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职院院字﹝2018﹞78号
邵阳职业技术学院
国家奖学金评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国家奖学金评定、管理与发放工作,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学院全日制高职专科二、三年级(五年制高职专科五年级)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评定原则。
第四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不能同时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但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
第五条 休学或退学学生、应征入伍期学生及其他相关政策规定不宜参评的学生,不享受国家奖学金待遇。
第二章 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没有受到法律处罚、学院通报批评或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成绩优异。各课程考核成绩及格,考核成绩专业年级排名前5%(属学生干部的,考核成绩专业年级排名前10%)。
(五)综合素质与能力特别突出。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根据学习成绩和综合素质与能力两方面总得分的高低确定。
(一)学习成绩计分标准
1.单科成绩最低85分、平均达90分的,计10分;
2.单科成绩最低80分、平均达85分的,计8分;
3.单科成绩最低75分、平均达80分的,计6分;
4.单科成绩最低70分、平均达75分的,计4分;
5.单科成绩最低60分、平均达90分的,计6分、
6.单科成绩最低60分、平均达85分的,计4分;
7.单科成绩最低60分、平均达80分的,计2分;
(二)综合素质与能力计分标准
1.担任院团委、院学生会主要干部的,计4分;
2.担任团总支、学生分会主要干部的,计3分;
3.担任院团委、院学生会一般干部的,计2分;
4.担任团总支、学生分会一般干部的,计1分;
5.担任班长、团支部书记的,计1分;
6.学生党员(含预备党员),计1分;
7.个人获得省(部)级荣誉证书或表彰的,每次计5分;
8.个人获得地市级荣誉证书或表彰的,每次计4分;
9.个人获得学院荣誉证书或表彰的,每次计2分;
10.个人获得院(系)级荣誉证书或表彰的,每次计1分(此项最高不得超过3分)。
第三章 国家奖学金的申请与评审
第九条 申请方法。根据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由学生本人向其所在班级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评审年度学习成绩单、荣誉证书复印件及有关材料。
第十条 评审程序:
(一)班级评议。辅导员组织召开班会,对照申请条件进行民主评议,将符合国家奖学金申报条件的人选报所在院(系)。
(二)院(系)评审。院(系)成立由院(系)领导、辅导员代表和学生代表参加的评审小组,按照第七条、第八条要求,对各班级推荐的国家奖学金人选进行全面考核和评审,讨论确定本院(系)国家奖学金人选名单,在本院(系)公示三天。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将国家奖学金候选人名册及相关材料上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学校审核。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院(系)报送的参评学生进行审核排名,初步确定国家奖学金人选名单,再提交学校学生管理委员会研究通过,并向全校公示五天。
(四)材料上报。经公示无异议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整理材料、院领导签字盖章后上报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四章 国家奖学金的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国家奖学金划拨到学校账户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会同财务处按照有关规定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
第十二条 学校财务处要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三条 有关部门报送国家奖学金评审名单及有关材料之前,评审通过的学生名单要在学生所在班级、校园宣传栏、校园网站公示,以防止不正之风,杜绝弄虚作假行为。
第十四条 对于公示期间所发现或反映的问题,各院(系)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认真予以审查。如果问题属实且违背本规定,要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相应处理。
第十五条 申请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学校将取消该学生本年度国家奖学金的评选资格。如国家奖学金已经发出,将依照有关程序予以追回。追回资金转入学生资助专用账户,供下学年使用,并将有关情况上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六条 对申请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学生,将视情节依照学校学生处分管理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对申请及评审过程中有违规违纪的教职工或部门,将按照学院相关规定予以追责。
第十八条 各院(系)对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进行跟踪教育与管理,指导合理消费,杜绝请客、铺张浪费等现象。对不听教育的,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并按照相关程序追回所发国家奖学金。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前相关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邵阳职业技术学院负责解释。
邵阳职业技术学院
2018年12月18日
邵阳职业技术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8年12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