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水电管理,合理有效利用水电资源,创建节约型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教育部制定的《高等学校节约型校园建设管理与技术导则》,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节水节电是创建节约型校园的迫切需要,同样是学院育人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全院师生员工的共同责任和义务。
第三条 水电管理必须坚持为教学、科研和师生员工生活服务的原则,充分发挥各部门师生员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创新、建立健全用水用电制度和工作机制,促进水电管理的良性循环,降低水电消耗,提高办学效益。
第四条 凡由学院供水供电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院成立水电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后勤处,其职责是:
(一)研究和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水电相关法律法规;
(二)制定学院水电建设总体规划;
(三)审核水电管理相关制度;
(四)核定单位和个人用水用电性质和水电收费价格;
(五)负责水电管理的组织和协调;
(六)实施学院制定的节水节电措施,处置违章违规现象。 第六条 后勤处是水电管理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水电管理的日常工作,其职责是:
(一)保障水电正常供应,为教学、科研和师生员工生活服务;
(二)拟订水电规划和基础设施建设计划;
(三)负责水电设施管理、运行和维护;
(四)受理单位和个人用水用电申请,办理过户和销户手续;
(五)负责水电计量收费;
(六)对违章用水用电行为进行处理;
(七)负责与地方水电部门的协调和联系;
(八)加强节水节电宣传,积极推广、使用节水节电新技术和新产品。
第七条 学院各部门党政一把手为本部门的水电管理工作负责人,负责部门及管辖范围内安全、节约用水用电的工作。第三章 水电调度
第八条 用户因特殊情况需停、送电时,必须提前三天提交书面申请,报后勤处执行(遇安全问题除外)。后勤处根据停电范围时间及时通知相关单位,以免影响教学或生活秩序。 第九条 凡因自来水公司、电力部门检修供水、供电设施或学院内维护(抢修)供水、供电设备设施需停止供水、供电,后勤处应提前(一般情况提前三天,特殊情况提前一天,突发事故除外)通知院属各单位做好停电、蓄水准备。
第四章 水电设施管理
第十条 后勤处应加强对全院主供电线路和设备设施的维护、管理,确保供电设备安全运行。
第十一条 后勤处应加强全院供水管网设备设施的维护管理,加强对加压水泵电机的维护保养,定期对蓄水池的清洗、消毒,加强对校区内供水管网的巡视检查,确保供水安全可靠。
第十二条 全院师生员工和在院服务单位(个人)应自觉维护学院高、低压供电设备设施,不得有任何危害供电、供水安全和损坏供电、供水设施的行为。凡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后果者,除追究其责任外,并根据损害程度责令赔偿和给予纪律处分。若发现供电线路有断线、碰线等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后勤处进行抢修。
第十三条 各单位(用户)需新增用电设备或对供电线路进行改造,必须到后勤处办理审批手续,经论证同意后方可投入新增设备或进行线路改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低压线路上接线。凡已办理用电申请手续,应按后勤处指定的线路、地点接线。未经批准擅自接线,后勤处有权切断所接电源,并根据其情节进行罚款处理;若因私自接线造成事故,将追究单位负责人和当事人责任。
第十四条 用水用电申请及受理
(一)凡需用水用电的学院所属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后勤处提出申请,填写《正常教学外用水用电申请表》,经批准后方可使用。学院外单位或个人须与学院签订《水电供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保证金;基建用水用电必须在开工前向后勤处申请同意并签订协议。100万元以下项目交纳押金5000元;超过100万元项目按同比例递增,并按指定地点和要求搭接电源和水源,安装好水、电表,经后勤处验收认可后方可供水供电。工程竣工拆除水、电表前应及时报告后勤处核抄水、电表,办理结算手续。
