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客观公正、公开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各项学生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惠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结合学院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只适用于邵阳职业技术学院全日制在籍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募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标准合理、实事求是,资助工作与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认定结果列入《邵阳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以下简称《困难学生档案》),作为评定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校内外勤工助学、减免学费、享受社会组织援助等资助方式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工作程序规范管理,加强公示环节,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 认定机构
第七条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院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第八条 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院长任组长,学院学生工作处处长、党政办主任、纪检监察室主任、教务处处长、团委书记、资助中心主任、学生教育管理科科长等担任成员,负责学院认定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审核。
第九条 各系(部)及二级学院应成立本部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初评推荐小组,由系(部)及二级学院总支书记任组长,总支副书记(学管副院长)、团总支书记、系(部)干事、政治辅导员、班主任等担任成员,负责本部门认定工作的初评推荐。
第十条 班级成立认定评议小组,由辅导员担任组长,主要学生干部、普通学生代表参加,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遴选,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在每学年开学时成立,其成员名单应在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十一条 申请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需持有《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加盖所在地乡、镇 或街道民政部门公章,以证明家庭经济状况。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分贫困和特困两个档次,特困建档的学生(以下简称特困生)和 贫困建档的学生(以下简称贫困生)认定的比例分别不超过学生总人数的5%和25%。
第十三条 认定条件
1.基本条件
(1)具有邵阳职业技术学院学籍且按学院规定注册的全日制在读学生(休学除外);
(2)道德品质良好,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未受到各级各类处分;
(3)学习努力,自强自立;
(4)家庭经济确实困难,经济来源难以支持学生正常学习和生活;
(5)生活节俭、艰苦奋斗,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公益实践、勤工助学等活动。
2.贫困生的资格条件(具备其一)
(1)父母年老体衰,劳动力弱,在校读书子女多,家庭经济来源少;
(2)父母双方下岗且再就业能力差;父母一方下岗或父母 双方收入很低,无其他经济来源;
(3)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
(4)国家级贫困县、乡的农村家庭子女,且父母劳动收入低;
(5)其他情况,有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证明,且经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核查认可的。
3.特困生的资格条件(具备其一)
(1)孤儿、烈士子女或优抚家庭子女等;
(2)父母双方残疾、年事已高或患病长期卧床,家庭缺乏劳动力,无固定经济来源且亲友无资助能力;
(3)家庭被地方政府列为特困户,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难以维持基本生活;
(4)学生家庭或本人突遭不幸(如家庭遭遇自然灾害,学生本人突发疾病或意外事故),超越家庭经济承受能力;
(5)其他情况,有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证明,且经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核查认可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有吸烟、酗酒、赌博等行为;
2.有超过其他普通同学的过高消费行为,如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购买高档电子产品、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
3.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
4.经常出入且沉迷于营业性网吧;
5.在校学习期间经常在餐馆、酒店就餐而不在学校食堂就餐;
6.由于家庭建房、购房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
7.学习态度不端正,学习不努力,学习成绩差;
8.有不诚信行为或接受资助后不积极参加公益活动、不服从学院教育管理;
9.缺乏励志精神,缺少感恩意识;
10.弄虚作假骗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
11.违反校纪校规等受到各级各类处分。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年9 月进行1 次。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要求认真、负责地完成认定工作。
第十六条 每年9月,符合条件的学生向班级认定评议小组递交《 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下简称调查表)和《 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新生的《调查表》和《申请表》一般会随《录取通知书》寄送;其他学生需要使用的可在每年6月底前到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经办人手中领取或到指定网站下载。已被学院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改善,可只提交《申请表》,不必再提交《调查表》。
第十七条 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依据学生提交的《申请表》和《调查表》,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及影响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组织民主评议,确定本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核。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过程中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不幸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第十八条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 个工作日。如有异议,应让学生通过有效方式向本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提出质疑。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
学生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院提请复议,如情况属实,可做调整。
第五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的建立和使用
第十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经过认定后,学院将审核通过的《调查表》和贫困证明汇总装订存档,学院据此建立《贫困生档案》。其中认定为特困等级的,列为《困难学生档案》“ 特困生”建档对象;认定为贫困等级的,列为《困难学生档案》“ 贫困生”建档对象。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文件的形式确定本学年建档受助对象。
第二十条 每次学生资助项目的评定,必须依据《困难学生档案》,并及时将获助学生的受助信息记载入《 困难学生档案》中 。
第二十一条 《困难学生档案》原则上每年9月更新、调整1次,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各班级应在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和后续资助工作中及时做出调整,并将认定调整情况及时报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更新。
第二十二条 学校鼓励家庭经济状况好转的学生自愿申请退出《困难学生档案》。
第六章 认定工作的管理、教育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各班级认定工作小组每学年应定期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的建档学生进行1 次资格复查,不定期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在其档案中记载不诚信记录。
第二十四条 各班级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并及时将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告知学院。
第二十五条 各班级应对已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和学习状况进行实时关注,及时上报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采取相应的资助措施进行重点扶助,改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本的学习和生活状况,使其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十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被认定的年度内,如发生违法违纪行为并受相应制裁或处分者,取消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停止其享受资助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