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和《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有关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院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教育先行,教管结合,规范管理,明确责任,实事求是,依法处理的原则,做好教育、管理和处理工作。
第三条 我院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对学生实施安全教育及管理,积极预防并妥善处理各类安全事故,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第四条 学校把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作为考核评价各系学生工作的重要指标,对在火灾、集体外出活动等方面因领导组织不力、措施不到位而发生的重大事故,给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将追究相关领导与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学生是指在籍在校全日制学生。
二、安全教育
第六条 学院安全教育的内容是:
l、认真组织学生学习法律条文,尤其是学习《消防法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增强学生法律观念和安全意识。
2、根据环境、季节及有关规律进行防盗、防火、防病、防事故等方面的教育,并使之经常化,制度化。
3、举办消防学习和消防宣传,教会学生在紧急情况下应急求生的方法。
第七条 学生工作处、保卫处负责统筹规划全校学生安全教育事宜,其职责如下:
l、根据学院实际情况安排各系适时、适事开展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防范能力。
2、建立案例资料库,定期开展案例教育和安全警示教育。
3、构建安全住处网,做好安全教育宣传。
第八条 作为学院的二级职能机构,其职责是:
l、根据不同专业及青年学生的特点,从学生入学到毕业,在各种教育活 动和日常学生管理中,特别是节假日前后适时进行安全教育,防患于未然。
2、每学期要开展以安全教育为主题的班级活动1—2次。
3、利用专题讲座、黑板报等形式,宣传普及安全知识,提高学生自我保护能力。
4、根据学生心理状况,帮助学生克服各种原因造成的心理障碍和困难,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三、安全管理
第九条 学生安全管理工作由主管学生工作的副院长牵头负责,保卫处、学生工作处、是院级学生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学校学生安全管理办法的制订,安全设施的配套、检查、督促、考评。对各种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尤其是重大安全隐患坚持及时发现,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及时整改、处理。
第十条 各系系主任和经管学生工作系领导是安全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应将学生安全管理纳入全系工作范畴。各系要经常深入学生寝室、教室等安全事故多发点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和安全隐患,做到及时上报,及时教育,及时处理。
第十一条 学生发生意外事故以及学生人身及财产的安全受到威胁时,保卫处要会同系学工办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学生人身财产安全。
第十二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注意自身和财产安全,防止各种事故的发生。
第十三条 学生在日常教学及各项活动中,应遵守纪律和有关规定,听从指导,服从管理,从事风险大的剧烈活动要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防止意外发生。
第十四条 学生自行组织团队离校活动,需经学校批准后方能进行。若安全措施不具备,学校不予批准。
第十五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宿舍和实验室管理规定,自学维护安全与卫生,提高自我管理能力。
第十六条 发现刑事治安案件或交通、灾害等事故,学生必须及时报告学校及公安部门,并协助处理。在校内应迅速采取应急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减轻伤害和损失。
四、安全规定
第十七条 学生宿舍安全规定:
l、严禁使用热得快、电炉、电热水壶、烤火器等大功率电器;
2、严禁使用酒精炉或生明火;
3、严格私接电源;
4、严禁站在危险部位晾晒衣物、向下丢摔重物、攀爬围墙和铁门;
5、严禁留宿外人;
6、严禁存放和燃放烟花炮竹及其它易燃易爆有毒物品;
第十八条 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规定:
1、学生外出,应遵守交通规则,避免发生交通事故;
2、学生必须按时回校就寝,严禁外宿不归和在校外租房;
3、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存折密码注意保密;
4、参加各种大型活动,必须服从统一指挥,遵守公共秩序;
5、学生之间严禁以任何借口打架斗殴,实施敲诈;
6、严禁私藏管制刀具和凶器;
7、不准私自下河、下水库游泳;
8、严禁攀爬屋顶、好险猎奇,以免造成意外;
9、严禁学生邀请校外人员参与同学间矛盾或纠纷处理,或实施威胁与人身攻击;
l0、严禁学生未经请假外出或擅自离校出走,或外出滞留不归。
第十九条 外出活动安全规定:
1、学生外出活动是指实习、见习、郊游、演出、社会实践等,原则上应有专人或教师负责以保证活动的顺利进行,严防种类安全事故发生。
2、任何个人、班级、团体未经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组织学生集体外出。
3、需集体外出的班级活动必须征得系和学生工作处同意,并有文字材料在系部备案。需集体外出的系级活动需得到院领导同意,并到学生工作处备案。
4、学生班级郊游,辅导员必须精心策划,周密安排,全程参加,包括要对车辆,饮食,行进路线等详细了解、落实,对全体参加郊游的学生进行安全知识教育、饮食卫生教育及布置好紧急情况下的联络方式和预案,力争杜绝交通事故、食物中毒、学生失散、意外伤害等重大事故的发生。
5、集体外出,学生必须服从辅导员和带队老师的安排、指挥,必须遵守外出的作息时间,不得擅自滞留和离队。
第二十条 全体学生要注意保护消防设施,不得损坏和利用消防设施为日常生活服务。
第二十一条 凡经学校指定的专业医院确诊为精神病、癫痫病患者的学生,给予退学,由其监护人负责领回。患传染性疾病的学生,要隔离治疗,直至好转,方可继续学习和搬回宿舍。学生及其监护人不得无理纠缠,扰乱学校教学、生活秩序。
五、事故处理
第二十二条 学生财产和人身发生一般损害后,属系内部的,由各系负责处理,将处理结果报保卫生、学生工作处;涉及两个系以上的,由保卫处、学生工作处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意见上报分管领导;重大事故,由院领导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参与调查处理。
第二十三条 学院对事故调查后认为应追究刑事责任的,由保卫处移交公安部门并协助调查处理。
第二十四条 在安全管理或事故处理过程中,如学院认为有必要搜查学生宿舍,按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事故发生后,应及时通知家长到校协助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生违反本规定第十七、十八、十九条规定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造成严惩后果和重大损失者,除负责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外,触犯法律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造成意外事故的按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未经批准擅自离校不归发生意外事故的,由本人承担全部责任。
对擅自离校不归的学生,应及时寻找并报告学校相关部门,及时通知学生家长;半月不归者,学校将张榜公布,按自动退学除名。
第二十八条 学生假期、休学期间或办理离校手续后发生意外事故的,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九条 在校内正常生活及由学校组织的活动中,由于不可避免的原因或自然灾害而发生的事故,按上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因事故伤残的学生,经治疗后病情稳定,学校认为生活能自理,能坚持在校继续学习,可留校继续学习。不能坚持在校学习者,予以退学,由学校按其实际学习年限发给疑业证书,并根据事故性质和伤残程度一次性给予适当经济补助。退学学生回其监护人所在地。
第三十一条 学生因病或责任不由学校承担的意外死亡,学校不承担丧葬费。如家庭确有困难者,学校可酌情一次性给予适当经济补助。
第三十二条 因责任不在本人的意外死亡的学生,由责任单位或个人给予适当经济补助。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2007年9月10日起施行,由院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