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职院院字﹝2018﹞80号
邵阳职业技术学院
国家助学金评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国家助学金评定、管理与发放工作,体现国家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积极进取,促进其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我校全日制高职专科(五年制高职专科为四、五年级)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资助其生活费用为目的。
第二章 国家助学金标准与名额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标准分为三等:一等每生每年4000元,二等每生每年3000元,三等每生每年2000元。实际发放金额以当年市财政、市教育局下达的预算为准。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名额由市财政、市教育局确定和下达。
第五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学生资助中心”)根据市财政局、市教育局下达的资助名额,参照各院(系)在校学生人数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将各类资助名额分配到各院(系)。分配指标时,对农林专业学生适当倾斜。
第三章 国家助学金的申请与评审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纪律处分;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七条 下列学生不享受国家助学金:
(一)参评年度内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
(二)参评年度休学、退学的;
(三)参评年度应征入伍的;
(四)参评年度顶岗实习有工资收入的;
(五)其他相关政策规定不宜参评的。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奖学金或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
第九条 申请方法:根据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由学生本人向所在班级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家庭经济状况或贫困状况证明。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评审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各院(系)要制定国家助学金具体评审细则,并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一条 评审程序
(一)班级评议。辅导员组织召开班会,对照申请条件进行民主评议,将符合国家助学金评审条件的学生报所在院(系)。
(二)院(系)评审。院(系)成立由院(系)领导、辅导员代表和学生代表参加的评审小组,对各班级推荐的国家助学金人选进行全面考核和评审,讨论确定本院(系)国家助学金人选,在本院(系)公示三天。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将国家助学金候选人名册及相关材料上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学校审核。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院(系)报送的参评学生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学生提请学校学生管理委员会研究,确定国家助学金获得者名单,并向全校公示五天。
(四)材料上报。公示无异议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整理材料,经院领导签字盖章后上报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四章 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金划拨到学校账户后,学生资助中心会同财务处按照有关规定将国家助学金一次性发放给受助学生。
第十三条 学校财务处要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四条 有关部门报送国家助学金评审名单及有关材料之前,评审通过的学生名单要在所在班级、校园宣传栏、校园网站公示,以防止不正之风,杜绝弄虚作假行为。
第十五条 对公示期间所发现或反映的问题,各院(系)或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认真予以审查。如果问题属实且违背本规定,要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相应处理。
第十六条 申请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学校将取消该学生本年度国家助学金评选资格。如助学金已经发出的,将依照有关程序予以追回。追回资金转入学生资助专用账户,供下学年使用,并将有关情况上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七条 对申请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学生,将视情节依照学校学生处分管理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 对申请及评审过程中有违规违纪的教职工或部门,将按照学院相关规定予以追责。
第十九条 各院(系)要对获得助学金的学生进行跟踪教育与管理,指导合理消费。要杜绝发生请客、铺张浪费等现象,对不听教育的,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并按照相关程序追回所发助学金。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前相关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邵阳职业技术学院负责解释。
邵阳职业技术学院
2018年12月18日
邵阳职业技术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8年12月24日印发