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教学管理,稳定教学秩序,减少教师调(停)课的随意性及由此造成的不良影响,保证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一、调(停)课范围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方可申请办理调(停)课手续:
1、教师任课期间确需因公出差无法上课的;
2、教师因病不能坚持上课的;
3、教师个人其它特殊情况符合请假规定的;
4、学校、系(部)临时安排重大活动需调(停)课的。
二、调(停)课审批程序
1、任课教师填写调(停)课申请表,系(部)负责人签字。跨系任课还须授课班级所在系(部)负责人签字。
2、教务秘书或任课教师将申请表交教务处审批。
3、审批通过后,由任课教师或系(部)教学秘书到教务处办理正式调(停)课手续,并按规定将调(停)课通知单送到相关系(部)及班级。
三、要求
1、教师的调(停)课,系(部)应严格把关,杜绝不合理的调(停)课现象。
2、调(停)课手续应提前一天以上办理,以便及时通知相关系(部)及学生。
3、凡作停课处理的课程应在课程结果前将其补上,并及时通知教务处。停课后未补上的,按规定扣除相应的教学工作量。因停课未补而严重影响教学质量的应给予批评或处罚。
4、对未经审批的私自调(停)课现象,视作教学事故,按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