以上)赛获名次,替补队员按所获名次的0.5倍计分。
(二)具备良好的体育锻炼习惯,早上按时起床、不睡懒觉,自觉坚持晨跑或晨练的,计3分。
(三)具备良好的卫生饮食习惯,坚持在学校食堂就餐的(不含偶尔校外就餐或吃外卖),计3分。
第六章 美育素质测评
第二十条 美育素质主要测评学生的美学常识、审美水平和创美能力。美育素质满分为 100分,其中基本分为60分,奖励分为40分。
第二十一条 具备基本的美学常识和审美水平,积极参与涉及艺术、自然、社会、科学、文化等方面的美育活动,人格不断完善,文明素养逐渐提升,美育素质基本分计60分。
第二十二条 有以下情形者,依照下列标准扣美育素质基本分,直至扣完60分为止:
(一)教学工作日内,着装不得体,在除寝室以外的校园内公众场所有穿拖鞋、背心、睡衣或打赤膊的扣1分/次,累计超过3次的扣10分;
(二)有言行低俗、伤大学生风范不良习气的扣1-10分;
(三)公共场所异性交往失度及擅自进入异性寝室的扣1分/次,累计超过3次的扣10分;
(四)公共环境卫生意识差,在校园内公共场所有随意丢弃垃圾或擅自乱张贴、乱涂画现象的扣1分/次,累计超过3次的扣10分;
(五)无故缺席学校、学院、班级组织的美育集体活动,分别扣2分、1分、0.5分/次。
第二十三条 有以下情形者,按下列标准计美育素质奖励分,但累计最奖励分不超过40分:
(一)个人或团队参加政府主管部门、学校或学院举办的演讲、征文、辩论、朗诵读、知识、书画、摄影、摄像、视频制作、工艺品制作、主持人选拔、辩论、文艺展演、成果展示等才艺活动获得等次奖,国家级一、二、三等奖分别计10、8、6分/项次,省部级一、二、三等奖分别计8、6、4分/项次,地市(校)级一、二、三等奖分别计6、4、2分/项次,院级一、二、三等奖分别计3、2、1分/项次。
注:
1.获得特等奖的,按一等奖的1.2倍计分;
2.获得团体奖的,个人不再计分;
3.代表学校参加行业举办的才艺活动获奖,按行业级别分别减半计分。
4.在不同层级的同一活动项目中获奖,不重复计分,取最高级别奖项计分。
5.参加上述活动,虽未获得等次奖,但入围参评或获得优胜奖者,国家级、省部级、学校(地市)级、学院级分别计美育素质奖励分3分、2分、1分、0.5分。
(二)在国家、省部、地市或校级媒体平台上发表文学、文艺、宣传等作品(不含专业论文),第一作者分别计10分、8分、6分 /篇,其他作者依次减半计分。 同一篇作品按最高发表刊物级别计分,不重复计分。
(三)在国家、省部、地市或学校、学院、班级举办的文艺晚会、赛事、大型会议及相关活动中,担任主持人的分别计10分、8分、6分、4分、2分/次,担任解说员、发言代表、礼仪的按级别分别计4分、3分、2分、1分/次(注:班级活动不设解说员、发言代表、礼仪奖励分)。
第七章 劳育素质测评
第二十四条 劳育素质主要测评学生的劳动观念、劳动态度、劳动能力及劳动成果。劳动素质满分为100分,其中基本分为60分,奖励分为40分。
第二十五条 有正确的劳动观念和端正的劳动态度,积极参加劳动知识和劳动技能学习,劳动教育课程考核合格,具有必备的劳动知识和劳动能力,自觉参加劳动实践活动,有较好劳动成果,劳育素质基本分计60分。
第二十六条 有以下情形者,按下列标准扣劳育素质基本分, 直至扣完60分为止:
(一)劳动教育课程考核成绩不合格,扣20分;
(二)违反学生宿舍文明卫生管理规定,考核为“差”、“不合格”等次或受到通报的,值日员扣5分/次,其他成员扣2分/次;
(三)违反教室及公共责任区文明卫生管理规定,考核为“差”、“不合格”等次或受到通报的,值日员扣5分/次,劳动卫生委员扣2分/次;
(四)无故缺席学校、学院或班级统一组织的公益劳动实践集体活动,扣2分/项次;
第二十七条 有以下情形的,按下列标准计劳育素质奖励分,但累计最高奖励分不超过40分:
(一)被评为校级“文明寝室”等荣誉称号的,寝室长计5分/项次,其他寝室成员加计3分/次;被评为院级“文明寝室”等荣誉称号的,寝室长计2分/项次,其他寝室成员加计1分/次。
(二)积极参加学校(含地市)组织的志愿服务活动(含三下乡等活动),校外活动计2分/天次,校内活动计0.5分/天次。
(三)获得国家、省部、地市(校)级优秀志愿者荣誉称号的,分别计6分、4分、2分/次。
(四)寒暑期或课余时间,积极参加勤工助学、创新创业及其他有益的社会实践活动,合法获得较大经济效益,月收入在300元(含)以上的计2分,月收入在1000元(含)以上的计3分,月收入在2000元(含)以上或一次性收入在3000元(含)以上的计4分。
第八章 测评结果与运用
第二十八条 学生综合素质及单项素质成绩均设“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4个级别。其中,85分及以上的评定为“优秀”,75分及以上评定为“良好”,60分及以上评定为“合格”,60分以下评定为“不合格”。
