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教学检查的实施办法
教学检查是全面了解教学情况,及时解决教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和教学管理水平的重要措施。为加强教学过程管理,保证教学质量,推进教学建设和教学改革,促进良好教风和学风的形成,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教学检查的内容
1.教学秩序检查。主要检查教师到课情况、学生上课出勤情况、课程表执行情况、考试的组织与管理情况。
2.教师教学工作检查。主要检查教师的教学态度、教学进度、教学计划、教学内容、教学方法与手段、教学能力与效果、作业布置与批改、辅导与答疑、考试出题与试卷评阅等。
3.教学建设和改革项目的阶段性检查。主要检查重点建设专业、重点建设课程、教学改革项目、教研室建设、实验室建设等。
4.教学单位常规教学管理执行与落实情况检查。
二、教学检查的组织领导
教学检查分校、系(部)两个层次进行。
1.学校的教学检查在主管教学副校长的直接领导下,主要由教务处和教学督导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2.系(部)教学检查由系(部)主任负责组织实施。
三、教学检查办法和要求
1.学校的教学检查
(1)教学秩序检查。教务处负责对全校的日常教学秩序进行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教师到课情况,是否有迟到、提前下课、旷课等现象;学生上课出勤情况,是否有迟到、早退、请假、旷课等现象;课程表执行情况,是否有随意停课、调课等现象。检查人员及时进行登记,教务处每月汇总检查结果并予以通报。此外,期末考试期间,还对各系(部)的考试组织与管理情况进行抽查,并及时通报抽查结果。
(2)教师教学工作检查。主要由教务处、教学督导委员会和系(部)负责。
①新进教师的教学工作检查。
每学期对新进教师检查2次,要求做好检查登记。检查教案编写情况,新教师必须向检查组交检一个学年的教案;检查课堂教学情况,检查组必须听新教师4-6堂课,并及时与被检查教师交换意见;抽查作业布置、批改和课外辅导情况;组织所教班级学生代表进行座谈,听取学生对该教师的教学能力和态度的意见;组织教师所属系(部)和教研室的负责人及教师代表座谈,对其教学能力、教学态度和科研能力进行评价。
②重点对象的教学工作检查。
每学期重点跟踪检查各系(部)部分教师。开学初教务处根据各系(部)教师的具体情况,在听取系(部)意见的基础上,按专任教师的20-30%确定重点检查对象。学期初检查重点对象的教学计划和教学进度表。学期中采取不定期抽查方式组织人员听课,对重点对象的课堂教学的教学进度、教案、教学内容、教学方法与手段、教学能力与水平、教学效果进行检查。学期末对重点对象的作业布置与批改、辅导与答疑、考试出题与试卷评阅进行检查,并通过学生座谈会,问卷调查等形式听取学生的反映。要求对检查结果逐项登记,做出定性或定量的评价,并对重点对象的教学工作及时提出改进意见。
(3)教学建设和教学改革项目的阶段性检查。主要由教务处负责,必要时成立评估组开展专项检查。省级和校级重点建设专业及重点建设课程、教改项目、实验室建设与管理要求每年检查一次;检查前应制定详细的检查或评估方案,检查后要做出检查或评估结论,并及时提出改进意见。
(4)教学单位常规管理执行与落实情况检查。主要由教务处负责。采取查看记录和抽查材料的方式,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各教学单位教学工作各项工作环节管理落实情况、教学检查工作落实情况、教务处布置的工作完成情况,每次检查进行登记,每学期末进行统计。
2、系(部)的教学检查
(1)各系(部)每天安排值班领导与其他值班人员对教师的到课情况和学生上课的出勤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登记于“教学检查日志”,每周将“教学检查汇总表”报教务处。
(2)各系(部)应督促各班级学生干部做好上课考勤。学生考勤结果登记于“教学日志”,各班每周汇总一次,交系(部)教务办存档备查。
(3)每学期期中各系(部)以教研室为单位对每个教师的教学工作进行一次检查,包括听一节课并进行评议,作好评议记录;检查教学进度执行情况,教案、作业布置与批改情况及现场答疑情况。要求认真填写检查结果和评价结论,并将本单位的各项检查结果汇总,在规定时间内上报教务处,然后由教务处组织人员进行检查。
(4)每学期期末各系(部)对各教研室的教研活动情况、教师听课情况做一次检查。要求汇总检查结果,并在规定时间内上报教务处,然后由教务处组织人员进行检查。
四、教学检查结果的使用
1、学校教学秩序的检查结果和教学单位的常规教学管理执行情况检查结果,将作为教学单位常规教学管理评比及其它教学评比、评优的重要依据。
2、各系(部)要逐步完善教师业务档案,教师教学工作检查结果记入教学业务档案,作为个人评优、职称晋升等的重要依据。
3、教学建设与教学改革项目的检查结果将作为对教学建设项目、教学改革项目是否继续予以支持和资助及教学建设评优的重要依据。
4、对教学检查中发现的优秀个人、优秀单位予以通报表扬,对好的做法和经验予以推广;对存在严重问题的个人和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解释权归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