(二)各经济独立核算单位及生产、经营性门店一律装表计量,按量缴纳水电费,装表费用由使用单位或业主自付。严禁擅自移动、更换水电表,改装供电线路、供水管道。
(三)凡需新开营业、转供水电户,必须书面报告后勤处,经后勤处按有关程序办理审批手续,签订协议,按规定交纳押金后,方可供水供电。未经批准,私自接水电的,后勤处有权拆除,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水电计量管理,
(一)凡单位和个人用水用电须安装计量表;
(二)计量装置的安装由后勤处统一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购置、安装,变更和拆除;
(三)计量装置不准确应及时办理更换手续、费用自理。
第十六条 水电收费管理
(一)水电收费严格执行国家统一标准,坚持“谁使用、谁付费”的原则;
(二)学院党政机关部门办公用水用电费用及公共照明费用由学院承担;
(三)学院教学院、系(部)、实验室、车间(工厂)暂时由学院承担,条件成熟时实行“定量免费、超量付费”;继续教育培训学院培训楼单独安装水表和电表,按表计量。
(四)学院各部门利用学院资源对外开展有收入的培训、考试等,应按实交纳水电费;
(五)食堂用水用电,实行按表计量。
(六)学生宿舍的学生用水用电实行“定量免费,超量付费”;
(七)单身教职工宿舍符合学院规定定量免费的教职工用水用电实行“定量免费,超量付费”;
(八)生产经营、转供单位使用水电按商业用水用电全额计收。
第五章 学生宿舍用水用电管理
第十七条 学生宿舍实行定额用水用电制度,用水定额为每生每月3吨,用电定额每生每月5度,超过部分按邵阳市水、电价格标准收取。
第十八条 宿舍内禁止私自接电源、电线,一经发现立即拆除,并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 宿舍内禁止使用电炉、热得快、电磁炉、电饭锅等大功率电热器具(功率大于1200w),违者收缴电热器具并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学生宿舍的用水由宿舍管理人员监督,杜绝“长流水”现象。
第六章 公共场所水电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办公室、图书馆、教室,实验室、文体馆、田径运动场、实训场所等公共场所所属管理部门,应指定专人加强水电管理,及时报修,做好节水节电工作。
第二十二条 室内外消防栓等学院消防灭火专用器材,由保卫处负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故开启,以保证消防器材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三条 后勤处应加强绿化用水的管理,抗旱浇水时要有专人管理,严禁使用消防栓浇水。
第二十四条 公共区域路灯照明由后勤处按照学院作息时间进行统一控制管理。
第七章 节水节电管理
第二十五条 大力开展节水节电的教育和宣传,开展水电设备的节能改造,使用节能产品。
第二十六条 加强空调用电管理,夏季气温低于32摄氏度,冬季气温高于12摄氏度,不得启用空调。合理设置空调温度,夏季设置不得低于26摄氏度,冬季设置不得高于20摄氏度,并做到无人时不开空调,开空调时不开门窗。不得同时使用空调和取暖器。电脑实验室无学生上课时,不得开启空调。严禁窃水窃电。
第二十七条 加强办公电器用电管理。长时间不用或下班后应及时关闭电脑、打印机等用电设备,并切断电源。
第八章 奖罚措施
第二下八条 对查获的窃水切电者,除按最大用量计算费用外。每次罚款1000元。
第二十九条 无学生实习时,机床空转、电脑全开、空调运转,每发现一次罚实验室管理员或指导老师100元。
第三十条 未装水计量装置的宿舍,出现“长流水”每次罚使用者20元。
第三十一条 因违章用水用电或窃用水电造成水电设施损坏,责任者必须承担水电设施的修复费用或进行赔偿。因违章用水用电导致他人财产、人身安全受到侵害的,受害者有权要求违章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第三十二条 凡私接基建用水用电的,后勤处有权拆除,并罚款1000元以上;未装或私拆水电表造成无法核算水电费,后勤处有权加扣所用水电费1-2倍或按工程造价的5%工程款中扣除。
第三十三条 后勤处对检举、查获窃水、窃电或违约用水用电有关人员应给予奖励。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学院有关制度、办法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后勤处负责解释。
二0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