第二十九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是学生资助资金评审、入党、入团、应征入伍、干部任免及其他各类推优评先的重要依据,综合素质测评结果载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三十条 在综合素质测评工作中,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学生,除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外,扣综合素质总分 5-10分;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工作人员,依照学校相关规定予以追责。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中所有的扣分项和奖励计分项目,均为测评学期内发生或已完成的事项,在测评工作截止日之后发生的扣分、奖励分均纳入下一个学期测评(漏报事项不得纳入计算)。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中所有计分项(含扣分项和奖励计分项)均需提供学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可的相应测评依据(含文书、证书、原始登记等佐证材料),其中学业成绩以教务科研处提供的数据为准。
第三十三条 学生对二级学院的测评结果如有异议,应在测评结果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所在二级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小组提出复议申请,二级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小组应在 3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意见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诉学生本人。
第三十四条 学生对二级学院的复核结果如有异议,应在接到二级学院复核意见书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学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领导小组应在 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属二级学院及申诉学生本人。
第三十五条 各二级学院应依据本办法中相关弹性条款、结合实际,出台具体的运行及计(扣)分细则并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原有与本办法不一致或相抵触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邵阳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表
邵阳职业技术学院党政办公室 2024年10月18日印发
附件
邵阳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表
(202 --202 学年第 学期)
二级学院名称(加盖公章): 辅导员:
学生姓名 | 性别 | 民族 | 证件照片 (1寸) | |||
政治面貌 | 班级 | 籍贯 | ||||
学籍号 | 身份证号 | |||||
主要职务 | ||||||
测评项目 | 得分情况 | 测评依据 | ||||
德育素质 (100分) | 基本分 (占60%) | |||||
奖励分 (占40%) | ||||||
小计 | 得分: 分; 等级: | |||||
智育素质 (100分) | 基本分 (占70%) | 理论课程(科目/分数/学分): 实操科目(科目/分数):
| ||||
奖励分 (占30%) | ||||||
小计 | 得分: 分; 等级: | |||||
体育素质 (100分) | 基本分 (占60%) | |||||
奖励分 (占40%) | ||||||
小计 | 得分: 分; 等级: | |||||
美育素质 (100分) | 基本分 (占60%) | |||||
奖励分 (占40%) | ||||||
小计 | 得分: 分; 等级: | |||||
劳育素质 (100分) | 基本分 (占60%) | |||||
奖励分 (占40%) | ||||||
小计 | 得分: 分;等级: | |||||
综合素质 | 得分 | 分 | 等级 | |||
注:1.综合素质成绩=德育素质分 ×20%+智育素质分×60%+体育素质分×5%+美育素质分×5%+劳育素质分×10%;2.表中数据全部采用打印填写;3.此表采用双面打印,纸质文件存入学生学籍档案,电子文件由二级学院和辅导员加密存档。
学生工作部(处)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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